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3109700000063

第63章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4)

三、执法标准不统一,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因而,规范、统一的执法标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前提。然而,由于社区矫正尚处于试点阶段,不仅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而且社区矫正各参与部门制定的执法标准也很不统一,如当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法律监督主要参照监外执行检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而这些规定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定,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不统一,甚至相互扯皮现象,从而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如对违规缓刑犯撤销缓刑的问题上,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何谓“情节严重”,实践中认识很不统一。

如有的缓刑犯由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多次受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又如,有的缓刑犯在法院宣告缓刑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不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长期下落不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于这些情形,司法行政机关一般认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提请法院对缓刑犯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但公安机关一般认为上述情形上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有的省级公安机关在其执法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制定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意见,可以依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或劳动教养。”由于有关机关对类似的执法标准在认识上不统一,有时直接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不甚理想。

如某地检察机关曾对几起缓刑犯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而被治安拘留的案件(有的缓刑犯甚至在考验期内受到公安机关三次以上的治安拘留)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但当地公安机关以前述省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指导意见为依据,拒绝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致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法取得实效。

四、职责定位不准确,导致法律监督越位或者不到位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虽然有着相同的目标,但各自的监督对象、职责是不同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监督对象是五种社区服刑人员,其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治。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看守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职责在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但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定位不够准确,存在着监督越位和监督不到位两种倾向。

如有的地方重配合、轻制约,或者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把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法律监督片面理解为考察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和现实表现,包揽或代行了执行机关的职责,存在越位现象;也有的地方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存在监督不到位、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现象,对应当发现的违法现象未能做到及时发现,对本应提出监督纠正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加以监督纠正,对本应书面提出纠正的却仅仅提出口头纠正,等等。

五、内设机构不健全,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根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法律监督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具体承担,但有的地方内设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量少质弱,直接制约着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一是有的基层检察院由于辖区内没有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因而一直没有设立监所检察部门,导致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职能由其他内设机构(如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兼顾,而这些内设机构自身承担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任务本来就非常繁重,不可能将足够的人员、精力放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上,因而,一般只能保证每年定期开展两次专项检察,工作缺乏经常性、系统性,监督成效往往难以保障;二是在设立了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院,由于监所检察部门几乎涵盖侦查、批捕、起诉、控告申诉等全部检察业务(在检察系统,监所检察部门素有“小检察院”之称),监所检察摊子大、任务重,导致实践中有的地方重“墙内”,轻“墙外”,把对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作为硬任务,而把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视为软任务。三是监所检察部门在人员配备上也确实存在数量偏少、年龄偏高、学历偏低、能力偏弱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区矫正参与部门配合不够的原因。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法律监督,一方面需要立法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更需要社区矫正各参与部门在操作层面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文件。尤其在《社区矫正法》短时间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研和指导,迫切需要社区矫正试点省份在操作层面达成共识,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一,深化试点,赋予司法行政部门以执法主体资格。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展至今,前后已达7年,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在总结各地成熟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而且,深化试点不仅仅是试点地区范围的扩大,更应包括试点力度的加大。当前最重要的是,应当统一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赋予司法行政部门以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从前期试点情况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已经由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负责,公安机关已基本不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而且司法行政机关比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更细、更到位,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比率很低。如果说在试点开始之初,有关部门担心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可能难以独立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那么,试点工作进行到现在,实践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此,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赋予司法行政部门以执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已经具备。

而且,赋予司法行政部门以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使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责权限更加明确,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通知,明确赋予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以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如在缓刑犯、假释犯依法应当减刑、撤销缓刑、假释时,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向法院提请;在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收监执行时,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向法院、监狱、看守所提出建议。

第二,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法律监督实效。为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效果,社区矫正各参与部门应当以联合发文等形式统一各自的执法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的具体情形。2009年6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加强监外执行的综合治理四个方面对监外执行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统一了执法标准。如该《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具体情形:(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3个月以上的;(2)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3个月以上的;(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另外,该《意见》第24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12种具体情形。这就统一了各单位对“情节严重”的认识,有利于减少实践中的扯皮现象。今后,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该《意见》第28条后段“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和依照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法律监督。

第三,建立刑事司法信息网络平台,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社区矫正涉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以及监狱、看守所等多个部门,建立刑事司法信息网络平台并与社区矫正各参与单位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有助于社区矫正各参与单位全面、准确、快捷地获悉有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和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信息,从而彻底解决因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而产生的信息不全、不实等问题,有效预防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现象;有助于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单位的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现象。

第四,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作为肩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防止和纠正重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轻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的错误倾向。要充实监所检察部门人员编制,没有设立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社区矫正检察机构,一时没有条件设立的,至少应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特别是派驻监狱、劳教所检察室由基层检察院改由市级检察院派驻(即“县改市”)后,基层检察院应当继续保留监所检察部门的机构和人员,或者将其更名为社区矫正检察部门,不得以“县改市”后辖区内没有监管场所为由撤销监所检察部门。要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出发,提高检察干警的监督能力和水平,与其他社区矫正参与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做到配合而不越位,监督到位,真正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同类推荐
  • 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

