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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个案讯问(4)

(三)认定犯罪性质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与通奸的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双方的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若违背则是强奸,反之则为通奸或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实践中,应慎重对待下述情况:首先,男女双方原是通奸关系,以后女方提出断绝关系,而男方仍纠缠不清,并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对于这种情况应以强奸罪论处。其次,第一次性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发生的,但事后女方并未告发,而且后来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行为的,甚至发展成恋爱关系,对此应注意到案件性质由于女方思想感情起了变化,从稳定现实社会关系出发,再去追究男方当初的强奸行为已无必要,故不以强奸罪论处。再次,上述情况若女方是由于受到对方威胁控制而不敢告发,并且被迫继续忍辱从奸的则应定强奸罪。最后,对女方既有不愿表示又有同意、接受表示的“半推半就”的情况应进行具体分析。即要对双方平时关系、性行为发生时的环境和全过程、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如果女方告发了,是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等,作全面分析。若被害人被迫表示“同意”则当认定为强奸罪;若女方完全有可能,也有条件进行反抗而没有明显反抗的,则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强奸与恋爱越轨行为的区分。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是一种越轨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问题。即便是恋爱过程中已多次发生过性关系,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仍然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以犯罪论处,不构成强奸罪。若在恋爱过程中,违背了女方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则应按强奸罪论处。

(3)强奸与互利性行为的区分。有些行为人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都视为强奸。只有行为人利用职权使女方慑于隶属、监管等关系;或乘人之危而奸淫妇女的,才构成强奸罪。若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而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则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2.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区分。《刑法》第236条与第237条对两者作了不同的规定。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有无奸淫目的。若有奸淫目的,并为达到此目的而实施了强制行为,只是由于女方反抗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强奸未遂。若无奸淫目的,则属强制猥亵、侮辱罪。

(2)轮奸与聚众淫乱的区分。《刑法》第236条与第301条对两者作了不同的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既有淫乱行为,又有挟持妇女进行强奸的,对后者应定为强奸罪。

(3)强奸与奸淫幼女的区分。《刑法》第236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者本质上讲都是妇女(幼女)意志的违背。其区别在于:一是奸淫对象不同。前者指强奸14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的妇女,后者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二是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来实施才能构成;后者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或被害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一般就可以认定。三是既遂标准不同。前者要求奸入,后者只要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以奸淫幼女为目的,使两性器官有了接触,不论奸入与否,即构成奸淫幼女犯罪的既遂。

除上述要求外,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讯问实践中的经验教训,询问被害人时,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有女工作人员参加,要为被害人严格保密。

三、强奸案件的讯问方法

(一)熟悉案情,研究材料

对案情要了如指掌,对痕迹物证要进行鉴定、检验,通过纵横分类对比、综合得出客观、正确的结论。

研究材料要抓住这样几个关键环节:一是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两者之间有无矛盾。若在主要事实情节过程上有重大矛盾,往往潜伏着错案的可能性。因此,应慎重研究,对于矛盾产生的原因要据凭证给予合理解释。二是犯罪嫌疑人口供与被害人证言有无不合理因素,应给予充分关注。三是案件揭发过程不应被忽视。四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关系及其品德表现如何。五是现场勘查、鉴定材料有无问题。六是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的因素是否明确,是正常交代还是刑讯逼供等造成的不实供认。

通过研究材料,既要判断强奸案件是否成立,更要查清案件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为进行讯问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了解关系,寻求突破

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可从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问起。假如犯罪嫌疑人编造事实、作虚伪供述,就会出现与实情不相一致的矛盾和漏洞,讯问人员就可抓住矛盾和漏洞进行揭露和追讯,促其老实交代。

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过去相识则可从双方关系问起。就何时认识、怎样认识、平时有何往来、尤其案发前后往来接触等情况进行详细追讯。若犯罪嫌疑人交代情况与调查、掌握情况相悖,就要抓住矛盾进行揭露,迫其交代实情。

(三)揭露矛盾,各个击破

讯问时最好不要过早地给犯罪嫌疑人下结论,待其将案情逐步交代清楚以后再让他从思想上认清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顺理成章地作出结论。过早下结论则可能增加其畏罪心理,阻碍供述。另外,不论是有罪的供述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详尽,即便是胡编乱造,也不要立即批驳,而应让其充分表演和暴露。实践表明,假话愈多,破绽愈大,从而有利于我方发现和运用矛盾,对其进行有力的回击。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采用分化瓦解的方法。分化瓦解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利用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如争权夺利、争风吃醋,分赃不均等矛盾。二是利用共同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互相推卸罪责的矛盾心理。具体突破口则是一般选择从犯或胁从犯为宜。讯问中应注意以事实为依据,方式方法得当,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乱咬乱供、嫁祸于人。

(四)跟踪追击,扩大战果

讯问中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时间等情况看,表现出心狠手辣、胆大妄为、不计后果等特点,不难判断其不是初犯,对此讯问人员要深挖余罪,查清其全部罪行。

(五)全面询访,查实证据

询问被害人,一要尽量减少询问次数,以减轻其心理压力,力求一次查清,切忌泛泛询问和重复调查。二要态度诚恳,切忌简单粗暴。对其拒证心理要给予理解,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三要由女同志进行询问,至少有女同志参与。除特殊情况外,要注意着便装,并选择恰当的时间和地点,缩小知情面,保护好被害人的名誉。

