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2241800000001

第1章 “闭关”中的思考与幸福——《哈耶克法律哲学》代序(1)

邓正来

对我来说,最富启示性的发现之一就是,越趋近西方,亦即越趋近自由制度依然比较稳固、信奉自由信念的人数依旧相对众多的国家,那里的人们越不真正准备对他们自己的信念进行重新考察,越倾向于作出让步或进行妥协,也越倾向于把某种他们所知道的自由社会的偶然历史形态视作一种终极标准。另一方面,我也发现,在那些直接经历过全权式政制(atotalitarian regime)的国家抑或在那些类似全权式政制的国家中,只有为数极少的人从这种经验中更为明确地认识到了自由社会赖以实现的条件和自由社会的价值。

F·A·哈耶克

(摘译自《自由与交流》)

《哈耶克法律哲学》这部专题性的研究论文集,主要收录了我近年来有关哈耶克法律哲学的四篇研究论文和我认为有助于读者理解哈耶克法治思想的三篇文字,其中有一篇是翻译文字。实际上,早在1987-1988年哈耶克思想透过一些域外学者的引介而在中国学界颇具影响的时候,我已开始阅读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Individualisman d Economic Order)一书了,此后又断断续续地研读了哈耶克所撰写的一些论着,但是并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我真正下决心研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大概是在1994年下半年,并在翻译哈耶克的名着《自由秩序原理》(TheConstitution of Liberty)的过程中研读了哈耶克的绝大多数论着和一些被公认为重要的研究哈耶克思想的二手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专门研究。

从1995年着手翻译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并开始研究他的理论到今天,大约8年了,而最有收获的则是我从1998年开始自己实施的“学术闭关期”。在这长达5年的“学术闭关期”中,我基本上婉言谢绝了国际国内学术活动的邀请以及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约稿,只是在永远的“未名斋”中静静地享受阅读、思考和翻译带给我的心智快乐和挑战,当然我也从偶尔与好友的交流中获得了许多激励。

在这8年中,我先后翻译了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法律、立法与自由》(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哈耶克论文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三联书店2002年版)。当然,在翻译哈耶克论着的同时,我还撰写了若干篇论文:《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以及本书收录的四篇专门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论文。

由此可见,《哈耶克法律哲学》这本论文集只是我这些年研究当中的一个方面。为了使读者更好地把握哈耶克的法律理论,当然也是为了使自己的研究能够与西方论者的研究做一比照,我还特意翻译了霍布金斯大学政治学教授、《两种法治概念》(TwoConcepts of theRuleofLaw)一书的作者迪雅兹(Gottfried Dietze)所撰写的《哈耶克论法治》(“HayekonRule of Law”)这篇长文,并收录在本论文集的附录中供读者参阅。考虑到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建构只是其宏大的社会哲学中的一个理论环节,因此我还特意将政治学教授张小劲就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若干问题对我做的一个长篇访谈即《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的答问录》以及我写的《〈自由秩序原理〉抑或〈自由的宪章〉——哈耶克TheConstitution of Liberty书名辨》一文收录在本论文集的附录中供读者参考,因为这几篇文字可以为读者在理解哈耶克法律理论的时候提供一种基本的学术参照框架和相关的研究性参考文献。

本书的核心部分乃是由我晚近发表的四篇长文组成的。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四篇论文各成一编,而且也是围绕着各自的核心问题而展开的研究,但是我为这四篇论文所择定的标题却表明:第一,它们所论涉的核心问题乃是紧密相关的,甚至是前后相继的;第二,我对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也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

