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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以及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问题解释》第1条的规定处罚: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3)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5)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4)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本罪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核材料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核材料。所谓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通称。根据1989年我国加入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以及1997年国务院公布的《核材料管制清单》之规定确认核材料的范围,即“‘核材料’是指钚,但钚-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者除外;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罪过是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处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三、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本罪行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伪造的货币。本罪行为对象是伪造的货币,即依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颜色、面额和质地制造的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人民币、香港币、澳门币、台湾币以及外国货币,如美元、欧元等。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罪过是故意。

根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以及《刑法》第151条及《走私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2)情节较轻的,即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2000张(枚)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总面额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不足2万张(枚)的,或者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前述情节较轻的数量标准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具有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前述第(3)种量刑幅度的数量标准的;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项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本罪行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具体走私行为方式与上述各罪基本相同,不同的表现在本罪只限于出口,而不包括进口。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罪过是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及《走私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贵重金属,包括黄金、白银以及与金、银同等重要的铱、铂、钯、铬、钛等国家禁止出口的各种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本罪行为方式只限于出口而不包括进口。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罪过是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行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罪中的走私行为相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珍贵动物”。所谓“珍贵动物”,根据《走私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具体而言,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我国特产的或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或者在世界上数量较少、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丹顶鹤等皮、肉、毛、骨等的制成品。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罪过是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第5款,以及《走私问题解释》第4条的规定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规定,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本罪行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走私行为与上述各罪相同,本罪行为对象是“珍稀植物”,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的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的天然生长的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198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的《珍贵濒危保护植物名目》规定:

国家一级保护植物8种,如金红茶、水杉等;二级保护植物143种,如云南梧桐、野茶树等;三级保护植物203种,如曲柳、油杉等。“珍稀植物制品”,指利用珍稀植物加工制作的标本、药材及其他制成品。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罪过是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第5款的规定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行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物品。走私行为的内容与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罪的走私行为内容相同,不同的是行为对象是“淫秽物品”,根据1985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具体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但“夹杂淫秽内容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根据《走私问题解释》第5条规定,“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罪过是故意,并且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卖、出租或用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润。“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扩散。为了自用走私少量淫秽物品,或者携带淫秽物品并不知情的,均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2条及《走私问题解释》第5条规定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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