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3119500000069

第69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9)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重大事故”:(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就涉及犯罪主体是不是可以包括单位的问题,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

认定本罪,关键要查清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有主观罪过。(2)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3)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此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尤其注意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区分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

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也要分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就应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朝人群冲撞的,就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区分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2)客观要件上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四)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所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所谓“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四、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规定,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这里所谓的“生产、作业安全”是在生产、作业中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生产、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内部与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本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或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根据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矿山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罪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任何人只要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矿山安全刑事案件解释》中的犯罪主体还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

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要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现象引起的事故,以及因为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避免的事故,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能认定为本罪。(2)在技术革新、科学实验中,只要行为人遵守了有关规则,就不能因为技术革新或科学实验失败而认定为本罪。只有在行为人没有遵守有关规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过失行为。(3)行为人虽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2.区分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2)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3)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

3.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区别,但对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有时难以认定。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矿山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罪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恶劣的情节。

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规定,本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或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的场合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规定,本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与直接管理安全设施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为了配合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参加这部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书,对条文的具体含义逐条解释。 本书作者具有权威性,条文释义准确,便于广大读者对于行政强制法精神和内容的学习和掌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唐铁汉研究员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公共管理的重大理论问题与政府管理创新的对策研究》。应松年教授主编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是其中一个子课题的研究
  • 社区矫正导论

    社区矫正导论

    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社区矫正中的基本关系,如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者;第二部分以社区矫正的流程为线索,探讨从接收到终止过程中的经验与问题;第三部分提炼了社区矫正中的常用技术与方法,如个别化矫正、心理干预、风险评估等;第四部分分析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
热门推荐
  • 筱水弄弦

    筱水弄弦

    “我在筱水彼岸,弹弄着古老的六弦琴,那一曲生命的歌,谱写了所有流不尽的怆痛……”历经了百年的爱情,从一个不谙世事的精灵成长为一个为爱所伤所累所歌所泣的生命。细数那些成长路途中的艰辛,悲凉,以及命运的欺瞒与压榨,那种对爱情,对幸福的渴望,到底会怎么样的结束,那些心中的无辜的执念,真的就是我们渴求了几个世纪的爱情吗。期待……一个纯洁地精灵……他会怎么样在他爱的征途上成长……最终……幸福会属于他吗?如霜红叶,也恋流光;如水东去,也依碧波;如风华逝,也念歌谣;归途潇潇,愿随君殁。这一支北口哀诗,希望被永久的铭记……
  • 穿越之绝色红颜:驭灵至尊

    穿越之绝色红颜:驭灵至尊

    江山如画,美人如诗,娑婆世界,步步生莲。<br/>她本弃儿,因缘际会,被选入世界最大的杀手组织,凭着惊人的天赋,成长为如今令政界精英和商贾大佬皆闻之丧胆,若幽冥般于无声无形间夺人性命,江湖人称“嗜血幽冥”的绝命杀手。…… 一朝穿越,成为举国皆知的集丑、愚、哑、废、病于一身的废物六小姐,当她再次睁开那清冷眼眸,风云将为之变色矣。<br/>
  • 沈阳日记

    沈阳日记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危险关系:丫头,悠着点

    危险关系:丫头,悠着点

    老爸老妈出国旅游将她丢给刚回国的他照顾,谁知道他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在家里专门欺负她,将她当女佣使唤,还在一个雷电交加的夜晚将她给那啥了,不仅如此,好友居然拿她当赌注,输给了他,太过份了,她要奋起,将他狠狠地打回原型!(此文乃校霸独宠拽丫头的孩子篇,很友爱哦)
  • 离与歌

    离与歌

    清新武侠言情小说:一个杀手大叔与呆萌丫头的小故事,男的坏坏女的呆呆,还有一众出色的配角与路人。《离与歌》已经写完第一部分了,精彩的第二第三部分陆续来临了~~没有被那个喔,没有被下架喔~~剧情将要突变了喔~~你还不来看?
  • 美人何以倾城:惊世毒皇后

    美人何以倾城:惊世毒皇后

    季弦歌,左相之女,一场阴谋,被推上皇后之位。夫君只想除掉她;父亲只想利用她。江湖纷争,朝堂纠葛,尔虞我诈。她左手利刃,右手品茶,步步为营,谈笑间,俾睨众生,扭转乾坤,杀人于无形!在重重阻碍下,她能否建立起属于自己的帝国!
  • 到修真来到现代

    到修真来到现代

    他本是秦朝第一散修,渡劫失败而来到21世界;带着前世的修为与眷恋,他应该如何适应这现世。
  • 第一宠后

    第一宠后

    史记称,昭德年间,皇后独宠宫闱,后宫无妃。原因有一,皇后生性跋扈,善妒之名在外,曾是月落国出了名的悍妇。其二,皇帝果敢狠辣,却偏偏极其惧内。据说,皇后想要天上的月亮,皇帝绝不敢给天上的星星。据说,皇后说往东,皇帝绝不敢往西。据说,朝堂上,皇帝是铁血的帝王,后宫里,却是任凭皇后揉搓的绵羊。但事实上,皇后权若雪是以弃妇的身份入宫,她是皇帝的第二任皇后。那年,权相小女年方十八,一旨赐婚让权若雪成为金陵口耳相传的笑柄。最初相见,她不过是从边疆归来的娇妍少女。他,不过是金陵出了名的风流公子。他们的故事便从这里开始。
  • 终夜
  • 圣道主宰

    圣道主宰

    万圣大陆,圣道为尊;圣人之下,皆为蝼蚁;儒道、琴道、剑道、魔道,持圣之道,四道争锋;少年古天剑道之灭族遗徒,得万圣图,习万道精法,世界暴走;剑道峥嵘,儒学浩荡;圣道之中,我为主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