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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3)

案例123

某矿山爆破,将邻近居民某甲的房屋震塌。房屋造价8万元,某甲要求全部赔偿。矿山主张只赔偿5万元,剩余的建筑材料折算3万元不予赔偿。对于房屋所有权人而言,8万元均为损害,房屋所有权人固得请求赔偿,但因倒塌而呈现之建筑材料,对于房屋所有权人而言,则是种新生利益。损益相抵就是要求受害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须从房屋损害数额中扣除因此所得建筑材料的利益额,仅就该差额行使赔偿权利。

(二)损益相抵的构成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

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没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亦即缺乏损害赔偿之债的要件,尚未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具备此要件。

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

这是损益相抵的必备要件。如果受害人未因受损害而受有利益,则无适用损益相抵的余地。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利益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应当扣减的利益包括: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实物赔偿新旧相抵的利益;原应支出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免支出的费用;原无法获得因损害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将来的多次赔偿给付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的中间利息。

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

尽管损益相抵不以相当因果关系为绝对标准,然而因果关系作为损益相抵构成的必要要件之一,为判例和学说所公认,即须利益与损害须系于同一的发生损害之原因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后可,即须利益与损害于同一之相当原因而发生。在具体判断因果关系的构成时,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直接结果的利益,成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间接结果,彼此之间或者与直接结果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均为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因此不得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诸如:

(1)第三人对于受害人赠与的财产,或受慈善机构救治,或国家、单位予以补助的财产;(2)因继承而得的利益;(3)退休金、抚恤金获得的利益;(4)非加害人所送的慰问金。

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即构成损益相抵,应在损害额中扣除所得利益额。

(三)损益相抵原则的实行

损益相抵的计算与折抵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第一,损害造成的损失与利益均可以金钱计算时,直接相减,扣除利益,直接赔偿差额。赔偿计算公式是:

赔偿数额=原有价值-原有价值可用时间×已用时间-新生利益这一公式中的“原有价值-原有价值/可用时间×已用时间”,即为被损害之物的损失额;损失价值等于损失额与新生利益额相减的差额,即为赔偿的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至于人身损害的损益相抵,则直接相减得出损害与利益的差额,即已实行了损益相抵。

第二,对于损害造成的损失已经金钱赔偿者,应当由赔偿权利人将新生之利益退还给赔偿义务人,实行损益相抵。例如致毁他人汽车或房屋,如果对所损坏的汽车、房屋的损失全额赔偿,则所余残存零部件或建筑材料应归赔偿义务人所有,否则,违背公平原则。

第三,实物赔偿,新旧物的差价,应由赔偿权利人退还赔偿义务人,否则权利人对差价为不当得利。

第四,返还原物,对所得消极利益,应退还返还义务人。例如侵占他人耕牛,应负返还义务,对侵占期间受害人所受损失,亦应予以赔偿,但受害人在侵占期间减少草料、喂养人工等费用,应作为消极利益,从中扣除。

第五,在人身损害致残、致死的场合,赔偿义务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其他间接受害人应定期给付生活补助费的,如果要把将来的多次给付变成现在一次性给付,应当依霍夫曼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其计算要点是:为了计算n年后的每年给付金额A的现在价额X,其利率为r,则计算公式为:

X+Xrn=A或者X(1+rn)=A或者X=A1+rn

四、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应当通过过失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五、衡平原则

(一)衡平原则的含义

作为赔偿规则的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例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以后将使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于极度困难时,则可依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其赔偿数额。

(二)适用规则

适用衡平原则,应当强调以下几点:

1.适用前提

适用衡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已确定赔偿责任构成,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适用这一原则。如果不具有这个前提,如赔偿责任尚未确定,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衡平原则的前提,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确认构成侵权责任。

2.适用顺序

衡平原则适用的顺序,应当在适用全部赔偿、财产赔偿、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等规则之后。衡平原则应当是在最后才能考虑的原则。没有依据其他赔偿规则确定赔偿的基本范围之前,就适用衡平原则是不可想象的。

3.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适用衡平原则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考虑最多的,是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主要应考察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以及家庭的富裕程度。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社会风俗、习惯、舆论、当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综合判断,考虑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考虑这些状况,不仅要考虑加害人的情况,也要考虑受害人的情况。如果仅仅考虑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有时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4.保障必要的生活费