第六节 骗案件的讯问

一、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

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诈骗财物的目的,一般都与事主有直接接触,有的与被害人接触时间较长,相互了解较多。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口音、衣着及作案手段等有比较深的印象,能够为我们提供有力的证据。这是追究和证实诈骗犯罪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诈骗犯罪多有预谋,并且在被害人处留有书证和物证

诈骗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作案前,一般都有比较周密的预谋。他们审时度势,窥伺社会政治经济情况,观察和验证有关人的心理活动,掌握各地风俗人情,乔装打扮,编造身份,骗取信任,准备有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印刷购买或盗窃有关的票据,制造好假象诱骗被害人上当。因此,在行骗过程中,除不断研究情况,准备应变手法外,往往会在被害人处留下书证或物证,从而成为揭露和证实诈骗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诈骗犯罪嫌疑人多是流窜作案,犯罪成员复杂,惯犯、累犯较多

诈骗犯罪的作案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有累犯惯犯,也有初犯;累犯惯犯居多;人员身份复杂多样,有工人、农民、经商人员,也有干部和退休人员;大多是国内人员,也有境外人员参与。

在一般情况下,诈骗犯罪嫌疑人只要达到目的或发现可能出现变化,就会迅速潜逃,在别的地方继续进行诈骗活动。有些犯罪嫌疑人建立几个据点、落脚点。他们当中除了少数在当地诈骗熟人外,多数是四处流窜作案、连续诈骗或还犯有其他罪行。

(四)诈骗手段花样翻新,诈骗数额越来越大

过去较为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骗取财物;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伪造公文证件骗得财物。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出现了以培训人才,举行评奖会、展览会等为名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且逐年增多,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有的高达数百上千万,给受骗单位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也造成很大影响。

(五)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突出

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认为计划周密、准备充分,且本人能言善辩、社会经验丰富。被拘捕后,仍沉着应付,百般狡辩,开脱罪责。有的对侦查人员投其所好,骗取信任,企图通过蒙骗侦查人员侥幸过关。

二、诈骗案件讯问的基本要求

(一)在犯罪事实方面必须查清的问题

1.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查清犯罪预备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以何种身份出现,与被害人认识时出示过何种证件,双方交往过程中,有无中间人和知情人,留下哪些物证和书证等。

3.查清诈骗的时间、地点、手段、行骗过程、结果、目的、动机,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一定要搞清楚来龙去脉。

4.查清诈骗财物的有关情况。如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赃物的去向及是否退赃,是否追回等。

5.查清共同诈骗犯罪的情况。应查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参与诈骗的次数,分赃数额,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同案犯的下落等。

6.查清有无其他犯罪事实。

(二)在犯罪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要求

1.要有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明材料。

2.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拘留证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原始物证、书证要全面收集。包括伪造的证件、文件、介绍信,伪造的信用卡、支票支付凭证,伪造、涂改的取货凭证、提货凭证、存折,用以诈骗的海报、广告,诈骗的赃款赃物等。

4.被害人、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齐全、完备。被骗财物的名称、数量、价值、转出时间、转出方法等。

5.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销赃点的证明材料。

6.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要求。上述证据是否符合制作要求,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口供内容前后是否一致,口供与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根据各种证据能否得出惟一结论。

(三)认定诈骗犯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借贷纠纷、招摇撞骗罪、贪污罪的界限。

2.划清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

3.划清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三、诈骗案件讯问的基本方法

(一)揭“画皮”,剥“外衣”,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往往改名换姓,编造谎言,披着“合法”的外衣,以各种名义行骗。在讯问过程中,他们仍然以假名假姓身份对抗讯问。对此,讯问人员应首先揭穿其伪装,查明其真实身份,才能打开缺口,查清全案。讯问时,可以进行政策、法律攻心,特别是以《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攻心,迫其交代真实身份。

(二)因案施策

对披着“合法”外衣,以“合法”名义进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可让其充分陈述所谓的“合法”活动,而后运用政策、法律、事实和证据,予以揭露批驳,戳穿其伪装,促其如实交代罪行。对那些能说会道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中可采用自由交谈的方式,尽量让其“表演”,以便从中发现矛盾,再运用逻辑揭露诡辩,同时辅以思想、政策教育或者出示少量证据,打消其侥幸心理,促其转变态度,如实交罪。

(三)利用矛盾,分化瓦解

对共同诈骗犯罪,讯问人员要注意研究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把握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注意从中发现矛盾,再通过运用利用矛盾的讯问方法,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审清全案。

(四)深挖犯罪,扩大战果

对流窜作案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讯问人员要通过查流窜时间、路线和落脚点,查结交人员、来往关系,查可疑物品的来源等,发掘深挖犯罪的线索,深追细查,扩大战果。

第七节 毒品犯罪案件的讯问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毒品犯罪呈现集团化、职业化、国际化

毒品犯罪因其耗资大、贩毒路线长,所以结伙作案的较多。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勾结,长期经营,形成毒品“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贩毒体系,集团化、职业化、国际化趋向的特点愈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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