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3101000000054

第54章 法律责任(4)

(2)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所谓“造成损失的”,是指有经济损失后果的存在,即由于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一般而言,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招录费、培训费、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违反保密约定造成的损失等。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仅要责令其停止侵害,还应按照本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如果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与本条均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本法在劳动法规定的“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尚未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法比劳动法规定得更为全面。

【条文评析】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在未经原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认真查验,方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负有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前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故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又没有向用人单位说明,导致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属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行为。如果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说明,用人单位仍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对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原用人单位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为由,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即已经审查了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诉讼地位,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被告,新的用人单位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争议因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而起,追加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便于法院的审理。

(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为被告,并未起诉劳动者侵权,但是新的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招用劳动者,追加劳动者为被告便于法院的审理。

(3)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共同被告。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应当首先查验劳动者提供的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还可以与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用人单位在决定招用该劳动者后,应当保留相关书面证明。

第二,用人单位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对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予以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

【条文评析】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用工方式,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法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设立了劳务派遣合同一节,对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实际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如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合同,除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等权利;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等。

本条规定了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劳务派遣单位接到责令改正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的处罚,罚款处罚的标准是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并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

【条文评析】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最主要的情形是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根据有关工商管理法规,无照经营的情形主要包括: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等等。

本条规定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的处罚,处罚的标准为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并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还突出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民事责任,即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必须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即劳动者同时享有上述四项内容的请求权。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向劳动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有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非法经营被依法处理后仍有财产的,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二是用人单位的出资人。用人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没有财产的,由其出资人履行赔偿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

此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类推荐
  • 经济学会撒谎:为什么经济学家是靠不住的

    经济学会撒谎:为什么经济学家是靠不住的

    本书是一本趣味性经济学读物,旨在通过一些有趣的话题,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经济学、学习经济学、用好经济学。其核心思想仍与经典、传统的经济学思路一致,但看事物的角度则力求新奇,改变大家对经济学的传统认识,解决一些学习经济学、运用经济学时的观念误区,使经济学能够更好地为人所用。????本书装满了各种各样的谎言、也装满了对经济学的深刻解读。本书可作为一本经济学爱好者的入门读物,也可以作为一本草根阶层解决生存问题的红宝书、白领阶层关心社会问题的经济学小说,亦可为经济学研究者提供一个看问颢的另类视角。
  • 经济学的诡计大全集

    经济学的诡计大全集

    本书分为九大编,分别介绍了消费、生产、职场、理财、爱情、婚姻等方面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既新颖有趣,又能启发读者思考,引人入胜。我们力求让读者认识到经济学“诡”计多端的一面,从容看清商家使用的花招,以及经济学到底在我们身边布下了什么迷阵,到底生活中都隐藏了哪些秘密。到底工作中又有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同时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常见例子,来介绍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并且让读者把经济学的智慧运用到生活和工作中去,让你既能在精神上得到知识的愉悦,在诡计、陷阱和谎言背后读懂经济学,更能学会在工作和生活中以经济学家特有的”法眼”识破一切机关,从而避开陷阱,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 2011,你为什么不幸福?

    2011,你为什么不幸福?

    无论是咆哮体还是唤醒体,我们依然生活在这里,等待房价下跌,期待住上属于自己的房子;接受物价不断上涨的现实,捂紧钱包过小日子;战战兢兢地吃着小馆子的饭菜;还得随时准备好口罩,恨不得把新鲜空气存起来用……本书所选内容均应围绕在大财经范围下,同时又事关民生,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主题。用语录加单篇文章的方式,回顾了2011年中国经济相关的内容,以期提醒读者,一年时光又过。
  • 破局:资本和创意的厮杀

    破局:资本和创意的厮杀

    潮流商业模式看点:共享、合围、并购、速度战、技术壁垒……打破和重建,互联移动时代下商战厮杀。这些改变将如何影响我们?我们也可成为改变者!
  •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与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与管理

    城市化进程离不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本书共分八章论述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历史演进状况和发展态势、城市基础设施的理论、城市经营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的新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政府和国有资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融资改革、项目管理以及城市基础设施中的部分国资公司典型案例研究。本书是一本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理论分析和模式创新的著作。
热门推荐
  • 林莫萱

