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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公民的主要权利和义务(4)

2.公民的自由权

自由权的种类很多,宪法领域的自由权属于政治自由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民法领域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等等。自由型人格权是指民法领域的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他人约束、控制和妨碍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一方面是指行为自由权即自然人享有的依照其自由意志支配其外在身体的行动,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安排自己的日常生活、休闲、交友等,它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另一方面是指意志自由权或精神自由权,即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照其自由意志支配其内在精神活动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自然人有权自主地思考任何问题,并可形成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看法。

(2)婚姻自由权。自然人享有结婚和离婚自由的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个内容在婚姻家庭法章节中有所表述,此处不再赘述。

另外在自由权方面,还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通信自由权,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有些学者将知情权也纳入自由权范围。

3.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作用是将不同的人区别开来,所以又称为标表型人格权。

(1)姓名权。每个人都有登记在身份文件上之姓名,如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另外还有字、号、笔名、艺名等文字符号。姓名代表着人的精神利益,所以法律加以保护。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一是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的本名,而且可以决定自己的笔名、艺名、化名、别名、网名等。在我国,绝大多数情况下,姓名决定权实际上是由父母代为行使的,成人亦可变更姓名,在姓、名的决定上法律未作限制。二是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姓名所享有的专用权,如与他人签订合同、登记房产、到银行存款等行为皆应用其本名,姓名使用权并不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姓名。重名现象中各人对该姓名的使用均属合法。三是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变更有法定程序,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定程序是针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而言的,非本名的变更,无须办理法律手续。

法律对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如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姓名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肖像权。人的肖像是一种作品,反映了自然人外貌的视觉形象,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如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塑像、刺绣等方式将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我们每个人都在乎自己的肖像,当其受到侵害时会有精神痛苦,所以法律加以保护。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但也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如照片、雕塑等转让获利。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一是肖像制作权,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段再现其形象的专有权,他人制作均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二是肖像使用权,肖像既可由肖像权人自己使用,也可由经肖像权人允许的其他人使用,他人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三是肖像利益维护权,在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加以维护,如自力制止,或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等;四是肖像收益权,照片等艺术品的经济收入归肖像权人;五是肖像完整权,排斥毁损肖像的行为。

肖像权的使用受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他人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本人利益可以合法使用他人肖像,不算侵权。如为了满足大众知情权、新闻性的使用,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批评监督公益性使用,为了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使用肖像,为本人利益使用自然人肖像等等。

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对违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人活着需要社会的尊重,人的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就是属于尊严型人格权。

(1)名誉权。名誉是名誉权的客体,是指对公民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的品德、信誉、思想、作风、资历、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要求是客观的、公正的。

人们保有这种评价而满足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体现其社会地位、信誉和尊严,并对人们的民事活动及其他活动产生影响。

名誉权是指公民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一是名誉保有权,是指名誉权人保持其名誉,并使其处于最佳状态,不使其降低、丧失的权利;二是名誉维护权,指名誉权人保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三是名誉利益的有限支配权,是指名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名誉加以利用的权利,不过对自己名誉利益的支配也不是无限制的,名誉权人不得抛弃、转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表现为侮辱、诽谤、陈述事实不实、新闻报道失实、评论严重不当、其他行为牵连等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具有公开性,在公众中造成他人名誉损害,降低其社会评价,使受害人在精神上压抑、忧郁,甚至造成其财产损害,如受害人因为名誉受到贬损而致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还要注意,有些行为看似像侵害名誉权行为,但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如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评价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但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又如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有关机构正当行使权利,包括正当行使管理权、舆论监督权,自然人行使申诉、检举、控告权等。

(2)隐私权。公民保有私人生活信息秘密和私人空间,从而享有生活安宁的利益。隐私受法律保护。

隐私是指未经公开,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个人信息,如个人私生活情况:个人日常生活、社交活动、夫妻间性生活等一切个人的、与公益无关的、私人不愿公开的活动和事实;个人私生活领域:指个人居所、个人书包、旅客行李等私人空间;个人数据资料:指有关个人的身体状况、收入、档案资料、年龄、电话号码等情报资料和资讯;个人生活信息的范围: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以及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个人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按照本人意志支配其私生活,并不受他人干涉和破坏的权利,如骚扰、偷窥、跟踪等构成侵权;二是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守个人生活秘密,并排除他人非法调查、公开、披露、传播的权利;三是个人通信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守其通信秘密,并排除他人非法窃听、窃取、公开的权利;四是个人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配自己隐私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如利用自己的生活情报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体供摄影或绘画等,隐私的利用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亦即不得滥用其隐私。

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表现为:干涉、监视私人活动,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如非法干涉、监视、跟踪、骚扰;非法调查、窃取个人生活情报,非法刺探、调查,如跟踪他人、偷拍他人照片、私拆他人信件等行为;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如非法了解他人隐私再予公开或合法了解他人隐私再予公开;非法利用他人隐私,如未经隐私权人同意而利用其个人资讯情报。

公民的身份权

身份体现为一定的地位,如夫妻相互问的地位;身份表现为一定的利益,如在父子关系中,未成年子女就享有要求父亲抚养之利。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现代民法上的身份权,是建立在民主、平等基础之上的一种人身权,其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

身份权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有配偶权、亲权、亲属权。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有荣誉权、著作人身权等。

1.夫妻配偶权

夫妻配偶权是新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一般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任何一方基于自己的配偶身份而对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是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而发生变化。二是夫妻住所权,“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女双方在分配住房、批准宅基地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三是同居义务,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四是贞操义务,又叫忠实要求权,即夫妻相互忠贞、彼此忠实、互守操守,任何一方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能为了第三者利益而损害、牺牲自己配偶的利益。五是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六是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行使权利的权利,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如在日常生活之衣食住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等方面,夫妻有相互代理权。但重要的财产事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是单方擅自作出的决定,另一方可以否认。但是考虑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婚姻权利与交易安全中司法解释作出权衡,隐含的意思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程度要高于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这样的规定是与国际接轨的。

夫妻配偶权内容很多,还包括生育权、相互扶助权等等。

2.亲权

亲权又称亲子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有抚养权、教育权、探视权、法定代理权、财产管理权以及财产用益权等。

设立亲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实践的需要。但是,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成年子女;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亲权既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权利,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亲权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父母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即管教和保护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子女交还请求权、必要范围内的惩戒权、职业许可权等等;二是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即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等等。

我国公民的主要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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