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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政务公开基本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各国经验,各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稳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我们公务员一定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执行。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内涵

正确理解和界定政务公开的含义,对于规范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践有着重要意义。对政务公开的含义的理解一般有两种:一种认为,所谓政务,就是有关政治的种种事务,其中包括政党事务、行政事务和其他社会公共事务。政务公开,就是指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党务、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等都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这种理解可以被看作是广义的政务公开。根据这种理解,政务公开除了包括政府行政机关部门的政务公开之外,还应该包括立法、司法部门、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种公共组织。因此,我国当前比较普遍和广泛的村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务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等都可以涵盖进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务公开中的政务,应该是指行政事务。因此,有人认为,政务公开,仅仅限于政府机关的范围内,尤其是与公共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不应该包括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务公开,不包括司法领域的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也不包括国有企业内部推行的厂务公开。

对待政务公开的含义和范围,我们应该给予全面的认识。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权能比较分散,政党、社团等公共组织都具有行政化的倾向和特点,尤其在目前公共服务改革具有非政府化的趋势下,把政务公开仅限于政府机关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认为,我国的政务公开不应该只局限于政府机关事务的公开,而应该以权力的运作为主线,强调公共事务的公开,强调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因此,所有关涉到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都应该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我们现在重点抓的是办事公开,其主要内容包括办事依据、标准、过程、结果公开。

这只是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研究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应该对政府的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由于我国实践中存在行政化倾向,执政党、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性团体、公共事业部门等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但实际中也起到了公共管理的作用,因此,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在执政党内部、社会团体、公共事业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也应该提倡,以提高全社会的效率和风气。

简单地说,政务公开就是将政府办理的各类行政事项告知群众。政府推行政务公开,是指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各类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本身就是政府信息的一部分,政务公开,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透明化。

政务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使国家机关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务公开主要是明确职权、明确政府职能及其运作,而办事公开主要是要求在处理事务中公开化,透明化。

政务公开主要的要求是使政府的工作内容公开化,对于政府筹划或正准备进行的各项工作,如城市建设、道路规划、医疗保健措施、事务处理等分类进行公开,并对各项工作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网络等进行查询、监督。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1998年和2000年,中办、国办先后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5年3月,中办、国办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一百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201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印发的《意见》是2005年《意见》的深化和延续,对实践中创造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归纳和规范。把“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写入文件,明确政务公开的方式、手段、程序、流程,强调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必须公开,这些既是文件的“亮点”,也是政务公开深化的必然要求。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政务公开备受群众关注,是人民群众评判党风政风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推行政务公开,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促进廉政和勤政建设,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务公开是现实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影响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不可否认,行政决策不公开、权力运行不透明等是导致这些事件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政务公开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期待相比,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

在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温州“7·23”动车相撞事故、故宫瓷器损坏事故等一系列热点事件中,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质疑和批评不绝于耳。

重大事件发生后,一些政府部门总习惯于遮遮掩掩。因此,中央决定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政务公开是建设人民民主有效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政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

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让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知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政务公开是公民参政实现民主权利的前提。各级政府要依法推进政务信息的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所能实现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因此,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公民只有完全了解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详细情况以及自己的各项权利,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政务和行使民主权利。

政务公开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除了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系统、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外,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新闻、社会舆论都有监督的权利。但要让行政权力接受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的直接有力的监督,行政公开是前提条件。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

(三)政务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环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面临的重要工作任务。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向全社会公开、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能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断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能够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在保障人民群众物质利益的同时,更大程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使他们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各项活动,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能够推动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职能,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这一切都说明,政务公开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四)政务公开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国的根本在于依法行政。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我们政府机关是国家政策的主要执行机关之一,其依法行政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实行政务公开,将国家的法律法规、人民群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等如实告诉人民群众,增强了公务员的执法透明度,有利于对其执法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不良行为,可有效防止和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现象的发生,有效地增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虽然部分先进地区已经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来实现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区尚未行动起来,一些地方的官员借没有相应法规为由而减慢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度,拖延政府改革。

