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管理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当尊重国际广播局和它的广播服务,以及其他拨款对象的职业独立性和诚实性。广播管理委员会下设国际广播局从事所有由美国政府资助的非军事国际广播活动。国际广播局局长经参议院提名、由总统任命。
国际广播局局长应组织一个协调委员会,向广播管理委员会提出有关国际广播长期发展战略的建议,协调委员会应包括自由亚洲电台、自由欧洲电台、自由电台、美国之音、古巴广播部、世界电视网的代表。美国公共广播公司是依据公共广播法的规定而建立的非盈利机构,主要职责是:推动公共广播实体能够提供各种不同来源的丰富多彩、有创造性的高质量的节目,坚持不同节目的平衡性和客观性;帮助建立一个或多个互联互通的公共广播传输系统,使所有公共广播实体能够在其选择的时间内向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广播公司设有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由参议院提名、总统任命,来自同一政党的成员不得超过5名。董事会每年选举一位主席、一位或多位副主席。公共广播公司的经费来自财政拨款(公共广播基金)以及政府部门、公司企业和个人的赞助。
英国通讯办公室是依据2003年通讯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广播电视和电信业监管机构。根据2003年通讯法的规定,英国将原来管理商业广播电视和电信业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广播标准委员会、电信管理局、广播局、无线电管理局合并,组建了英国通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确保频谱资源得到最佳利用;(2)确保在全国范围都能获得包括高速数据服务在内的电子通信服务;(3)确保广播电视服务丰富多彩,具有高质量和吸引力;(4)保持广播节目内容的多样化;(5)保护受众免遭不良内容的危害;(6)保护用户的隐私不受侵犯,保护用户免受不公平待遇。英国通讯办公室下设内容管理部、消费者处、全国咨询委员会、老弱病残问题咨询委员会、管理评估委员会等。从行政隶属关系而言,英国通讯办公室是英国文化媒介体育部和贸易工业部的下属机构,其主席和委员由文化媒介体育大臣和贸易工业大臣共同任命,在广播电视业务和电信业务上分别接受这两个大臣的领导。通讯办公室涉及英国广播公司(BBC)的职能,须遵照英国广播公司的皇家特许状和执照协议或者文化媒介体育大臣的授权。
第二节广播电视监管手段
各国对广播电视的监管主要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和行业自律。广播电视监管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授权,法律手段是广播电视监管的主要手段,法律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的总依托。行政手段是广播电视监管的传统手段,也是最常用、最直接的手段。经济和技术是广播电视发展的基石,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在广播电视监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手段。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交融、数字技术的融合发展、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广播电视监管和广播电视立法面临着许多新课题、新难题:一是处理好经济全球化与维护本国文化主权的关系;二是处理好经济市场化与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业务监管的关系;四是处理好节目内容的国际化与本地化、高格调与大众化的关系;五是处理好广电网、电信网与互联网的关系;六是处理好数字化时代维护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媒体的报道权、传播权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笔者在第二章已经列举了各国广播电视的立法情况,这里不再赘述。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国广播电视立法非常重视先进技术的采用,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转换的时限,规定停播模拟电视的时间。行政执法将在行政手段中予以介绍。
对于司法手段,主要包括司法调查、司法调解、司法审判、司法执行等方式。司法调查,常见于国外政府高官和公共机构因为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而由独立的法官进行的调查,比如2003年英国最高法院法官赫顿对英国广播公司的报道不当引起的“凯利事件”进行调查。司法调解主要指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当事人争议的调解,这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司法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把法理、道理、情理结合了起来,化解矛盾,平息争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审判是指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司法执行是指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书判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执行。
[案例]英国法官赫顿对“凯利事件”的司法调查
2003年5月29日,英国广播公司记者安德鲁·吉利根在《今日》节目中报道英政府为发动对伊战争,授意在2002年9月发表的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报告中添加了萨达姆有能力在45分钟内部署生化武器的情报。报道播出后,在英国引起轩然大波。作为吉利根报道的主要消息来源,曾长期参与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的英国国防部生化武器顾问戴维·凯利,在自己的名字被国防部公开并接受英议会有关委员会公开质询之后不久,于7月18日割腕身亡。凯利之死使困扰英国政府对伊情报风波骤然升级,布莱尔因此陷入执政6年多来最严重的政治危机。8月初,英国最高法院法官赫顿牵头正式对凯利之死展开独立司法调查。取证历时3周,先后询问了70多名证人,包括“凯利事件”主要当事方BBC的高层人员、记者吉利根、凯利家人,还有被指向情报机关施压篡改对伊情报的首相高级公关主管坎贝尔、负责伊拉克武器报告编写工作的政府联合情报委员会主席斯卡利特、国防大臣胡恩等政府高层人物也先后出庭接受质询,布莱尔本人也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二位在任内出庭接受公开质询的首相。
2004年1月29日,赫顿法官公布了长达89页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凯利可能是因无法承受个人声誉受损而自杀,没有人能够预见他的死亡。英国唐宁街首相府及国防部在向媒体公布凯利姓名的过程中没有制订秘密战略,布莱尔政府在处理对伊情报方面不存在蓄意渲染的行为。报告对英国广播公司的不实报道提出了严厉批评:记者吉利根关于政府蓄意夸大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威胁的报道没有事实根据;新闻总监桑布鲁克没有审核吉利根的笔记,又没有注意节目监制对吉利根用词不准确的批评;总经理戴克没有审核吉利根的笔记就片面支持记者的报道是真实的;董事长戴维斯过于依赖管理层对事件的判断,没有展开内部的调查。总之,BBC负责人在核实吉利根的报道问题上存在失职行为,BBC的新闻编辑工作存在缺陷。报告还认为,凯利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向BBC记者谈及政府对伊情报问题违反了工作纪律。赫顿的报告公布后,BBC董事长加维因·戴维斯、总经理格雷格·戴克、记者安德鲁· 吉利根先后辞职,BBC 董事会向公众表示毫无保留的致歉。
