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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7)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理解本罪的客观要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对象必须是枪支、弹药与爆炸物,且该行为本身是非法的。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枪支、弹药是指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以及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也包含在内。此外,对私自制作土枪出售,或者将体育运动用枪改装成火药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予以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以犯罪论处。至于爆炸物,则是指具有较大爆破性或杀伤性的爆炸物,既包括军用的爆炸物,如地雷、炸弹、手榴弹,也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所列的爆破器材,但不应包括烟花、爆竹。(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非经国家许可擅自制造(包括改装、配装)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转移枪支、弹药、爆炸物存在地的行为。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有关法规,通过邮政部门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予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5条第1款与第3款的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是指(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1条第1、2、3、4、5、6、7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需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的对象是危险物质。(2)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家有关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上述危险物质。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危险物质而制造、买卖、运输、储存。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5条第2款与第3款的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制造与销售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包括三种行为:(1)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2)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主体要件。本罪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及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构成《刑法》第125条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要件为故意,其中,非法制造、配售枪支的行为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非法销售枪支的行为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第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1)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违规制造枪支20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10支以上的;(3)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规制造枪支50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30支以上的;(3)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窃取、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窃取或者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窃取、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其他危险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抢夺一般是指乘人不备而夺取。至于他人占有枪支、弹药等是否合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达到法定数量和情节的,即可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上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而予以盗窃、抢夺。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3)盗窃、抢夺手榴弹的;(4)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5)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一)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理解客观要件应注意以下两点:(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只要抢劫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不问其所有者、占有者与使用者是谁,均成立本罪。(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劫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上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而予以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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