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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伤害结果是否达到轻伤害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则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不构成犯罪。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同时根据刑法理论,对于使用暴力抗税致人伤残的,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如果是杀人的故意,即便被害人没有死亡,行为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伤害的故意,即便被害人已经死亡,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于实践中突发性行凶案件致人死亡,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综合考虑。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是故意,后面都是过失的心态。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故意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故意伤害被组织人员、检查人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在保险诈骗罪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者疾病的,骗取保险金的,按照保险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根据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过失重伤罪

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重伤的行为。

过失重伤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过失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样,一般是由于生活过程中马虎大意、严重不负责任等随意行为所致,成立的条件必须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才构成。如果因过失造成他人轻伤,不构成犯罪。过失重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心态。

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节损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根据条文第236条规定,本罪的客体就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包括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是指妇女根据自己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权利,性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的,构成本罪。学界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利”,本罪的罪名和概念都有待完善,这些观点有其合理之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反妇女不愿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的真实意愿,违背妇女意志构成本罪的本质特征。“暴力、胁迫手段”是带有强制性的手段,“其他手段”是与暴力、胁迫手段具有相当强制性的方式,如麻醉、灌酒醉、催眠术等方法。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身体或者精神上强制被害人、控制被害人,进而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控制性手段既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必然手段行为,又是衡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被害人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无论是否使用暴力等手段,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只要与之发生性行为,均应认定为强奸罪。

2002年3月15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取消“奸淫幼女罪”,对奸淫幼女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论处。所谓奸淫幼女行为,是指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本行为表现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也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符合奸淫幼女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关于是否“明知”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一般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强奸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强奸行为是严重侵犯人身的暴力性犯罪,各国法律都规定严惩强行性交行为。但是实践中下面的几种行为应当具体分析:

(1)强奸与通奸的区别。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通奸行为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没有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因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通奸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区分通奸与强奸是认定本罪的罪与非罪的关键性因素。

(2)强奸与卖淫的区别。卖淫是双方基于金钱交易自愿发生性行为。

因此区别强奸与卖淫的关键:一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二是是否使用暴力等强制性手段;三是是否存在金钱交易。

(3)婚内是否存在强奸罪问题。这是一个有争议性的问题,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暴力等强制性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可以成立强奸罪。不过从婚姻法的角度,应当慎重认定。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①犯罪客体不同,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2)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二者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区别。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从重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照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强奸被组织人员的,按照强奸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如果实施强奸罪后,出于杀人灭口或者报复心理,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应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四)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是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罪。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强制猥亵妇女行为”是指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对妇女实施淫秽下流的行为,所谓“强制侮辱妇女行为”是指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对妇女实施欺侮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具有满足行为人非正当性欲或损害妇女人格的目的。

本罪的认定:第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典条文中没有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的成立条件,不过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情节严重”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情节是否严重应从行为实施的场合、行为实施的手段、行为实施的地点、行为实施的程度和行为实施的次数等方面综合衡量。第二,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1.二者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侮辱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淫秽下流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淫秽下流的行为。本罪无论是否使用何种手段,无论儿童是否同意,只要是针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也是发泄或满足行为人不正当的欲望。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第四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都不得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首先,非法拘禁他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羁押权的普通人员或组织,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二是有羁押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滥用职权,对不应当拘禁或者应当解除拘禁的人员实施非法拘禁。最高检察院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其次,实施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种多样,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使用捆绑等暴力方式、也可能使用趁人不备等欺骗的方式,将被害人限制在一个无法出入的场所或地点,从而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的对象既包括守法的普通人员,也包括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员,只要没有法律依据,对任何人的拘禁行为都是非法拘禁。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目的。至于非法拘禁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拘禁罪既是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就构成本罪,并且达到本罪的既遂形态。非法拘禁罪又是典型的继续犯,拘禁行为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继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按照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处罚。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非法拘禁行为只是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那么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特殊情况下数罪并罚。例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按照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四)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本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

(一)绑架罪的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绑架罪一种是通过劫持人质达到其犯罪目的的严重犯罪,实践中,行为人劫持人质后,一方面利用人质胁持达到犯罪目的,另一方面又会杀人灭口,防止人质以后的指认,因此刑事法律保护的主要客体是被劫持人质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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