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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大乘佛教主要经典的若干考察(三)(8)

三者,杀人是杀者不得自由的行为,不应对杀的行为负责:“世间之人,是爱僮仆,不得自在;为爱所使,而行杀害,设有果报,乃是爱罪,王不自在,当有何咎?”同样道理,“王本贪国,逆害父王;贪狂心作,云何得罪?”

《梵行品》之六还有一段话,谓人即是“五阴”;五阴之“因缘”无常。以无常故苦,以苦故空,以空故无我。若是无常、苦、空、无我,为何所杀?杀无常者得常涅槃,杀苦得乐,杀空得实,杀于无我而得真我。这是偷换概念,转换话题。但也说明,本经为了替杀罪辩解,是无所不用其极了。

同品中提出一个有现代意义的法学问题,那就是不能自我控制,没有自主行为能力的精神异常者,这里称为“狂惑”的,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众生狂惑凡有四种:一者贪狂,二者药狂,三者咒狂,四者本业缘狂。我弟子中有是四狂,虽多作恶,我终不记是人犯戒……如人酒醉,逆害其母,既醒寤已,心生悔恨,当知是业亦不得报。王今贪醉,非本心作。若非本心,云何得罪。此中“本业缘狂”,相当于先天精神病;“咒狂”,指受到法术、催眠等作用令精神被他人控制;“药狂”,指因服用致幻剂等药物导致精神错乱。至于因“贪”导致“狂惑”,这里举出贪酒一例,如此类推,像某些性变态、盗癖等也可以包括在内。对于因上四“狂惑”所犯罪行,经文定在不受戒律制裁之列,这对今天的法学建设,可能也有参考价值。

本品中还说道:有诸众生,于日出时作种种罪,于月出时复行劫盗;日月不出,则不作罪。虽因日月令其作罪,然此日月实不得罪。杀亦如是,虽复因王,王实无罪。月黑杀人,风高放火,犯罪是否与日月运行、气象条件有所联系,这可能是一个待研究的领域,摘此存照,以备有心人探究。

“狂惑”是人失去自我主宰能力,没有行动自由的极端表现,提升为佛教教义就是“无我”。既然无我,善恶行为则无主体,行为的后果也不应该由行为者承担。《师子吼菩萨品》之六,讲到众生悉有佛性,而诸众生不能得见的原因时,佛说:“此非我咎,亦非圣道、众生等过,当知悉是烦恼过恶。”于是整体人与其行善作恶无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都不属于整体人的事情。这就回到佛教把有情众生只看做诸多零部件的拼凑的老缺陷上了。

《大般涅槃经》产生的背景,我们不清楚,它可以告诉我们的是,此时此地的大乘佛教与国家权力正在密切起来:佛教直接参与了王权更迭的政治斗争,以换取王者的全力支持;王者也希望从佛教僧侣中得到支持,以夺取和巩固自己的权力。一般佛经谴责提婆达多害佛、煽动阿阇世杀父,企图建造一个由新佛、新王联合执政的新世界,那背景与本经提倡的思想主张异常吻合。本经的译者昙无谶,从谋求左右王权政治发端,最后因参与策划太子政变被杀,也可以作为解读本经的一个注释。

所谓因果不定,严格讲包括两项内容:“业不定”和“果不定”。“业不定”指现在所作业,可以不受过去所作业的支配,从新安排;“果不定”指现在所作业,未来世不一定获相应的果报,不必担心。这两个不定,都在突出当下的行为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鼓励当下就去行善去恶和修习佛教大乘,把行为的主导权从业报法则那里收归到现实的行为者这里。

《师子吼菩萨品》之五,佛说:“若一切业定得果者,则不应求梵行解脱;以不定故,修梵行及解脱果。”又说:“若能远离一切恶业,则得善果;若远善业,则得恶果。”这话应该是对现在的人说的。如果认为现在所作,仅仅是过去作业的结果,只能被动地接受,人们就会失去离恶行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这样的条件下,就要强调业果不定:“若一切业定得果者,则不应求修习圣道。”

力图摆脱传统佛教因果论的束缚,确立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主体性和主导精神,是《大般涅槃经》提出“诸法不定”说的积极一面,发挥也很多,如说:若一切业定得果者,一世所作纯善之业,应当永已常受安乐;一世所作极重恶业,亦应永已受大苦恼。业果若尔,则无修道、解脱、涅槃。(卷三一,下同)是故业报决定论对佛教修习不利,对佛教传播不利。不仅如此,“若如是者,则不应有下姓下人,人应常人,婆罗门应常婆罗门”。

社会的种姓等级,众生的五道差别,都应该是永恒的;任何个体的任何努力,对改变自己的地位和命运全都无用。这样,人就变成了完全受动的、不能自主的,因而也就无所作为的机器。这样《大般涅槃经》就明确反对“业力不失”之说,认为“业若无失,云何而有修道、涅槃?”

