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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违约金、培训、服务期限、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约定(2)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33.经过岗前培训能否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可见,企业出资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是其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但是,关于何谓“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员工的岗前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吗?

案例45刘某与某专卖店劳动纠纷案

2008年5月,刘某应聘到某专卖店工作。店里将刘某派到公司总部进行为期1个月的新手培训,主要培训产品知识和相关销售技巧。出发前,店长拿出一份《培训协议》要求刘某签订,协议中约定了2年的服务期,并约定如果刘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向专卖店支付违约金5000元。2009年2月,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专卖店以刘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刘某认为,专卖店提供的只是一般的入职培训,不应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因此拒绝支付。专卖店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仲裁委认为,专卖店提供的是一般性职业培训,约定的服务期限无效。裁决驳回专卖店仲裁请求。

案例46钱某与某制药公司劳动纠纷案

2008年1月16日,钱某到某制药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岗位是销售人员,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钱某因工作出色,很快被提升为销售主管。为了让钱某尽早熟悉新工作,公司将其送到某培训机构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转岗培训,公司为钱某支付了1000元培训费用。几个月后,钱某因妻子开的服装店生意忙不过来,打算辞掉工作和妻子一起经营服装店,就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要钱某赔偿培训费用1000元。钱某是否应当支付工作期间的培训费用呢?劳动仲裁委认为,转岗培训是一般性职业培训,是公司的义务,培训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

职业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另外,《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或转岗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岗前、转岗等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用,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培训费用。

案例45中,专卖店提供的培训,是由总部统一安排的培训,其并没有委托专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虽然是脱产培训,但仅涉及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属于一般的岗前培训。因此,专卖店无权与刘某约定服务期,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无效,刘某辞职无须向专卖店支付违约金。

案例46中,制药公司为钱某提供的是一般的转岗培训,因此,公司无权要求钱某承担培训费用。

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区别是:第一,培训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前者的内容是劳动者应知应会的,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后者的内容是劳动者事先未掌握的较为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如成套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获得资质而进修、为拓展业务进行针对性训练等。第二,对象不同。前者没有特殊限制,后者是经过挑选的。第三,形式不同。前者一般占用正常工作时间较少,后者一般是脱产学习。第四,费用不同。前者纳入日常职工教育经费用中支出,分摊到员工个人费用较低。后者纳入专项培训经费用和预算中支出,一般费用较高。

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员工签订服务期条款或协议,约定服务期限,是有严格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该笔费用应当是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特别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专业技术培训。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单位内部员工进行的岗位培训并不属于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职业教育法》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34.因企业违法服务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通常情况下,接受了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签订了服务期限的员工,应该遵守协议内容,认真履约,否则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专业培训费用。如果在法定单位违法的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案例47张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

张某2008年7月大学毕业,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工作,企业与张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半年后因工作需要,企业安排张某出国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又与张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了培训回国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个人辞职或者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个月后张某培训结束回国上班。2010年年初,张某发现企业自录用后一直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找到人事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人事部门敷衍了事,迟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只能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企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企业认为,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且约定了服务期,如果是员工辞职或者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现在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尚在服务期内,他违约了,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否则张某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企业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并约定了张某经过培训后要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张某因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企业违约金。现在是由于企业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求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企业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了服务期,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故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企业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了,劳动法律精神深深地影响着劳动法主体。必须承认,现在员工的法律知识丰富了,法律意识增强 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在国家特别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的社会背景下,企业管理者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努力依法管理、经营企业,真正认识到不守法经营会付出很高的代价。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5.员工在服务期内违纪被辞退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个别员工接受了用人单位出资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自认为有了一技之长后,企业离不开自己,又有服务期限限制,因此,受训后重新回到单位便对单位的规章制度置若罔闻,不认真工作,应付差事等,以为单位拿自己没有办法。如果员工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务期是员工的护身符吗?

案例48李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纠纷案

2008年1月,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的李某应聘进入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从事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公司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由于李某工作出色,2008年5月,公司出资2万元将李某送至北京参加了为期1个月的办公应用软件开发专项培训。李某回到公司后,公司即与其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的服务期为2年(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如违反服务期协议需赔偿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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