政府信息公开有力规范了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了政府改革的进度,并使各项政策都因为有了更为有效的公开而提升了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的现象,促进了政府行为,特别是基层、边远地区、农村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推动了整个国家自上而下依法执政。可以预知,与政府信息公开相结合的电子政务建设也必将成为推动各级政府依法执政的重要力量。

(五)政务公开是加强行政管理的有效途径

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益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政府机构已是时代的呼唤,虽然政府系统在高效廉洁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办事拖拉,工作效益低,群众反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在极少数地方还存在。

我们实行政务公开推行一条龙服务、限时服务、挂牌服务,能够有效地杜绝上述现象发生。实行政务公开能够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勤政观念、效率观念,对于促进政府机关建立更加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六)政务公开是发展世贸规则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

信息公开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我国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

(七)政务公开可以提升政府公信力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的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

在过去,政府在公众面前有着很强的信息渠道优势,管理起来比较容易。如今,随着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公众的信息渠道日益丰富,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社会的流言、噪声及一些政府官员违纪现象的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因此,现在已经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八)政务公开可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要求行政行为具有公开性。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竞争,而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自由和平等。马克思曾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上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竞争要求市场主体有“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权利。

这就要求政府对市场参与者的控制有限化和透明化,一方面要限制政府的“无限干预”,规制政府的权限范围;另一方面,这种限制有多大,不限制的又有哪些行为,应该具有透明性,以利于市场主体对政府的职权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市场经济自由地运作和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

政务公开化是投资决策科学化和市场经济规范化的前提。投资者在市场上进行投资是为了取得预期的投资收益,他在投资前,总会预先对投资的风险性、收益性及市场变动性等作一充分估价,把市场行情作为市场主体进行运作的“晴雨表”。

投资者除了考虑宏观政策、供求关系、市场营销状况及其他相关的情况,还必须了解引资方的具体制度、政策、发展规划、统计资料等各种情报。如果只有极少的人知晓引资方的重大情报,他们就会利用事先知道的情报进行秘密的、非法的投资活动,扭曲市场“信号”,致使其他投资者无法做出科学的市场判断和行情测评而蒙受损失。所以,要杜绝对市场信息的垄断、封锁,使投资者能够公平、合理地获取对方的信息,政务信息公开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我国当前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由滞后发展走向全面振兴,由稳定温饱向小康目标迈进,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抓住有利机遇,全力推进发展。

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调整好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形成政通人和的社会局面;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政策稳定、政务公开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公众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对未来的预期就越有把握。同时,明确的预期能够鼓励社会的长远投资,也能有力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政策只锁在抽屉里由官员随需而用,会增加投资者对日后效益的担心而缩减投资规模,从而导致企业与投资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经济建设的质量及效益大大下降。

事实证明,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是政府最讲信用的地区。

(九)政务公开是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

政府官员腐败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和民主政治的毒害。官僚政治的神秘性正是官僚政治腐败和无能的根源;只有在实现了真正的公民参政,实现了公民权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之后,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腐败和公职人员的专断。而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本质上不同于其他的官僚机构,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因此,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体现。

一切欺诈行为的基础都来自信息不对称,无论是不法分子的欺诈,还是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滥用职权,都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事实证明占据信息优势就会成为强势的一方。

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产生极大的抑制效果,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

政务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纪委全会决定的重要措施,是我们贯彻从严执政方针,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开展政务公开对于反腐倡廉的意义主要有:

一是完善了监督机制,强化了制约手段,有利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二是通过公开,公务员的执法行为、服务行为一目了然,对于其中的对与错、是与非,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可以随时评论,对于不公正的事可以及时批评,对于各种违规违纪问题能够准确地举报揭发,它开辟了监督的渠道,提供了监督的依据,扩展了监督的覆盖面,增强了监督的效果。

