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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工伤等社会保险事务(3)

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劳动者受到工伤事故之后更是这样,所以法律需要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受伤后的合法权利。综观职工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后的待遇,我们可以看到,无论职工工伤致残属于何种等级,法律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伤残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法律也在一定情况下把解除权赋予受伤职工,这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5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受伤后如何赔偿?

实务中,有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时还不想承担责任。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员工因企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导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案例73张某工伤待遇赔偿案

张某于2009年5月10日起,到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壁的装饰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9月1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颅脑重度损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张某前期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万元,其中装饰公司只支付12万元。张某急需进行二次手术,但某装饰公司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张某遂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14万元。某装饰公司辩称:张某与装饰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其系由同乡介绍从事装修工程的帮工,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对于张某的仲裁请求,装饰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承担。

劳动仲裁庭经审理认定, 张某于2009年5月10日到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壁的装饰工作,装饰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装饰公司每月为张某发放工资3000元,张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存在。2009年9月10日,张某工作中发生伤害,后该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张某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6万元,装饰公司为张某支付医疗费12万元,其余14万元没有为张某支付。因此,裁决装饰公司为张某支付其花费的工伤医疗费差额14万元。

在本案中,张某从事的户外装饰工作系装饰公司所安排,且装饰公司为其支付了劳动报酬,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与装饰公司之间应为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该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张某所主张的医疗费14万元,经审核后其费用名目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以该装饰公司因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应支付张某该笔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职工因公受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公司没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甚至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1.对于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企业都应该及时参加和缴纳工伤保险,尤其是建筑业、生产制造、工矿企业等工伤事故高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高额赔偿费用赔付的风险。

2.工伤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并保存好各项费用单据。

3.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确有必要的,待员工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受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并不能在此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53.非法用工用人单位如何赔偿受伤的员工?

非法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双方或一方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非法用工的构成条件为:第一,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童工。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并有用工的事实存在。非法用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如何赔偿呢?

案例74李某工伤损害赔偿案

2009年3月,李某与某木材加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厂没有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2009年5月的一天,李某为企业送货时不幸因车祸受伤,不仅花费了4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九级伤残。木材加工厂老板贾某支付了2万元住院费用后就不再同意赔偿,双方交涉无果。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贾某按工伤待遇赔偿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注:新修改后为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木材加工厂未领取营业执照就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木材加工厂因非法用工导致李某受伤,应按工伤保险待遇向李某支付相关费用。最终,仲裁委裁决,贾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9.25万元。

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所建立的劳动关系。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毕竟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因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造成的伤亡,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阐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这三种情况。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影响到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只要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不是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劳动合同,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应当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样,当纠纷发生时,就可按照法律倾斜于劳动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当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予以承担责任。”

在非法用工中受伤致残或死亡,能得到哪些赔偿?《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这一规定很清楚地告诉我们,非法用工受伤或死亡赔偿范围有三项,即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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