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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试谈报刊业是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

中国传媒大学党报党刊研究中心课题组

本文系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实施版权战略研究”(项目编号:08@ZH002)子课题之五“报刊发展战略研究”阶段性成果。

(一)版权和版权产业界定

所谓版权,即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明确写道:“本法称的著作权即是版权。”此处所以将“版权”、“著作权”两个概念并用,首先是因为我国港、澳、台及内地对“版权”和“著作权”的称谓不统一,台湾用的是“著作权”称谓,香港用的是“版权”称谓,澳门用“著作权法”概念;其次是因为国际上存在的英美、大陆两大法系对相关概念的使用也不一致,英美法系使用的是“版权”概念,大陆法系又多使用“著作权”或“作者权”概念,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相关概念的使用也很不一致。“中国在版权保护中兼相使用两个概念、术语,在涉外活动中就可以比较灵活主动。”

何谓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写道:“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作品要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明确保护九类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以及(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法律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内容;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我国,版权作为一种观念,至少在宋代就产生了。南宋出版的《东都事略》书前有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有司,不许覆板。”著名知识产权学家郑成思先生认为,版权是随着中国四大发明之一印刷术的采用出现的,但在版权立法方面,中国却落后于西方。

英国议会1709年通过的《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于1910年12月18日出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是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问世并于1991年6月1日实施。随后,中国版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

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的第94个成员国;

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世界版权条约》的第85个成员国;

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或《录音制品公约》)的第45个成员国;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国,该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同样适用于中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国内外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崛起,全国人大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了《著作权法》。

在经济活动中,围绕着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出现了报刊、图书的出版、发行,音乐、影视制作,软件开发等生产和销售部门,进而诞生了一个新的产业经济群体——版权产业。它主要以智力成果为资源,以版权和版权保护为依托,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20世纪后期,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版权产业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迅速提升,甚至成为某些国家的国民经济支柱之一。早在1959年,美国就开始关注版权产业的发展。1977年,美国确立了版权产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独立产业地位。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开始系统研究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状况。它几乎每一两年发表一份美国版权产业报告,1990年的首个报告把版权产业分为四类:

核心版权产业,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原创、生产、发行或展览的版权产品的产业,包括报纸、图书、期刊、摄影、录音、音乐出版、广播和电视播放、商用及娱乐软件等;

部分版权产业,指那些部分产品为版权产品的产业,包括纺织品、珠宝首饰、家具、玩具、游戏等;

发行类版权产业,包括那些将受版权保护和部分不受版权保护的产品发行给商家和消费者的产业,那些为发行版权产品服务的运输业、电讯业、批发商和零售商;

与版权有关的产业,指那些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促进有版权作品的创造或使用设备的产业,包括激光唱机或镭射唱机、电视机、盒式磁带录音机、个人电脑、空白磁带和打印纸。

(二)版权产业是文化产业的核心

“文化产业”这个词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与霍克·海默在20世纪上半叶的“大众文化”论争中提出来的。“文化产业”又称为“文化工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产业还可细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其中,文化产业核心层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产业外围层包括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相关文化产业层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胡惠林:《文化产业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版权产业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即文化产业的本质是版权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包括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和数据服务业,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艺术创作业、艺术品制作业、演出业、娱乐业、文物业、教育业、体育业、旅游业等。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2009年9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要实现“五个进一步”的目标,即:“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文化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扩大”。该规划还指出,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的任务是“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由此可见,文化产业要发展,版权产业是核心。我国要加快建设大型国有文化企业集团,打造具有国家水准、能与国际同行竞争的“国家队”。

(三)报刊业是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传媒的主要功能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立场,报刊是党和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在这样的背景下,传媒使用作者的创造性作品所应承担的义务被简化为单纯的稿酬支付,且由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统一规定。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我国传媒功能从单一宣传发展为多种社会功能综合,即以传播信息为基本功能,以宣传为首要功能。社会主义中国的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社和网络照样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方面的性质得到承认与强化。当前,我国传媒业在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中都起着支柱作用,传媒产业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广电集团的新闻宣传部门经批准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集团控股,吸收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投资方不参与宣传业务和经营管理”。《中宣部广电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谈进一步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中华新闻报》,2002年12月17日。传媒业不仅担负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职责,还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有其自身的经济效益要求。

在这种背景下,传媒产业发展不仅有待于版权保护,而且还催生了版权产业,即以版权为生产要素和营利资源的产业。在这一产业链中,报刊社作为出版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劳动和资金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它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报刊既是版权的使用者,又是版权的拥有者,报刊业已经成为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如此类的提法,也就水到渠成般地为业界、学界所接受。

二、报刊社是一个版权使用者

报纸、期刊是一种定期出版物,稿件来源一部分是本报本刊记者编辑自己采写的,即职务作品;一部分是本刊本报记者编辑组织来的,即约稿;还有一部分,甚至多数是非本报本刊作者的来稿。

(一)对文字稿件的使用

1.对约稿、来稿的使用

(1)报刊社对约稿、来稿享有普通使用权

对作者自由投稿,报刊社一般没有承诺什么义务,包括必须刊载的义务。如果报刊社采用刊发了作者的稿件,就要为稿件付费,这样作者的著作权就得到了保护。通过这种“交换”,版权实现了从作者到报刊社的部分“转移”。

报刊社对约稿和来稿的使用有区别。报刊编辑主动向作者约稿,那要受到有关约束:譬如作者完全按照报刊约稿的方式和内容写稿,报刊就必须刊登;如果作者将编辑约稿的方式和内容加以改变,依照自己的方式和内容写稿,或者完稿时间超过预定时间,那么报刊就没有刊登稿件的义务。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和自由投稿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稿件采用与否,由编辑决定。

为了平衡著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一稿多投,即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作者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过了法定期限,作者可以向其他报刊投稿,但并不排除原报刊社继续刊登该作品,只是其无权阻止作者向其他报刊投稿;另外,原报刊社还要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一稿多刊”的不利后果。在此意义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报刊社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尽快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其作品。王培舒:《报刊经营管理中的版权问题》,《行政与法》,2002年第12期。

(2)报刊社对约稿、“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如前所述,对约稿,报刊社具有优先使用权。

对于职务作品,报刊社同样具有优先使用权。因为这类作品的作者是报刊社的职工,而且其专职工作就是新闻采写,他们为完成本报刊社规定的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属于工作行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谓“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即报刊社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记者专职撰稿作为职务作品,版权由作者享有;但是,记者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这是较合理的权力分割原则。比如,甲报记者李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采写了一篇青少年犯罪的稿件,属于甲报“工作职务”范围,应向甲报编辑部提交。对该稿件,甲报具有优先刊载权;如果甲报社没有表示同意,从该稿件完成之日起两年内,李某不得允许其他报社刊发该稿件。罗静:《论Trips协议下我国报刊社之版权及有关权》,《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3)报刊社对来稿并不当然取得专有使用权

报纸、期刊社还可以同投稿的作者约定,取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甚至通过版权转让取得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性权利)。但是这种情况实际上很少发生,大部分作者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一家报刊控制。《著作权法》不仅没有规定报社、期刊社对其刊载的作品享有法定的专有使用权,而且规定其他报刊享有法定的转载权。王培舒:《报刊经营管理中的版权问题》,《行政与法》,2002年第12期。可见,法律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而不提倡报社、期刊社独家占有。因此,报刊社要想取得独家刊载作品的权利,必须事先取得作者的许可,单独订立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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