三是通过公开可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哪些事能办,哪些事不能办,群众一清二楚,该办什么、怎么办、由谁办、收多少费,一目了然,从而堵住了有些人以权谋私的行为,遏制黑幕交易的发生。

四是推行政务公开,可使工作的难点化难为易、使群众议论的热点化热为冷、使思想的疑点化疑为信、使政府放心、干部顺心、群众放心、它方便了群众办事,是改善双方关系的纽带。

总之,政务公开不仅是方便了人民群众办事,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金钥匙,也是医治黑幕交易,依法行政的一副良方;不仅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载体,也是纪检监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不仅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更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措施。

三、政务公开的基本特征

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动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它具有一些共通的特点。另外,我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务公开有一些自己独有的特点。

(一)一般特点

政务公开的本质,是对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以便实行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当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必然会产生腐败,权力运作中的“暗箱操作”是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的温床。

推行政务公开以后,对于领导者来说,是权力的一种“弱化”,但对人民群众来说,则是还政于民,还权于民。实行政务公开,实际上是理顺了权力关系。推进政务公开的过程,实际上是权力运作逐步规范化的过程。因此,政务公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开放性。政务公开一般要求建立的双向反馈机制,包括各级党政群机关就其政务向公众公开和公众就政务公开内容将自己的态度、疑问、批评、建议反馈给行政主体两个阶段。这种双向沟通的机制有效地克服了“暗箱”操作的缺陷而使政务公开具有富于时代特征的开放性。

第二,具有公众监督性。政务公开所遵循的政府文件不公开是例外、所有公众具有同等得到政府文件的权利、政府拒绝提供文件必须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加上政务公开所普遍要求的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标准、结果和有关人员的权限,在这种行政文件和行政过程透明化的基础上,有利于公众广泛而深入地了解政府的权力运作和客观地评定政府行政绩效,从而对政府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督,这体现了政务公开的公众监督性。

第三,具有民主参与性。政务公开制在行政决策阶段普遍实行听证制度,即有关团体、专家学者和广大公众旁听甚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从而使民意得到彻底的表达,充分体现了政务公开的民主参与性。

第四,具有灵活性。政务公开采取了多样化的形式,有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报道与转播、刊载等现代媒介的手段结合制作宣传小册子和公开栏等手段进行公开,使公众间接获取政府公开的信息,更有通过行政听证、旁听会议、座谈等面对面的形式使公众直接感触政府,体现了政务公开的灵活性。

(二)中国特色

我国的政务公开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以下五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我国政务公开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的渐进过程。大家都知道,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当前又处于社会转型期。因此,我们推行政务公开,采取了先行试点,典型引路的方法,逐步地拓展工作面,持续深入地开展工作。

二是注意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政务公开作为政府的一项施政的基本制度,对于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在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注重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来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促进作用。

三是注意与发展电子政务相结合。电子政务是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我们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公开平台,使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是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把推行政务公开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是公开形式丰富多样。各地各部门注意与经济发展和群众需求相适应,因地制宜,按照利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需求,采取了多种形式,及时、全面、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和行政行为,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1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规定,我国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

五、政务公开的基本范围

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范围是: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机关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机关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方式和程序是: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政务公开的主要工作

多年来,我们坚持在各项工作中全面贯彻反腐倡廉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管理,政府改革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十年中,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

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除依法不能公开的,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部分中央部门和部分省市公开了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机关向社会发布了大师预算执行及财政收支等方面审计结果公告。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腐败现象在行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资金资源管理权集中的领域易发多发,社会事业、国有企业等领域腐败案件逐渐增多,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腐败问题依然突出。

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对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现有的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要逐一审核,再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事项。重点放开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完善并严格执行审批项目设定和实施制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强化全过程监控。

(二)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

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制度,整治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规避“招拍挂”、违反规定设置出让条件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问题。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采购预算、招标投标、专家评审、供应商管理等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推进招标投标管理改革。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公开制度,以公开透明促进规范管理。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严格控制预算事项和支出调整。

