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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10)

过失要件的证明,采取如上的推定规则。动物园动物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内容,是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能够证明者,即为无过失。

(四)遗弃、逃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动物,称为丧失占有的动物,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动物遗弃或者逃逸,而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失去了对该动物的占有。例如遗弃宠物猫、狗而形成流浪猫、狗。驯养的野生动物经遗弃或者逃逸而回归野生状态,也属于这类动物。

遗弃、逃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此,条文也没有规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争议。

五、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这两个请求权,被侵权人只能选择一个行使,该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如果是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行使请求权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中间责任,并非最终责任。在其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最终责任。有过错的第三人有义务承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

一、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物件损害责任,即是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物件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第二,物件损害责任是为物的损害负责的行为;第三,物件损害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一)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由于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因而对免责事由应当严格限制,只有不可抗力、受害人以及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才能免责。即便发生了意外事故,也应当承担责任。物件致人损害通常是物件本身存在某种缺陷,这就表明所有人没有及时发现或者消除,是有过错的,这种缺陷不是受害人能够发现或者举证的,这就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二)物件损害责任的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这种行为,法律规定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索道崩断、表面剥落等均为致害方式。只要具有以上致害行为之一,即构成此要件。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物件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害。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即构成此要件。人身伤害,包括致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其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造成财产的损失。赔偿范围按照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确定。财产损害,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两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为有因果关系;倒塌、脱落、坠落等的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财产,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财产受损害,亦为因果关系。

4.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观过错,是指设置或管理、管束不当或缺陷,设计、施工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当,均为过失方式。因此,这种过失就是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故意以物件致人损害,是犯罪行为,在侵权责任法是直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不构成这种特殊侵权责任。

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确定形式采推定方式。凡物件致人损害,首先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无须受害人证明。

三、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一)赔偿法律关系主体

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该赔偿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索赔。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其赔偿责任主体有以下几种:

1.所有人

物件的所有人,是物件致人损害的最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当物件的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该物时,该物件致人损害,该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

物件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责任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根据委托关系为所有人管理物件的人,也是管理人。

3.其他占有人

其他占有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经营、使用他人物件的,原则上由承包、租赁者承担责任,但如果承包、租赁者能证明其管理没有过错或者为防止损害发生已尽必要注意时,则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物件损害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免责事由

1.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是否定自己过错要件的证明,既然不存在过失的要件,因而不构成物件损害责任。

2.不可抗力

如果物件造成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

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物件损害他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

4.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

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物件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免除物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物件损害的,尽管《侵权责任法》第27条没有规定,但基于损害的过错和原因力均为受害人一方,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失,也没有原因力,因此,当然不承担责任。

四、各种具体的物件损害责任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而脱落、坠落等,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特点是:(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是造成损害的物件;(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类型,包括人工搁置物、悬挂物和自然搁置物、悬挂物;(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中,其责任主体自然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并不是作为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而应当是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搁置物或者悬挂物损害责任,首先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追偿。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设置缺陷,二为管理缺陷。设置和管理缺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因而致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

设置缺陷,也叫做建造缺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设置时,即已存在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质量低劣等不完备的问题,致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存在缺陷。

管理缺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设置后,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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