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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财产损害赔偿(3)

对于其他财产利益的损失如何折价赔偿,是值得研究的。对此,可以根据财产利益损失的具体情况和性质,确定其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分别按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计算损失数额,予以金钱赔偿。例如,侵害债权,损失的财产利益一般是预期利益,可以视为间接损失,按照间接损失的办法计算、赔偿。侵害地役权,使地上工作物受到损害的,则按直接损失计算赔偿。某些财产利益损害既不是直接损失,又不是间接损失,可以采用估算方法,确定一个概略的财产利益损失数额,依此予以赔偿。例如,对相邻权的侵害,建筑物遮挡相邻人的阳光或影响通风,这种财产利益的损害,就既不是直接损失,也不是间接损失,不能用这些办法计算损失数额,只能够估算损失数额,以金钱赔偿。

在折价赔偿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定法定利率。

货币可以产生孳息。当侵占货币等侵权行为发生时,货币的法定孳息就是该财产侵害的间接损失。计算这种间接损失,关键是确定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实际上就相当于前述计算公式中的“单位时间增值效益”,是确定侵占货币间接损失的一个关键的量,应当有一个准确的规定。

所谓法定利率,是法律规定的货币借贷利率,也适用于类似货币借贷的其他货币支付场合,在当事人双方对于货币借贷等没有约定利率的情况下适用。国外立法对于应付利息的债务,其法定利率为周年百分之五。我国没有关于法定利率的规定。因而在确定侵占货币或者其他侵害财产需要按照货币利息计算,确定间接损失时,没有法定利率依循。

在法律没有规定法定利率之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中规定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算法定利率。这样规定法定利率,一是具有不稳定因素,二是利率过高,因而只能作临时的应急办法。在财产损害涉及货币间接损失赔偿的计算中,对于利息的计算,应当参照这些规定,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时,一是要弄准贷款的期限,如一年的和几个月的贷款利率各不相同;二是要按同期贷款利率,因不同时期的利率并不相同。

二、实物赔偿

用实物赔偿,方法简便易行,只要是用同种类、同等质量的实物赔偿,就达到了全部赔偿的目的。所要注意的是,被侵害的财产,一般多为已经使用过的,有折旧的问题。赔偿的实物,往往是新购置的种类物,赔偿的时候,有时会出现赔偿范围过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这种因素,按照受损坏物品的实际折旧,计算出其中的差价,由受害人按照差价找价,比较公平合理。如果双方争议过大,一般就不考虑实物赔偿的办法,而采用折价赔偿的方法。因此,实物赔偿的办法在调解中采用较多,在判决中采用的并不太多。

第四节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确立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对侵害特定纪念物品完全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是不适当的

从原则上说,对于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侵权行为,是不必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救济的。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对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侵权行为完全排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不能完全概括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全部情况。

适当地在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场合扩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象,更好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

(二)对侵害特定纪念物品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害特定纪念物品,虽然原则上仅仅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失,但是,由于受侵害的财产本身的性质不同,有些财产对于财产所有人而言,有着超出财产本身价值的更为重要的精神价值。如果对这些财产的侵害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损害,那么,仅仅按照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赔偿受害人所减少的财产,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不全面的。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对这样的损害不仅要赔偿财产的损失,而且还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救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抚慰,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三)对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进行救济保护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所赔偿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损害,而不是财产利益的损失。

在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场合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实是因为这些财产中凝聚着人格利益。正是因为这些财产中凝聚着人格利益的因素,因此,受害人所有的这样的财产受到侵害以后,才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所不能起到的精神损害抚慰的精神补偿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受害人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进行救济,才能够对受到侵害的人格利益进行抚慰,对受害人的权利损害进行完全的救济。

《侵权责任法》第22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形,但在其规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中包含人格利益,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所要救济的,正是其中所包含的人格利益因素。因此,这种侵害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反《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是完全正当的。

案例142

某甲为唐山大地震幸存者,其父母在地震中遇难,当时某甲还是一岁的女童。后来,某甲的亲属送给她一张其父母的结婚照片,某甲极为珍视,妥善保存,作为对父母的纪念。2000年,某甲将该照片送到某照相馆加工放大,被照相馆将该照片丢失。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财产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确定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

确定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

1.必要原则

在确定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一定要把握好必要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就是坚持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就是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对确有必要的才给予赔偿。不是必须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案件,不能决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只要是按照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就是救济了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

2.严格原则

严格原则的含义,就是要在确认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要严格坚持这种责任构成的要件,不能轻易、随意地认定这种赔偿责任;同时,在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也要严格掌握,不能判决过高的赔偿数额。

按照这样的原则,对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要严格限制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场合,财产所有权以外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债权、知识产权等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都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对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的,也不能全部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再次,法官在确定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在责任构成和赔偿数额上都要严格把握,不能任意加以扩大。

(二)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1.构成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构成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某一违法行为构成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侵权责任。

2.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

在认定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时候,除了要具备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基本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这个特别要件就是: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这个要件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侵害一般的财产不会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有侵害特定的纪念物品,才有可能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特定的纪念物品,首先应当是特定的物品。

该物品特定的缘由,是就所有人而言不仅仅是特定物,而且还对所有人具有特定的特别意义。其次,这种特定物品还应当是纪念物品,对所有人具有相当的纪念意义。只有这样的特殊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才有可能成为需要承担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

第二,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在一般的财产中,财产就是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因此侵害这样的财产,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中,有的会具有人格利益的因素。

侵害这样的财产,就会产生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说,一般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不一定就具有人格利益因素。侵害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不一定都产生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有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的纪念物品,才会产生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人格利益因素,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物品中渗进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价值,使这个特定的物具有了不同寻常的人的意志或者人的品格,成为人的精神寄托、人格的寄托,或者是人格的化身。只有这样的财物受到损害后,才能够给该物品的所有人造成精神损害,必须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物品中的人格利益不会凭空产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才会产生。当人与人之间具有这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如果仅仅是所有人对自己所钟爱的物品的深情,不会使这种物产生人格利益。

三、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应当遵循一般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进行,这就是由法官斟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作了原则的规定,可以按照这个规定,由法官决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对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要贯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三条原则,这就是:第一,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抚慰作用;第二,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作用;第三,能够对社会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

符合这三项原则的赔偿数额,就是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而不在于具体赔偿数额的大小。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财产损害的种类分为侵占财产、损坏财产、其他财产利益损失。财产损害赔偿,就是要赔偿这种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前者是直接损失的赔偿,后者是间接损失的赔偿。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进行财产损害数额的计算时不仅要计算直接损失,还要计算间接损失和其他财产利益的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折价赔偿,二是实物赔偿。建立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定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要坚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原则和严格原则。

关键术语

财产损害、赔偿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特定纪念物品

思考题

1.简述财产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2.说明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

3.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坚持什么原则?

4.间接损失如何界定?有什么特征?

5.确立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财产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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