县以上各级所有预算单位、有条件的乡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要公开全部预算决算表格,并细化到款级科目,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支出要细化到项级科目。

(四)推进行政经费使用管理改革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今年继续实行零增长。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加强车辆编制管理,清理和规范越野车购置和使用。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公务车购置和运行费用、出国出境经费要详细公开。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修建装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禁止超标准使用和豪华装修办公室,禁止使用公款和利用机关影响购置、搜罗奇花异石和高档艺术品装饰办公区域。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金融机构不得赞助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上述活动。

(五)加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扩大公务卡制度实施范围,各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已经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加强现金管理,完善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抓紧制订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禁止性规定。

(六)扎实抓好反腐倡廉长期性基础性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大力加强政风建设,突出整治行政机关懒散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风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会议多、文件长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清理规范银行、电信、流通等领域服务收费。强化对农村土地权益保障和城乡征地拆迁的监管。认真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从严查处腐败案件。

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政府各项业务工作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对群众举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结果要反馈或向社会公布。

八、政务公开的对策建议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传统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政府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面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紧迫需求,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迫在眉睫。通过实行政务公开,给予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消除现今社会一些不和谐现象的重要举措。

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实现公权公用,阳光操作,同样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针对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政务信息公开,要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为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保证政务信息公开措施的落实、保证办事结果的公平公正,必须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从我国的国情、党情、社情和民情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建立健全各项政务信息公开法规制度。当前,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规制度建设,将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部署和意见转化为具体规定,将原则性的要求转化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法规制度,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将已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格局以及政策措施法定化、程序化;通过健全法规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部署、各项要求与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制度设计等相互融合、相互协调;把纪检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的职能分工,把党和国家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责任,逐步法定化。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法规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有四项。

第一,明确制定公民享有知情权的法律条款,为我国政务公开立法的充分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一方面要在我国《宪法》的总则中对此进行确切阐述,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出关于公民知情权的专项法律或者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制定、修改、完善与行政信息公开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和《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如果制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将公开程序法定化,将极大地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另外,推行行政信息公开必须处理好的一个基本关系是行政信息的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们是为了保密而不是公开信息。推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先解决有关法律中不利于行政信息公开的规定,以明确公开与保密的尺度,避免借保密之名,行不公开之实。行政信息公开要有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行政主体的维护,两方面都乏力的时候,就可能出现公开不足,影响行政的依法进行。这就需以第三方力量促使行政信息公开。

第三,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制定单行法,保障行政信息公开的落实。一部单一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可以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方式、时限、责任、监督、救济等作出全面的规定。经过多年的探索,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将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将起到根本的保障作用。建议时机成熟时上升为法律。将《信息公开条例》提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

今天,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它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这些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而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本症结就是立法缺陷。虽然《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出台并施行,但依然暴露出立法滞后的问题。现行的《信息公开条例》仅仅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是更高层级的法律制度;适用主体也仅限于行政机关,无法涵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更无法规制遍布社会基层的诸如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等。

因其法律地位远远不够,在实施中就会遇到诸多困难。从笔者的调研以及媒体提供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政府在试行《信息公开条例》的准备工作中行动迟缓,少数部门消极对待,个别部门置若罔闻。政府信息公开有赖于权力制衡。只有建立权力制衡机制,阳光政府的理想才能水到渠成。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特别是有待于将信息公开这一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提升该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有效性,有力推动和有效规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在总结目前施行《信息公开条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抓紧制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在充分认识推行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各部门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并明确局党组成员、办公室负责人具体抓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工作。

同时,还把此项工作纳入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考核,为面推进政务公开、效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成立受理行政投诉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投诉、效能建设领导工作。