    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

    “个人资料保护”就是一个关于一般人格发展的全新课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对社会影响的加强,各种新型的利益不断涌现。个人资料就是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种崭新的人格利益。面对信息社会较为普遍的个人资料侵害,具体人格权需要给予切实的保护。本书内容包括:个人资料保护法概述,个人资料保护的全球立法及其比较研究,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资料权,个人资料的收集与传输,个人资料的利用,个人资料的跨国流通,侵害个人资料的法律责任等等。
  • 百案法律导航

    百案法律导航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您是沉默不言还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应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怎样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由宁夏贺兰县人民检察长董克仁同志所编著的《百案法律导航》一书,选择老百姓面临困惑最多的吃、穿、住、行、婚、债、医、劳八个方面一百多个法律案例,从案例重现、法律分析和法律链接三个角度对每个案例进行剖析。
  • 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本书从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开始,循序渐进地介绍了公民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难解难纷”,包括:消费者维权问答、房产及物业纠纷问答、家庭 /婚姻纠纷问答、人身伤害维权问答、医疗纠纷问答、最新道路交通法与交通纠纷处理、劳动人事权益与社会保障纠纷处理、保险投保理赔纠纷问答及法律依据、借贷纠纷问答及法律依据、精神赔偿、合同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官司的常识问题、公民常用法律文书。本书根据公民日常生活需要所编写,突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案例说法,用问答的形式解答,通俗易懂,现用现查,适合于不同文化水平的读者,实是公民案头必备的工具书。
  • 军人权益法律保障

    军人权益法律保障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人民调解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热门推荐
  • 使兽召唤

    使兽召唤

    一个神秘的系统,一个全民召唤使兽的世界。这里有各种强大的使兽,这里有种种瑰丽的秘宝。目标只有一个,成为最强的使兽使,屹立在这个神奇的世界的顶端。
  • 薄情王爷霸道爱:赖上冰冷小王妃

    薄情王爷霸道爱:赖上冰冷小王妃

    “我喜欢的不是你。”她淡淡的叹息,对他的态度疏远而淡漠。他猛地用手指勾起她的下巴,脸上流露出一丝愤怒,眼中的阴霾一闪而过:“本王不管你心系何人,但是你给本王记住,本王会让你爱上本王,直到永远!”
  • 妖孽世子妃:炮灰王爷,请崛起!

    妖孽世子妃:炮灰王爷,请崛起!

    一朝穿越,发现夫君居然是个炮灰王爷,且全家炮灰的那种大杯具。身为女配的某人决定要当家做主,务必把未来的炮灰王爷调教成三从夫君。待客厅,某世子妃温柔上前,一吻而过,然后,“咦,世子又晕倒,快抬回房去休养。”男女主们皆瞪眼:妒妇、毒妇,好不知羞!“诸位瞧,我家世子太弱,不便招待,各位慢走不送。”众人:某世子妃简直妒妇、银样出新高度。某世子:待我为王爷,必然重振夫纲!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六十种曲四贤记

    六十种曲四贤记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诸葛后传

    诸葛后传

    十几年前的阴谋,一个难以逃脱的命运,让一个本迷失在乱世的年轻人明白了生存的意义,为了伟大的梦想,三国之后真正的乱世才刚刚开始!君主们心中的小算盘,征服与背叛,奇攻妙计,强横的军队并不一定可以战胜少数人的智慧,和平的愿望是否可以实现呢?……
  • 一切努力只为他

    一切努力只为他

    作品简介女主角因小时的崇尚而努力立志要和男神在一起,并通过努力,达成了意愿。
  • 墨学与现代文化(修订版)

    墨学与现代文化(修订版)

    《诸子百家与现代文化》丛书概括了诸子百家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哲学性认识,努力探索先秦诸子学说中规律性的见解,一分为二地评介其为人处世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介绍了诸子认识事物的方法和建功立业的方略。该书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集中反映了人生哲理与智慧的结晶,对于提高人们的精神文明和思想文化素质有重要意义。 本书为其中一册,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向读者介绍先秦诸子学说,使深奥难懂的学术著作成为广大群众能够读通弄懂的人文素质教材,这无疑就是对传统文化的一种贡献。
  • 利润之上的追求

    利润之上的追求

    很多企业的目标都是创造利润,并且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在贾长松老师看来,企业要想持续赢利、基业长青,必须有利润之上的追求。自我超越不容苟且马虎、不要把事业当成作业、尊重和关心员工,给予他们成功的机会、为顾客提供负担得起的优质产品、为顾客提供友善的服务、梦想+想象力+创造力=生产力,创新经营,追求卓越、战略的终点是幸福,不是财富、立即行动出结果、团队管理靠关系不如靠格局、诚实、正直、公平,有企业社会责任……这些超越利润目标的追求,是企业实现真正强大的思想和动力,是永远经得起考验的企业卓越之本。
  • 渠家大院主人渠仁甫

    渠家大院主人渠仁甫

    著名晋商家族祁县渠家在晋商后期具有重要的代表地位,其经营的票号、茶庄、布庄遍布海内,盛极一时。
  • 为君解罗裳:妖女倾天下

    为君解罗裳:妖女倾天下

    这东南国,谁人不知,谁人不晓,这要嫁的王爷,是传说中的暴君,杀人不眨眼,嗜血成狂的一个魔君的?圣旨一下,要千家的女儿嫁给东南国国的这个平南王爷,千家一听,仿佛是立马炸开了锅一样的,你不愿意去,我不愿意去,自然,就是由这个痴儿傻儿嫁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