适用衡平原则,应当为加害人及其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适用衡平原则的结果,是减轻赔偿责任,降低加害人的负担,本身就对加害人有利。其承担责任的极限,在于承担责任以后还必须保留加害人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而不能让其因负担赔偿责任而使生活陷入极度贫困。必要生活费用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但又不能像确定生活救济标准那样准确,原则上是让加害人在承担责任之后还能够正常生活。其家属范围,应以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为限。

第四节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一、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类型和特点

(一)类型

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在侵权行为中,造成一个和数个损害结果,不是由于一个原因所致,而是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这种原因,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还可以是其他原因甚至是自然的原因;当这些原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有单一的行为人或者其他人承担,而应当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或者具有原因力的主体承担。对于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相对于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而言,是更为复杂、多变的。对于这种赔偿数额如何在各个不同原因的主体间进行分配,确定量化的计算方法,更为困难和复杂。

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共同侵权行为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加害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被作为一个行为来看待,但是,共同加害人毕竟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每一个人在共同侵权时,其过错和行为的原因力都可能是不一样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其固有的作用力。尽管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各个共同加害人还是要有自己的相对性的责任份额,而不是绝对地由其中一个加害人永远承担。所谓一个和数个共同加害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对其他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加害人享有追偿权,实际上就是按照赔偿责任份额令其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那一份赔偿份额。

2.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准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形成,本来只有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并不是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实际的原因力;但是,在法律上,对共同危险行为是作为共同行为看待的,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视为有因果关系,都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因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共同危险行为人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也要确定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份额,也存在对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份额进行计算问题。

3.无共同过错的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人在行为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是共同侵权行为,各个加害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个就自己的行为所发生的原因力,各个承担按份的赔偿责任。

4.与有过失

在与有过失中,不论是单一行为人还是多个行为人,凡是构成与有过失,总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具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原因力,其必然的结果,是实行过失相抵,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分担赔偿责任。这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最为典型的类型。

5.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原因力

在侵权行为的发生过程中,第三人的行为也加入其中,并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该第三人也要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这也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一种类型。

6.行为与自然原因相结合而造成损害结果

案例124

庞甲在庞乙房屋后墙约一米处挖井,在洪水期间,庞乙房屋前的河水暴涨,河水的压力将地下的砂石通过庞甲的井口涌出,将庞乙房屋的地基掏空,房屋下陷损坏,造成严重损失。庞乙房屋损害结果的形成,有两个原因:一是庞甲的挖井行为,二是洪水的自然原因。对此,庞甲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洪水的自然原因,则不能由庞甲承担。按照罗马法关于“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的法谚,洪水这种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受害人庞乙负担。这种情况也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一种类型。

(二)特点

在以上六种类型的侵权行为中,都存在几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作用力,因而,也都涉及赔偿数额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具体分配的问题。将这些类型的侵权行为抽象起来,可以看出数种原因造成共同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1.它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某一种特定的侵权行为

在侵权行为中,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在这里,为了在计算赔偿数额上的方便,就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数量这一标准,将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

一是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二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这种划分,不是着眼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而是着眼于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其意义在于依此作为标准,确定不同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2.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否则,就难以与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相区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因,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其他原因;在行为的原因中,既可以是数个加害人的各个行为,也可以是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这些原因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了损害结果。

3.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共同的

在这类侵权行为中,虽然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有数种,但是,损害结果必须是共同的。共同损害结果可能是一个(这种损害结果不可能分开),也可能是数个;数个损害结果也必须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只有共同的损害结果才能构成一个侵权行为;如果损害结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则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分割损害赔偿责任数额计算的问题了。

4.这种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是应当而且可能分割的

在与有过失中,赔偿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当然就有一个责任的分割问题,加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受害人自己负担的损失数额,其实就是分割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加害人虽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真正承担起来,最后仍然要分割份额。就是在行为人的行为与自然原因相结合,造成共同损害结果,行为人也只能承担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那一份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是要分割成为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的。因而,这种侵权行为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总体的赔偿责任分割成为不同的赔偿责任份额。所不同的是,有的赔偿责任份额是绝对性的,例如混合过错中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份额;有的赔偿责任份额是相对性的,例如共同侵权行为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份额。

说到底,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问题,就是依照一定的因素和标准分割不同的赔偿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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