政府公务员要强化行政公开的意识,尊重公民的行政知情权及参与权,彻底实现政务公开从政府权力型向民众权利型的转变,是推动政务公开进展的根本思想基础。政府必须用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清楚说明施政方针。我们一定要继续听取和回应群众的意见,清楚交代我们的计划,说明我们如何达到各项长远目。

(三)解放思想束缚

在思想层面上,需要解决的是各级政府和组织的观念更新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破除恩赐观念,树立服务意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政府工作人员则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现在许多政府官员却认为搞政务公开是对“老百姓”的一种恩赐,这是一种主仆颠倒的观念,需要从根本上扭转过来,必须认识到政务公开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服务的积极行为,是自己应当作为的分内之事。

二是抛弃应付政策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意识。搞政务公开不是权宜之计,不仅要按照有关政策来推行,而且要从建立良好的政务公开制度的高度出发,为把政务公开制度内化为政府机关固定的办事制度,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法律制度而努力。

(四)要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行政管理任务最终要靠公务员去完成。公务员要认识到政务信息公开与行政民主的内在联系,对每个公民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每个公民都受到公正的对待和应有的尊重。

公务员要把自身置于与民众同等的水平线上,这样才有民主可言,才能使政务信息公开具备一个良好的基础和前提。公务员要履行自己在政务信息公开中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要通过强化对他们的教育和培训,把政务信息公开、行政民主思想的教育和法治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五)逐步扩大政务公开主体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政务公开的主体究竟有哪些。由政务公开的含义可以知道,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及委托的组织甚至个人,而当前我们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局限于各级政府机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基本上不在考虑之中,应该在制度上明确这种主体的范围。

在具体推行上,可以先以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为重点,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至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而在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中,可以采取乡镇政府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机关共同推进的方案,这样既可以解决人民群众意见比较大的诸多问题,又是全面实现政务公开的的需要。

(六)正确认识政务公开的客体

关于政务公开的客体,在实务部门有人认为,中国的“老百姓”素质低,往往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不一定能够理解政府的决策,向他们公开政务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明明是应当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却偏偏作为内部规则或内部材料对待。

企业和公民在许多情况下不知道应当遵守何种规则,而此种规则又偏偏存在,且由政府机关内部掌握。这种不相信群众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从总体上讲不够高,这并不能成为否定政务公开的理由。

从客观上看,文化素质不高并不代表群众不懂得是非,不懂得利益关系的衡量,只要政府把道理说清楚,即使暂时会有一些意见,但终究会理解和支持的;从主观上看,如果政府的决策不能为大多数群众所理解,政府机关就应该考虑该决策是否真正代表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应该从制度上建立政务公开客体制度,而且原则上客体的范围不受限制。

(七)加强政府信息技术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电子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对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可以将政府所拥有的信息资源实现高度共享,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价值利用;减少公众的信息查询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使全体公民可以平等地行使其知情权;通过网络技术,保证了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便于对所需信息进行保存,不易丢失,为多次查阅提供方便;避免由于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由于各种人为因素而导致的信息失真现象;为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开辟了新的和更方便的渠道,公民可以及时地对各种问题、困难进行反映并得到及时的解决;减轻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很多政府信息是在业务工作中产生和积累的,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政府的大部分业务都可通过网络进行,在对信息的收集和归纳上更易操作,减少大量的接待工作。这样,能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在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从根本上规范政府行为。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政府要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立、建好一批政府网站,让民众能更多更方便地获取一些政府方面的信息。

同时,要定期开展政府网站的大检查,以促使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更适应时代的需要。政府科技和信息办公室应联合聘请特约监察员和专家来检查国家机关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的情况,满足越来越多的群众从网上了解政府工作的要求和期望。

要把政府门户网站打造成电子政务第一品牌,这主要是因为政府门户网站是所有电子政务服务、信息互动的一个窗口,政府门户网站首先改变了公众和政府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往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民众知道得最多不超过20%,民众没有渠道,只有通过一些公众媒体得到一些支离破碎的信息。