《师子吼菩萨品》之五分业为两种:定与不定。其中“定业”有二:“一者报定,两者时定。或有报定而时不定,缘合则受;或三时受,所谓现受、生受、后受。”“报定”指一定受报的业,但它受制于两种情况:一是受报的条件是否成熟(缘合);一是受报不一定在一个时态。“现受”亦即“现报”,“如王作恶,天降恶雨”,所谓现作现报是。“生报”即是“现报”的一种,指严重犯罪,以至于生命断绝,立即下地狱之类。“后报”指死后未来世受报。按照经文,除上三种受报外,其他业行皆属不定。

实际上,这所谓的“定业”,仍有“不定”的意思,因为任何业行,若要受果,都必须有因缘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条件,所谓“缺缘”或未与“缘合”,则不可能受报。佛教修习的一大任务,就是不创造令业报实现的条件,而是破坏既有的业力,使之失去结果的可能。因此,业报的实质,是非决定的。譬如人群总分上智下愚,两种作业都有不定:“智者善根深固难动,是故能令重业为轻;愚痴之人不善深厚,能令轻业而作重报,以是义故,诸业不名决定。”所以“一切众生不定业多,决定业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才为修道提供了可能性和有效性:“以是义故,有修习道。修习道故,决定重业可使轻受。”

《大涅槃经》的因果新论,解决了佛教史上的两大理论难题:一是业报不失,导向命定论,削弱了去恶向善、修学佛法的主动精神,也冲淡了原有的业报创世的积极因素;一是把现状唯一地归结为业报的必然性,把现实的人生当成完全受动的无能者,从而抹杀了人的主动性以及对其行为应负的社会责任。本经在相当程度上纠正了这些偏颇。

与此同时,是夸张了意志自由的作用,只需“本心”的动机、修习层次,以及道德性质,即可决定一切,其他因缘关系和因果联系全不在话下。它不但重复着佛教内外有关“神通”的想象,认为有了“神通”就能够不受任何限制,任意而为,而且为打破因果链条,还复述和新添了许多其他神话,如说:“若见佛者,所有重罪必当得灭”;信奉大乘经典者,也会如此。又,若犯罪而自感惭愧并且忏悔者,即可灭罪等。最典型的还是菩萨,据《梵行品》之四说:菩萨得住是自在地,得自在力,随欲生处即得往生……若见地狱一切众生有可化令住善根者,菩萨即往而生其中;菩萨虽生,非本业果……虽在地狱,不受炽燃碎身之苦。同类的话很多,意思是说,达到一定程度的菩萨,其所有行为,都是绝对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的。其他大乘经也有同样描述,但给以非决定论解释的,是在这里。

§§§第九节孤因独果论与“性相常住”

上述因果理论,主要是围绕世间关系说的。《大般涅槃经》的重点,还在于讨论出世间的因果问题,也就是说,传统的业报法则,是否适应出世间。它的回答是既有否定,也有肯定,丰富了这方面的内容。

卷一中的《如来性品》之七有一个偈:本无今有,本有今无,三世有法,无有是处。按偈文本义,是诠释有为法皆依因缘而不断变化的。就这个意义上说,认为有超越三世而永恒不变的佛性,是绝对的错误。但若从修习上,从对治烦恼和了见佛性而言,则是正确的。经文谓:“诸佛、菩萨、声闻、缘觉亦有差别,亦无差别”,以及一切众生性相亦有差别,亦无差别。从诸佛菩萨声闻缘觉以及一切众生,“同一佛性”上讲,没有“差别”;但凡圣之间,烦恼之有无、多寡,以及是否已见佛性和所见佛性的明了程度,至少有五种不同,这就是“差别”。换言之,无差别的是佛性,体现在众生“相”上则是差别。所谓“本无今有、本有今无”,就是从众生的差别相上说的:大涅槃本来未见,今天见了;烦恼本有,今天没了——这是修习过程,属有为法范围。

