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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5)

3.职责权限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技术审查官的职责为:根据法官的命令,办理案件的技术判断、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及提供技术意见,并依法参与诉讼程序。此“依法参与诉讼程序”系指依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技术审查官就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基于专业知识对当事人说明或发问;对证人或鉴定人直接发问;就本案向法官陈述意见;在证据保全时协助调查证据。由此可见,技术审查官的职责比法官助理多出“依法参与诉讼程序”,但又不能像技术法官或参审官那样参加案件的评议。

与技术审查官职责权限相关的另一重要问题是,技术审查官陈述意见的法律性质。作为证据之一经当事人质证?抑或仅供法官参考?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草案总说明》,技术审查官向法官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性质上属咨询意见,如欲作为裁判的基础,须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因此,技术审查官的意见陈述原则上不作为证据使用,只是在案件需要时,经质证后作为证据使用。

三、结语

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系对原有法院体系的重要变动,涉及人员结构、诉讼程序等诸多重要议题。尽管设立过程中,存在不少质疑和争论,但毕竟最终得以建立。增设的技术审查官制度亦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改善法官对案件技术事实的认知问题,但是技术审查官来源于选聘和借调等临时性人员,却具有对法官裁判产生重要影响的职责权限,其意见的中立性及其相关的职业保障、法律信仰等问题似乎成为这一制度能否成功运转的关键。另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之间以及不同审级案件之间的程序衔接和判决一致性问题的处理,尚待观察。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已超出了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在于其宣示意义以及对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的深层次推动作用。

第九届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综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第九届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于2007年11月15日至17日在广州举行,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这次会议共有来自全国27个省市区法院的101名代表和论文作者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同志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吕伯涛院长出席会议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蒋志培庭长出席会议并做总结讲话。会议还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春田教授、上海大学博士生导师陶鑫良教授担任本次研讨会的点评专家。《人民法院报》理论部主任谢圣华、《法律适用》副主编乔燕、《中国知识产权报》广东记者站站长顾奇志等同志也应邀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此次会议除了集中研讨审判疑难问题外,代表们还集体考察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专利创新情况。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专利侵权判定等问题。研讨会共收到全国19个高院、61个中院、8个基层法院提交的论文133篇、典型裁判文书76篇。这些论文和裁判文书汇集了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的最新动态。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和专家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专利权纠纷以及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等五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曹建明副院长讲话的主要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亲自出席本次研讨会并做了《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的重要讲话。

曹建明副院长指出,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全党全国人民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法院系统的首要政治任务。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全国法院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创新,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曹建明副院长强调,各级法院要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把落实这一重大战略部署贯穿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全过程。当前,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落实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就是要结合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要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案件协调,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依法正确适用临时措施,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不断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提高司法效率,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曹建明副院长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审判理论,正确解决实际问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曹建明副院长在讲话中还充分肯定了广东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认为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成果显著、机制创新成果显著、理论研究成果显著,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二、研讨会观点综述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本专题共有29篇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及观点有:

1.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改革

整合知识产权审判力量,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是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的方向。代表们提出以下几种改革模式:(1)“三审合一”模式。有代表认为,当前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分立”存在体制性缺陷,实行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该模式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专业化建设,有利于整合审判资源和培养人才,有利于促进不同审判庭之间、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有效沟通。但仍需要解决管辖、时效、审判人员素质、回避、证据等方面的疑难问题。(2)“先民后刑”模式。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审判作为一种专业性和独立性较强的审判,“民刑冲突”问题尤为突出,表现为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审判程序不协调以及裁判尺度不统一等。解决这一冲突,需要对管辖权进行协调和统一。同时,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遵循“先民后刑”的原则,并最终成立专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3)“专门法院”模式。有代表认为,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应当符合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总要求,着重从审判主体、审判程序、实体法律和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2.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与诉讼保全问题

(1)地域管辖问题。有代表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应纳入主要被告所在地、主要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建立管辖权上诉许可制度,减少上诉案件的移转时间,确立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机制。

(2)诉讼证据保全问题。有观点认为,目前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立法疏漏,应尽快完善证据保全制度,统一证据保全的审查标准。建议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充分考虑侵权可能性,证据保全申请人应提供财产担保,担保金额应与“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数额”相当,对证据保全申请采用裁定的形式,并允许当事人对此提出上诉。

3.关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与权利滥用规制

(1)“法外智力成果”。有代表指出,知识产权法应坚守法定主义,仅保护法定类型的知识产权,对于法定类型之外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智慧成果,则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消极的角度予以保护。而对于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未规定的“法外智力成果”,则不得利用侵权、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纳入保护范围。若其具备新颖性和具体性,可以纳入合同法的保护范围。

(2)对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规制。知识产权诉权滥用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滥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滥用者实施了诉权滥用的行为。至于滥用行为的认定,则须考虑:是否存在正当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诉讼利益;是否明显违背了诉讼规则;是否诚实和善意。对于滥用行为,应通过程序审查制度、失权制度、惩罚机制和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等去规制。

(3)知识产权相对人的利益保障。有代表提出,知识产权相对人应享有“知情权”和“使用权”。知情权应通过建立权利公示制度、义务告知制度、许可备案制度来实现。使用权则是基于利益衡平的基础而产生,应该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无效复审中的当事人诉讼机制,确立民事程序优先等原则,以保障知识产权相对人在诉讼中的权益。

4.关于知识产权赔偿制度

(1)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有代表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直接选择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权利,法定赔偿制度除了补偿性功能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功能,可以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但必须根据个案情况,参考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性质、侵权后果、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该行业的市场状况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但也有观点认为法定赔偿制度只是其他赔偿方式的补充,其他赔偿方式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当事人不能直接选择。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代表提出,应在著作权领域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赔偿只是全部赔偿理念中的一部分,并非惩罚性赔偿,适用时要严格把关,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专利审判疑难问题

本专题共有论文18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及观点为:

1.关于专利纠纷中技术问题的解决

对于如何解决专利纠纷中的技术问题,代表们提出以下几种方案和改进意见。(1)当事人聘请专业人员参与诉讼。该方案的不足之处在于专业人员的诉讼地位和所做陈述的效力不明,建议将专业人员的陈述作为该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待。(2)技术鉴定。该方案的缺陷在于鉴定制度尚不完善,鉴定人出庭难以落实,鉴定时间过长,影响司法效率和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等,建议及时完善鉴定规则,明确鉴定人的选择程序、权利义务等,并适度限定鉴定的范围。(3)专家咨询。该方案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由于咨询意见不公开,当事人无法质证,有违审判公开原则。建议明确专家咨询的证据地位,将咨询专家定性为法官辅助人员,采取法院聘任制,并对专家咨询的提起、运作程序、监督管理及专家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4)专家证人。目前对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资格审查和提起程序没有专门规定,建议除当事人申请外,借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明确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由法官指定专家证人,当事人对专家证人资格可以提出异议并询问。(5)专家陪审员。建议扩大专家陪审员队伍,让具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参与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

2.关于专利许可

(1)专利许可合同的性质。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在性质上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效力,与物权相比尽管有个性的差异,但也存在诸多共性,从权利变动角度看待,专利许可合同是设定用益性知识产权(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合同,专利许可使用权性质上是一种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权利,而非债权。在知识产权法研究、立法和运用中应当注意借鉴物权法原理。

(2)专利默认许可。有代表指出,虽然专利默认许可理论与专利权用尽理论的法律渊源很相近,但专利权用尽理论仅仅能解决产品专利的问题,在现实中,专利默认许可理论的影响范围更广泛。出于衡平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议在修改专利法时增加默认许可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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