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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渎职罪(8)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公务员与学生招录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行为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行为必须发生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其次,行为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中实施了徇私舞弊的行为,如收受他人财物而违反规定招录不合格的公务员或者学生等等。再次,徇私舞弊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例如:2003年6月初,高考即将举行,某县中学女教师卫某根据该县招生考试办公室的安排,在县考区某考点监考,刚好卫某的弟弟卫某某也报名参加了这次高考,被分在此考点第45考场。6月7日下午开考前,监考老师分组进行了抽签,卫某恰巧抽到其弟卫某某所在的第45考场。卫某虽然明知自己这样做违反了监考回避制度,却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仍然参加了当天下午的数学监考。考试结束后,卫某在整理试卷时,发现弟弟卫某某没有考好,遂利用主监考刚好不在的机会,迅速将卫某某的数学试卷与同考场答题较好的学生周某某的试卷进行调换,并将双方的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涂改对换,然后与主监考一起将整理好的试卷移交给考务办公室验收密封。第二天,因有学生反映其没有遵守回避制度,卫某被撤销了监考资格。此后,在其父亲再三追问之下,卫某终于道出了实情,并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上述舞弊事实。本案中,卫某的行为即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说来是指主管、分管或者直接负责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18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节其他渎职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即指我国现行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此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银行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含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施行办法。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政党的秘密事项。根据《保守秘密法》第8条,国家秘密包括以下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本罪所说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和秘密。其次,泄露是指知悉国家秘密的有关人员不顾法律禁止性规定,把国家秘密传递给无权知悉者,或者违反保密法规,使国家秘密让不被允许接触的人员接触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获知。至于泄露的具体方式则是多种多样,包括采用提供阅读、准许复制、在私人交谈或者通信中泄露、在公共场所谈论、在网络、报纸杂志上披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等等。再次,本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仅包括泄露国家秘密,后者的行为既包括获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也包括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3)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后者的对象除国家秘密外,还包括情报。(4)前者对知悉国家秘密的人的范围没有限制,后者则仅限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5)前者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要件,后者则不要求情节严重。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商业秘密也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于不应知悉者的行为;后者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仍应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罪论处。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前述规定酌情处罚。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泄露国家秘密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次数多或者数量大的;向多人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严重的。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即指我国现行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

(三)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前述规定酌情处罚。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泄露国家秘密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次数多或者数量大的;向多人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严重的。

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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