卷一七中的《梵行品》之三也有一个偈:本有今无,本无今有,三世有法,无有是处。这个偈与前一个偈没有什么原则上的不同。佛陀解释说:言本有者,我昔本有无量烦恼;以烦恼故,现在无有大般涅槃。言本无者,本无般若波罗蜜;以无般若波罗蜜故,现在具有诸烦恼。据此,若言“如来去、来、现在有烦恼者,无有是处”。以同样的道理,佛说:言本有者,我昔本有无常无我无乐无净;以有无常无我无乐无净故,现在无有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言本无者,本不见佛性;以不见故,无常乐我净。据此,若言“如来去、来、现在无常乐我净者,无有是处”。

从理论形式上看,这两个偈都是用来反对“三世有法”,尤其是针对有部“三世实有”这一命题的。意谓,尽管“佛性”不受三世限定,众生悉有而且实有,但这本有的佛性是受烦恼障蔽的,包括受无常、苦、无我、不净的障蔽,所以它在众生那里的实际反映,并非同样地超越三世,永恒不变;众生要了见佛性,也非世俗知识所能,必须依靠般若波罗蜜断除烦恼,以及由此才能具有的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而这样的般若和菩提,也不是众生都所具有或具有的程度没有差别的。因此,尽管众生皆有佛性,并不等于众生已经达到常乐我净,已经是佛。

为了说明众生既有佛性又不是佛,以及如何才能将既有的佛性转化为现实的佛,《大般涅槃经》提出了“佛性是因不是果”和“大涅槃是果不是因”的因果分离说。《师子吼菩萨品》之二:是果非因,谓大涅槃……涅槃无因,而体是果。何以故?无生灭故,无所作故,非有为故,是无为故……若涅槃有因,则不得称为涅槃……一切诸法悉无有我,而此涅槃真实有我,以是义故,涅槃无因而体是果。说它是果,是因为涅槃是一切沙门追求的最高结果;说它无因,是因为涅槃本是永恒的存在,无需因缘条件令它产生。又谓:是因非果,名为佛性。非因生故,是因非果;非沙门果,故名非果。佛性是同样的“常”,从它是被了见的对象,是得成无上菩提的内在依据,说其为“因”;但它本身无因,不是由沙门修习可以产生的,所以说为“非果”。

从理论上说,大涅槃即是佛性,佛性即是大涅槃,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但从实践上说,佛性可以为因,大涅槃可以作果。这一对因果虽同住于一切众生中,但却各自孤立独存,并不发生因果联系,所以尽管佛性人人皆有,但不等于众生都已成就大涅槃。大涅槃是佛性在果位的称呼,佛性是大涅槃在因位上的名目,两者之间需要经过了了见性的认知和相应的修习过程,才能统一起来,而不会自动合一。原因是,两者的本性都是“常”,而“常”是如如不动,不可变易的,所以不受因果律的制约。《光明遍照高贵德王菩萨品》之一谓:“常住之法,不从因缘”,佛光明、智慧、大慈大悲等是常住之法,大涅槃更是常住之法,不从佛性因缘得,是当然的。

那种把佛性说成大涅槃之因或认为两者毫无关系的论调,《大般涅槃经》认为都是错误的。前者属“因中有果”论,后者属“因中无果”论,均应该批判清理——譬如“种生果”,这是植物界常见的现象。如果对这一现象作哲学思考,这种与果的关系可以抽象为因果关系,进一步就产生了果先存在于因中,还是不存在于因中的问题,这就是“因中有果”和“因中无果”讨论的问题。

《光明遍照高贵德王菩萨品》之五记有双方的主要论点:“有诸外道作如是言:因缘和合则有果生。”(卷二五,下同)这当是因中无果论的命题:因缘生法,无需在因缘之外再为“法”找寻“生”的其他根据。我们知道,这其实也是佛教般若学的基本主张。对此,因中有果论难曰:若众缘中本无生性而能生者,虚空不生亦应生果;虚空不生非是因故。以众缘中本有果性,是故合集而得生果。所以者何?如……欲造墙壁,则取泥土不取彩色;欲造画像,则集彩色不取草木;作衣取缕不取泥木,作舍取泥不取缕线。以人取故,当知是中各能生果;以能生果故,当知因中必先有性。若无性者,一物之中应当出生一切诸物;若是可取、可作、可出,当知是中必先有果……以有因故,如尼拘陀子生尼拘陀树,乳有醍醐,缕中有布,泥中有瓶。此品所记因中无果论谓:有诸凡夫复作是言:一切因中悉无有果。因有二种,一者微细,二者粗大;细即是常,粗则无常;从微细因转成粗因,从此粗因转复成果,粗无常故果亦无常。此等因中无果论亦称“因转变为果”论,略名“转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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