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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8)

五、传销诈骗罪

传销诈骗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增设的新罪名,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根据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的规定,是指以下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类物品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必须注意的是,凡已由刑法明确单独规定为犯罪的非法买卖特定物品的行为,不应该再作为这种非法经营行为处理。也就是说,凡已由刑法中其他罪规定为犯罪对象的特定物品,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些特定物品主要有车票、船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与牌照等专用标志、警械,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文物,国家机关以及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国家档案,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等等。同样,非法经营国家禁止买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毒品及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各种伪劣商品、侵权复制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商品,由于立法已将其独立定罪,也不能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从广义上讲,非法买卖(主要表现在倒卖上)上述特定物品也属于非法经营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通与买卖的物品的行为。这种犯罪对象的特定化而导致犯罪独立化的现象,属于特别法条立法现象,自然应依特别法优于普遍法的原则对上述犯罪行为进行定罪论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明文规定,成立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所以,存在与经营行为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成立本罪的前提。即对某一经营行为,国家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的,不能将经营者的行为确定为非法经营罪,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有关立法与司法解释,对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一是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三是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四是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五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六是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第225条、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由于本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故暴力、威胁行为程度要求不高,不需要达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程度。只要暴力、威胁程度轻微,即为已足。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三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行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经常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强买强卖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价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所提供的服务或者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由于强迫交易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226条、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证券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中的“伪造”,是指广义的伪造,包括变造在内。倒卖,是指低价买进伪造的有价票证,充作真实有效的有价票证高价出卖的行为,或者为了出卖而收买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倒卖时需明知有价票证系伪造的。

根据《刑法》第227条第1款、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九、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车票、船票,必须是真实的车票、船票。倒卖其他交通运输乘用证的,不成立本罪。倒卖既包括以原价从售票处套购车票、船票或者以其他手段获得车票、船票后加价、变相加价转手出售牟利的行为,还包括以出售为目的收购车票、船票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属于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对倒卖的是真实的车票、船票是明知的。

根据《刑法》第227条第2款、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2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1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根据《刑法》第228条、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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