但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如果公众和政府信息不对称,民众就可以表达出来并与政府进行沟通和交流。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现代技术素质,为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提供人才保障。他们对网站开通、网上信息发布及内容更新、网络维护等起着重要的作用。要保证网上政府信息权威、准确可靠,使政府网站真正成为服务于民众需求的中心,这就需要政府内部网络技术人员的支持。

再次,加强对民众的网络技能培训,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培训班,或其他讲座的形式,或集体学习的方式,让更多的群众学会基本的网上操作。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现有的政府网络资源,也使群众更多地了解政府事务。

(八)切实服务群众

在政府单位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栏内容涵盖办公窗口分布图、干部职工的岗位一览表,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事程序、时限要求、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机关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可见服务群众观念必须树立,并且化为具体行动,才能在服务群众的思想的指导下做到政务公开。丰富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

要围绕“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的三个体系,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内容要结合形势及时更新,要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要防止政务公开工作一阵风,应付差事,做表面文章的问题。政务公开形式要不断创新,要通过加强政府电子政务工程,提高内、外网建设水平,提高政务信息发布的及时性,要借助政府综合服务大厅这一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公开信息,让群众知晓。要在利用好现代通讯技术设备的同时,要注意尽可能创造机会与群众进行面对面的接触交流。

(九)完善政务公开的考核评价体系

要把政务信息公开及其成效纳入单位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其日常工作、年终考核、选拔使用及奖励惩处都与政务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成效大小和结果相结合进行综合性考核,确立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威性。

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新型政绩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

具体落实到政绩观上,就是要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看待政绩。所谓用全面的观点看政绩,就是既要参考经济指标,又要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看经济发展,又要看社会稳定;既要看“显绩”,也要看“潜绩”。所谓用实践的观点看政绩,就是政务信息公开要重实干、办实事、讲实效,各项政绩应经得起实践检验和历史检验。

所谓用群众的观点看政绩,就是倾听群众呼声,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应该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新型政绩观中去,把政务信息公开不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度和深度、公开的程序保障、公开的救济措施等作为衡量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不以一时的经济发展或单一的经济发展指标来衡量政府政绩。

一个地方如果政务信息公开做得比较好,行使权力过程透明化程度比较高,就能最大限度地克服政务决策中的随意性,使行政决策和管理规范高效,即便一时没有具体反馈到经济指标上来,也为未来的经济良性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契机。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新型政绩观的重要一环,就能使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尤其是各级领导人确立政务信息公开意识,致力于政务信息公开建设。现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进程之所以缓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各级政府缺少一种内在的动力,对政务信息公开基本上是被动应付,而不是主动出击。

现在许多领导习惯纠缠于繁忙的事务之中,不太注意通过政务信息渠道搜集并研究信息,不断提高自己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目前,虽有零散的奖惩机制,但由于执行过程中刚性不够,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把政务信息公开的政绩考核与科学发展观相连,并将其作为一个新必备的意识,把政务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速度纳入到政务考核体系中来,让更多的老百姓通过有效途径参与到政务考核中来,加上原有的政务考核指标体系,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综合考核体系,从而对官员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官员的开放意识,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进程。

(十)强化监督意识

政务公开囊括了政府行政行为的全过程,监督工作量大面广,人大的监督职权是否履行到位,监督是否取得实效,思想认识是一个重要因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三方面着手,增强主动性,加大监督力度,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掌握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使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依托和基础,才能坚定做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是讲究方法,做到善于监督。从监督目的看,人大监督和政务公开工作虽属两个范畴,职责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促进和推动依法行政。因此,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要把政务公开放在提升民主法制建设水平的高度,与支持和促进政府工作、切实履行人大工作职责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监督、支持相统一,一方面对政务公开中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照法律程序主动实施监督,另一方面对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权力的实施积极主动的给予支持。同时,充分发挥人大联系代表和群众广泛的优势,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在政府和群众之间搭起一座相互理解支持的“连心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三是注重实效,做到敢于监督。监督是否取得实效,体现在狠抓落实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中,要明确目的,不做表面工作,突出“注重效率”这一原则,监督课题一经确定,就锲而不舍,实行全程监督,抓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果。

