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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2)

一、法律文书问题

法律文书是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对其进行监管教育的直接依据,直接决定了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所以,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应该准确、及时和完整,但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在法律文书方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法律文书滞后问题

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司法所,从而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社区服刑人员不来报到司法所也不知道,出现漏管现象;二是社区服刑人员来报到时,司法所对其犯罪类型、矫正类别、矫正期限等基本信息一无所知,只有听社区服刑人员自己说明,直接影响了其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个人矫正档案的建立和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二)法律文书的规范性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内容的不规范和寄送的不规范。前者如地址不详、地址错误、姓名张冠李戴、刑期错误、起止时间错误、标注不明等等。2007年某市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时,曾根据一份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法律文书锁定对象时,却发现其从未离开所在地,也从未因犯罪入狱服过刑。后者如寄送程序不规范(有直接寄给公安机关而不将复印件寄给司法行政机关的、有直接寄到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有直接寄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直接寄到司法所的)和邮寄方式的不规范(有平信寄送的、有挂号信寄送的、有秘密件寄送的、有机密件寄送的)。

(三)法律文书的完整性问题

社区矫正是在判决、裁定、决定的期限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因此,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是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确定其矫正起止时间、对其开展矫正工作的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司法所收到的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中并没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只有一张《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个别社区服刑人员甚至根本没有有效的法律文书。另外,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中都没有《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对其的心理分析报告。

二、人员接收问题

人员接收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具有实质性意义。在目前的实践中,人员接收绝大多数都不是到法院审判现场(监狱、看守所)直接衔接,采取的是社区服刑人员自己到司法所报到的形式,这就使得人员接收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缺乏罪犯意识和服刑意识,没有认识到接受社区矫正是自己的法定义务;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受旧的观念影响,不愿别人知道自己是罪犯要接受社区矫正;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户口空挂”或是“口袋户口”,从看守所(监狱)出来并没有回到原籍,下落不明;一些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自己只要不行使政治权利,就没必要接受社区矫正;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嫌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上种种都决定了一些社区服刑人员不会主动到司法所报到,这就形成了脱管漏管隐患。

三、矫正方案的制订问题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根据其个体特征制订矫正方案。社区服刑人员个体矫正方案决定了对其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解难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侧重点,是个案矫正的依据。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能取得预期效果,取决于对其信息掌握的充分程度、矫正方案制订者的素养和矫正方案实施条件的完备程度三个因素。在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这三方面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足,影响了矫正方案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一)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不充分,“个案不个”

很多社区服刑人员的材料连必要的法律文书都缺乏,更遑论对其家庭、心理和行为等的分析。当前,接收和转递的社区服刑人员材料中有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分析或心理档案的不到1%。司法所通过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及所在社区(村),所掌握的信息也往往非常有限和表面化。这就意味着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矫正方案大多是建立在不充分、不完整、不准确个人信息的基础上的,使得矫正方案“个案不个”、大同小异、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个性化矫正的要求。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综合素养有待提高,矫正方案科技含量不高

矫正方案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刑罚、矫正思想和行为恶习,让其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系统方案,涉及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和档案学等很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宽广的业务知识和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要既是“监狱警察”、又是“教育工作者”、还是“社会工作者”。但从现实来看,社区矫正工作者绝大多数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做出来的矫正方案很少能融合各学科知识,比较“粗放”。其中,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就是没有专门的心理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物质技术条件薄弱,难以支撑“高科技”矫正方案

在基层政法机关“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基层法庭)中,司法所物质技术条件最为薄弱,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后,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明显。另外,办公用房不足、没有执法车辆等问题也普遍存在。“硬件不硬”、装备落后,即使制订了好的矫正方案,也无法得到落实,矫正工作的实际形式常常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教育”和“矫正”。

四、档案管理问题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是司法所对其执行刑罚、开展教育矫正、实施帮困解难的文档记录,是整个矫正执法活动的流程再现。但是,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述,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过程中经常发生法律文书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接收和档案建立的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社区矫正文件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内容的规定,有一些方面值得商榷,其合理性有待检验。另外,档案编号不统一,没有专门的档案盒、档案柜和档案室,司法所违规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交给社区(村)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迁居时档案移交不规范、不及时,等等这些问题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影响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的完整性,也制约了档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用的发挥。

第四节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的加强和改进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这个环节出现问题,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整个流程的展开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工作的开展,增加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风险,从源头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提高和效果的发挥。当前,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机制,加强部门工作衔接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因此,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对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囿于思想认识上的误区、长期工作习惯形成的惰性和现有法律框架下形成的特有的非监禁刑罚执行体制,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恰恰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机制不顺、部门衔接不畅也是造成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不及时、不规范和不完整的主要根源。因此,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问题,首先就必须从工作机制和部门工作衔接入手。

(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规范横向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依托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这个平台,在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之间建立协调、沟通、交流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职能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社区矫正部门工作格局。

1.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从制度层面明确社区矫正有关各部门,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相互配合的义务。

应对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特别是社区服刑人员法律和文书材料的基本内容、传递职责、传递程序和时限要求予以明确。从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时送到的角度考虑,还应当明确规定法院(监狱、看守所)以县为单位移送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材料,即直接送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文书材料最好由专人送达,如果采用邮寄方式,则必须用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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