[简评]对英国广播公司(BBC)的不实报道,英国政府完全可以选择行政手段予以处理,但是这种选择会使社会公众认为政府在破坏新闻自由的宪政原则,英国政府选择了更为公正独立的司法手段。赫顿的报告公布后,尽管遭到了英国公众的质疑和抗议,但是由于赫顿法官对“凯利事件”的调查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对证据证词进行了真实的记录,调查报告具有法律判决的效力,因此必须得到严格执行。赫顿的调查报告对新闻界的独立自由主义者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对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管理也应更多运用司法手段加以规范。司法手段是守望社会公平的最后屏障,也是法律公正执行的最后保障。
二、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指导、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行政裁定、行政任免等方式。
一是,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对广播电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比如广电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广播影视的部门规章。美国通讯委员会可以依据通讯法的授权制定广播电视的规则,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可以制定发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审议规则等。
二 是,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广播电视事务进行方向性的指导。比如广电总局具有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指导广播影视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广播影视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指导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分级建设和开发等职责,可以制定促进广播影视发展的规划和指导意见等。
三是,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是行政机关监管广播电视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各国对广播电视一般实行特许制度,通过颁发执照、签订特许协议等形式对准入广播电视业务实施管理。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的信息档案进行调查,以获取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其他处罚。为了加强文化市场执法,中办、国办《转发中宣部、中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4号),将现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及“扫黄”“打非”等有关行政执法队伍归并,以城市为主,属地管理,组建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等纳入该机构统一执法。
四是,行政调解、行政裁定是指行政机关对广播电视经营者之间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民事争议进行调解处理或裁定处理,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行政调解、行政裁定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做出最终裁定的除外。比如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都可以对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
五是,行政任免是指行政机关对国有广播电视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任命或者免除。比如韩国广播公司董事会成员由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推荐,由总统任命;新加坡新传媒集团董事会成员和总裁均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我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台长由党中央批准、国务院任命,副台长由中宣部批准、国家广电总局任命;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党委批准、政府任命。2001年9月25日,美国之音代理台长麦尔娜·惠特沃顶住政府的压力,通过短波向全世界播放了对塔利班领导人的专访节目,大约4分钟。美国政府非常恼火,随后撤换了美国之音电台台长以及主管的国际广播局局长。
三、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主要包括价格、税收、财政、信贷、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手段。在广播电视领域,各国主要通过价格、财税、设立基金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
1.价格手段
一是确定公共广播机构的收视费价格政策。英国、日本、加拿大、意大利、芬兰、澳大利亚、韩国等对公共广播机构的收视费价格均有规定。英国法律规定,凡是有电视机的家庭和场所,都有义务每年向英国广播公司(BBC)缴纳126.5英镑的收视费,不按时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则处以大约1100英镑的罚款甚至判刑。
有报道称,2003年就有20名英国人因此坐牢。日本广播法规定:任何安装有能力接收日本广播协会(NHK)节目设备的观众应当与NHK 签订节目接收协议。
通过上门收取方式,每年大约缴纳15490日元收视费;通过邮政、银行信用卡转账等方式,每年大约缴纳14910日元收视费。二是确定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费政策。许多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一些国家引入市场竞争原则,对用于商业目的的频率通过拍卖方式来指配。1989年新西兰开始拍卖频率,1994年美国开始拍卖频率,1997年英国改变单一由行政决定频率的方式,改由市场决定。我国香港、台湾指配频率时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我国广播电视频率采取行政指配、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信息产业部《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收费标准》的规定,无线广播电台的频率占用年度收费标准: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500元/每套节日(地级台),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无线电视台的频率占用年度收费标准: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