在《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一文中,我主要立基于哈耶克法律研究所经历的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其间所思考的问题的繁复性及其理论建构的转换过程而主张一种时间性的研究进路,并且经由下述四个论述阶段而对哈耶克的法律理论进行了一般性的讨论。在讨论的第一个阶段,我首先通过对哈耶克为什么或如何从社会理论的阐释转向对法律理论的建构这个问题进行追问,进而揭示出了他由自由理论而进入法律理论的建构以完善其社会哲学的内在理路,并在其间努力阐明了哈耶克在研究过程中所确立的认识和解释社会的“规则范式”以及以自由理论为基础的“个人确获保障的私域”与构成法律理论之核心的“规则根据什么来界分或保障这种私域”之间的逻辑关系等问题。尔后,我又把哈耶克的“规则范式”设定为探究哈耶克以“社会秩序二元观”和“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为基础的法律理论的逻辑出发点,进而在第二和第三两个阶段上对构成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基本洞见进行了探究。其间,我阐发了哈耶克对“自然”与“人为”二元论以及以此二元论为依凭的同质性的“社会一元论”的批判观点,并且揭示了他的批判观点中的独特的创见,即他关于“社会一元论”在社会历史进程中赖以实现的制度性机制乃是表现为“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观”的用立法统合内部规则或用公法替代私法的一元化实践的深刻洞识。此外,我还从正面对哈耶克经由洞见“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范畴而确立“自然”、“人为”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三分观以及以此为据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的内在理路进行了分析,并在厘定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性质及其关系的过程中阐发了哈耶克关于社会秩序规则的两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命题:

一是哈耶克在有限理性或无知观的基础上型构而成的社会秩序内部规则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的命题;二是哈耶克从文化进化论出发而确立的社会秩序规则相互竞争的自然选择命题。在分析的第四个阶段上,我还指出了哈耶克依此分析而达致的一个重要结论,即与外部秩序相对应的外部规则(或公法),尽管是人类社会所不能或缺的治理工具,但是却不能因此而侵扰甚或替代内部秩序得以生成并得以维续的内部规则(或私法),否则内部秩序和植根于其间的个人的行动自由就会蒙受侵犯并遭到扼杀。

正是立基于上述就哈耶克“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对我们理解和解释行动者与社会秩序规则间的关系进而与社会整体间的关系所可能具有的意义的讨论,我个人以为,这项一般性的研究可以说在一个比较深刻的层面上揭示出了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的条件性约束——亦即一种可以使“自生自发秩序”对其间的个人行动者有助益的必要条件,而这就是哈耶克所明确阐明的内部规则以及由此而构成的规则系统框架。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第一篇论文的讨论显然还只是一种一般性的讨论,因为当哈耶克力图建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时候,亦即当他把他的努力确定为探寻个人在其行动中遵循的抽象规则与作为个人应对具体而特定的情势(亦即在那些抽象规则加施于他的限度内他对所遇到的具体而特定的情势所作的应对)的结果而形成的那种抽象的整体性秩序之间的一种关系这样一种洞见的时候,他建构其法律理论的理路已然预设了这样一种内在的要求,即他还必须对那些作为这种自由社会秩序以及支配它的法律规则之基础的规范性原则做出说明。

换言之,当哈耶克努力论证他所主张的自由社会秩序的时候,尽管他经由“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分类学”而对社会秩序的性质及其演化发展的过程提供了一个极为精妙且极强有力的解释,尽管他经由法律规则的阐释而明确阐明了社会秩序的性质依赖于法律性质这个问题,但是毋庸置疑,他所提出的实质性社会理论本身并不足以使他就何种性质的法律应当支配自由社会秩序的问题得出结论,而且我在前文中所阐释的哈耶克有关社会秩序与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论辩也不足以使他就何种规范性原则应当支配那些保障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的问题得出结论。由此可见,如果哈耶克的法律理论力图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那么它就必须具有规范性的力量;而如果哈耶克的法律理论想具有规范性的力量,那么它就必须对规范性的原则进行讨论并做出阐释。显然,这正是我在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进行研究的第二个核心问题。

同类推荐
  • 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

    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

    谨以此书提醒那些遇事茫然无措的人们:法律是公平的,法律无处不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求助法律应该是我们最好的选择。私了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公民的那一份权利和义务的自动放弃,使得法律在许多案件中失去了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私了是对罪犯的宽容和放纵,违法者得不到处罚,邪恶者将更加凶极恶,私了对法律形成一种“免疫力”,使国家颁布的法律和法规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和体现,这无疑是对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强有力的阻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 普法泛言录

    普法泛言录

    社会主义中国意气风发地走过了六十多个春秋。人们不会忘记,早在新中国如旭日在东方地平线上喷薄欲出之时,伟人毛泽东便向世界庄严宣布新中国废除伪法统,摈弃包括《六法全书》在内的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新中国建国后步入了创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艰巨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真正地步入了法治的春天,众多法律相继问世。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第一次郑重地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提了出来,这是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从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纷纷问世,为我国的经济在快车道上迅速前进而保驾护航,从而使我国经济发展步入了当今世界的前列。
  • 社区矫正导论