    林莫萱

    林莫萱,是林家的独生女,从小跟随了师傅孔逝学法。最终难以逃离上天所注定的一切,师徒二人结下了终世不可解开的仇怨。
  • 神秘魔女逆天之本薄凉

    神秘魔女逆天之本薄凉

    魔王之女!这身份感觉好厉害,额。老爹拜托你眼里不好只有娘好不好。不是说拜师吗?为什么要封印我?——转眼一万年过去,封印解除。“什么,原来父亲为了让我避过大战活到下一个太平盛世才将我封印。”所有的魔兵将领都被封在面具里。至冷之面冷面,至暗之面暗面,至情之面情面,至纯之面纯面。我北冥紫荆发誓定将面具收齐,兴富魔族。灭仙宗鬼妖。
  • 前明正德白牡丹

    前明正德白牡丹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南昭传奇:只因遇见你

    南昭传奇:只因遇见你

    她,苏子蕊,因为一场离奇的车祸穿越到了南昭国,成为了最受宠的苏府三小姐。他,南昭国最受人尊崇爱戴的轩王殿下,自小才华横溢。他和她的遇见上演了一段令人艳羡的南昭传奇。
  • 巅峰纪元

    巅峰纪元

    这天,无尽的仙域来了一位少年,他一手仗剑,一手持鞭!他轻轻自语......两句话,“这一纪元我为巅峰!”“这一纪元我说了算!”
  • 问题在笑声中解决:幽默管理

    问题在笑声中解决:幽默管理

    现代社会,幽默是每个人,包括领导者、管理者必备的主要魅力之一,没有幽默感就等于没魅力。善用幽默的管理者比古板严肃的管理者更有领导魅力,更容易获得下属的认同与追随。很多成功领导者的实例都表明,通过幽默使自己的形象人性化是使下属与自己齐心合作的关键。《问题在笑声中解决:幽默管理》分十个方面,讲述了幽默管理的技巧与方法。《问题在笑声中解决:幽默管理》由李文丽编著。
  • 首席宠妻成瘾:墨少追妻99天

    首席宠妻成瘾:墨少追妻99天

    “宝贝,你不要妈咪了吗?”某女可怜巴巴的说道。“不,我没有不要妈咪。我只是太喜欢和爹地在一起了。”“他不是你爹地。”“妈咪,你不要小看我,这点儿常识我还是有的。更何况,我和爹地长的这么像。”“女儿啊,你不要学你哥哥那样,不要妈咪啊。”“妈咪,如果你和我们一起跟爹地在一起,我是会.认你的。”纳米?她怎么养了一群小白眼狼。“老头,我跟你做笔交易,怎么样?”“你说。”“你认回我和妹妹,我们把妈咪双手奉上,怎么样!”“此话当真?”某个酷酷的小男孩点点头。“好,成交。”可怜的缪菥蓂被两个小盆友给卖了都不知道。(宠文,宝贝,欢迎大家来跳坑。)
  • 妃常穿越:妃为王纲

    妃常穿越:妃为王纲

    温妙可:二十一世纪的一个小迷糊,脾气有时好有时坏,好的时候可以把人哄得团团转;坏的时候可以气死人不偿命,属于直肠子,大的成见。至理名言就是:我的生活我做主。东方皓宇:一个国家的王爷,俊美无比,身份高贵。这样的人,是每个女子梦寐以求的如意郎,只可惜,此君好像认定了温妙可一样,非她不娶,至理名言就是:你的眼中只能看着我。
  • 英雄联盟之逆天王者

    英雄联盟之逆天王者

    世界第一中单被中国神秘选手单杀,并送其超鬼……看着多年韩棒子肆虐,心中不服。带着仇恨,带着报复,陈毅为父报仇,重新踏上血染召唤师峡谷的征途之路
  • 云念微风处

    云念微风处

    这是一个JQ四起的故事,当纯洁冷漠的小护士遇到热情似火的霸道总裁,会有什么跌宕起伏的情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