(十一)找准监督重点

政务公开工作范围广、内容多。因此,具体监督工作中,必须注重针对性,注意把那些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群众十分关注、强烈要求解决的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运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方法,拓宽政府与群众联系沟通渠道,努力让人民群众知情知政、参政督政。

同时,注重充分吸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使人大监督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实施监督。

一是围绕政务公开工作中《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当前,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国家对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法律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性、管理性文件、规章、规定的公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始终将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监督的重点,着重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民主等方面入手,监督和支持政府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落在实处。

二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进行重点监督。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是推行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通过加强监督来保障生产力发展,推动经济建设,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项工作中要积极探索、总结和完善监督方式、制定监督办法,推进此项工作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重大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在计划与财政预算的监督上,要进一步完善对计划和预算草案以及变更、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的程序,督促支持政府进一步细化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流程和配套办法。

要严格按照对财政预决算监督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办事,促进人大财政预决算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努力监督和支持政府替人民管好“钱袋子”,推行“法制财政”、“阳光财政”,提高依法理财水平。

三是围绕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行为的监督,必须坚持抓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即那些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要突出重点,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重点工作集中力量开展监督,并且注意务求实效,一抓到底,督促和要求政府把相关情况及时公示,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吸纳好的建议,进行整改落实,使政务公开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在全县顺利开展。

四是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强力监督。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监督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议事日程,实行强力监督。在群众关心的减负、增收、退耕还林、税费改革、计划生育等惠农政策方面加大对政务公开的监督力度。

要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一要完善公开内容,明确对相关政策的项目及标准并完整公示,同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二要规范公开程序,相关内容在什么地方公开,由谁公开都必须明确,并积极深入基层调研、视察,倾听群众公开意见和要求,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运行、监督和评价体系,保证政务公开落在实处。

九、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201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规定,我们公务员一定要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一)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让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政务服务。

(二)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

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各地要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服务中心。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服务中心的可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

(三)明确服务中心职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志、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在调整、配备服务中心编制中,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规格由本级政府决定,其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本级政府同意确需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应当接受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四)规范服务中心运行

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规范服务中心运行,着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进驻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要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能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逐步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凡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五)推进基层便民服务

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纳入其中公开规范办理;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六)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逐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服务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广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将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重视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门户网站功能,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凡是不涉密的文件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八)整合政务服务资源

进一步加强各项载体建设,发挥好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畅通政务服务渠道。进一步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现有场所和信息化资源功能,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要以服务中心为主体,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连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

1.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

2.依法行政的主要功能有、、、。

3.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有、、、。

4.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

5.政务公开的一般特点有、、、。

6.行政机关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基本要求是、、、。

7.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

8.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

9.政务公开的主要工作有、、、、、。

10.《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规定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有、、、、、、。

11.《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规定进行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有、、、、、、、。

12.《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规定强化监督的保障措施有、、。

13.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包括、、、。

二、简答

1.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方法有哪些?

3.科学民主的决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4.依法办事有基本要求是什么?

5.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6.提高法律修养的方法有哪些?

7.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8.政务公开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9.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有哪些?

10.政务公开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11.政务公开的对策建议有哪些?

三、思考

1.你是怎样做到依法行政的?

2.你是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的?

3.你是怎样执行政府政务公开要求的?

4.你是怎样提高自己政务公开意识的?

本章学习重点

1.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主要内容

2.了解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立法状况

3.深刻理解职业道德的党政实施策略

4.深刻理解职业道德的司法实施策略

5.认真把握职业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

6.深刻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考核的方法

7.深刻理解职业道德的组织控制要求

8.深刻理解职业道德的文化控制要求

9.深刻理解职业道德的网络控制要求

10.了解职业道德群众监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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