    社区矫正导论

    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社区矫正中的基本关系,如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者;第二部分以社区矫正的流程为线索,探讨从接收到终止过程中的经验与问题;第三部分提炼了社区矫正中的常用技术与方法,如个别化矫正、心理干预、风险评估等;第四部分分析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
热门推荐
  • 名门弃妃

    名门弃妃

    前世,三年婚姻后,他将她的妹妹拥入怀中。今生,封妃大典上,他废她妃位,将她妹妹纳入后宫。千帆过后,他说,紫陌,你是我此生最爱!然后,他亲自为她披上嫁衣,把她赠与他人!--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第一炼器师

    第一炼器师

    袁山,大晋王朝最后一个炼器师之子,一个曾怀修仙梦的少年,在家逢巨变后,立志炼器,屠尽天下仙!
  • 孟子杂记

    孟子杂记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太子殿下的爹万岁

    太子殿下的爹万岁

    为什么人家穿越都是魂穿成公主、相府小姐,而我穿越就得是整个穿过来,被人当做怪物不说,还身无分文只能去吃霸王餐!替相府小姐入选太子妃,不料,竟然被选上了,可是,太子只是一个几岁大的小屁孩啊!“太子妃,快给父皇请安!”父皇?他怎么这么像大街上被我讹上的美男啊!--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魂穿异世倾世神王妃

    魂穿异世倾世神王妃

    她——穿越异世,成为上官家废材家草包嫡小姐,领神兽,复修为,炼丹炼器召唤驯兽元素灵玄结界符咒无所不能,天才重现!有全大陆最帅男——南笙二皇子南宫瑾宁从小保护陪伴,强大神秘国师宫绝辰处处保护,还吻了自己,最终发现他竟然深爱自己···原来她的前世是神魔之女——风吟玥,国师是神界神王——帝修辰,她的前世与他有着旷世之恋;二皇子的真实身份竟然是神界战神——玉瑾宁,一直默默保护她,爱着他。一个默默爱着她的妖孽男,一个深深恋着她的腹黑男,她——到底是对不起他,还是负自己的心······
  • 红楼梦之潇湘妃子

    红楼梦之潇湘妃子

    她林黛玉本是灵河仙草,枯死之际,蒙遇神瑛使者灌溉之恩。千百年修为女体成为绛珠仙子。他贾宝玉本为女娲补天留下的一块灵石,修为神瑛使者。可耐不住千年寂寞终下凡去。他水洛本是灵河之水,被舀上了岸去灌溉一株仙草,却不慎从水碗里漏了出来。是的,他爱那株草,仰望了几千年,终于可以接近了,却又离她这样远。不,他不要这样,于是他奋力的滚动滚动,终于,滚到了那株草的旁边,浸入它的根部,这样就不会分离了。
  • 穿越火线之人生传

    穿越火线之人生传

    每个人都是进步的,曾经的他羡慕我传承一套天空加身,殊不知现在的我羡慕他手拿神器一身史诗。所以,枪法是练的,枪法也是保持的。
  • 植物召唤师大战异界

    植物召唤师大战异界

    ◆张凌很兴奋,因为,他终于成为召唤师了。张凌很失望,因为,他是植物系的召唤师,植物系是公认最弱的。张凌很期待,因为,植物系曾经很强大,强大到令人难以置信。张凌很辛苦,因为,成为强者的道路很崎岖。◆
  • 罗刹帝君

    罗刹帝君

    一个只知道完成任务的顶级特工,一个只存在杀人或者被杀的杀手至尊,这种人来到他眼中向往的都市,会掀起什么样的浪花,是金鳞化龙,还是爆笑收场。请大家支持作者的另一本书《妖孽老总俏老婆》,此书不在更新的内容另一本书哪里继续更新,希望大家支持。
  • 巫圣传

    巫圣传

    楚云锋,年幼之时遭灭族之灾,被囚禁于小城之中,与厉鬼相伴十年之久。黑暗巫力的侵蚀,让他的寿元仅剩十年。凭着十年的光阴,他能逆天改命,力挽狂澜,笑傲巫界吗!且让我为各位看官一一道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