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1776000000017

第17章 法规篇(3)

十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个别条款和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1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陈震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11月25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26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七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草案修改稿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五条。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第二款中“企业集体合同”的表述不够明晰。为此,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企业集体合同”修改为:“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

二、关于第八条。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第四款中的“上级企业与企业家协会”的表述与第六条第三款不一致。为此,建议将该条第四款中的“也可以由上级企业与企业家协会组织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修改为:“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

三、关于第十三条。有的委员提出,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既有“提高”,也有“降低”的可能,同时还存在劳动生产率提高而经济效益降低的情况,建议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与企业经济效益变动的情况,对第二款第一项作相应修改;有的委员认为,由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较频繁,因此,应当在其持续较大变动的情况下启动工资集体协商,以符合实际情况,增强可操作性。为此,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四、关于第二十条。有的委员提出,“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的规定,容易引起歧义。为此,建议修改为:“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五、关于第三十三条。有的委员提出,“工会工作人员”指代不够明确。为此,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上级工会或者同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同类推荐
  • 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本书对烟草行业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生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专题性研究,并就行业知识产权的协作、转移、应用等机制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性建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罪爱:姜志强律师解密伦理疑案20例

    罪爱:姜志强律师解密伦理疑案20例

    本书汇集了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品牌栏目《法律讲堂》中的经典伦理疑案,深入触及爱情、婚姻、家庭、亲族、社会等伦理各个层面的敏感问题,案情跌宕起伏,悬念丛生,人性纠葛缠绕,百感交集,而其中善与恶的转换、是与非的交错、情与法的困惑更是令人错愕,发人深省。 对于这些伦理疑案,知名律师将从专业视角出发,予以全面剖析,带领读者抽丝剥茧、探寻真相,旨在彰显知法、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教会读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最为着重强调的是:爱,有限度;善,有边界;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否则,只能是一场情有可原、法不可恕的“罪爱”。
  • 西方法律十二讲

    西方法律十二讲

    《西方法律十二讲》以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为基本线索,从制度和思想两个方面,对西方法律的面貌和精神进行讲述。在书中,你会看到古代希腊城邦和西方法治的关系;多元统一的话方法治结构;不断超越和批判的自然法思想;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千丝万缕;英国的大宪章和美国宪法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神明裁判、陪审团,乃至现代的沉默权的司法运作;古罗马和近代德国的伟大法学家;戴马尾头套的英国法律贵族和四大律师学院的出庭律师等等。西方法律源远流长,支脉纵横,但是本书采其主流和精华,既有一定的学理分析,也有浅显易懂的历史描述,并配有大量历史图片,力求雅俗共赏。
  • 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本书就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腐败)问题作了一点实实在在的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解决当前我国腐败问题提供一点思路和理论上的支持。
热门推荐
  • 废妃很抢手

    废妃很抢手

    莫名其妙穿了,还被腹黑王爷当成间谍!拜托!姐不会武功,也不知道你和谁有仇啊!被囚,你宠妃的离开难道真是我的错。逃离,却因为一个意想不到的身份变成了他的王妃。一场阴谋把她从第一美人变成第一丑女,再成废妃。而她,真的废了吗?接二连三的美男出现,费心讨她一下笑…到底谁才是她最终的归属?(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狂傲佣兵穿越

    狂傲佣兵穿越

    一个是身怀绝杀之技的现代佣兵,一个是残酷无情的冷漠君王,没有谁先爱上谁,只有谁利用了谁!她遇上他,是狮子与白狼的角逐,是腹黑与腹黑的对决!
  • 红尘伏魔录

    红尘伏魔录

    没有穿越,一睁眼却已经不是原来的世界!在这个以实力为尊的世界里,他是否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凡世红尘之中,且看他降妖伏魔!
  • 萌妖随

    萌妖随

    森林之主,九尾狐公主,随人类一路巅峰,勇闯蜗居人类和萌萌哒小公主新意之作~~
  • 中国大教育家的故事

    中国大教育家的故事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这个漫漫的历史长河中,为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和兴旺,一批批优秀人物前赴后继,不懈努力,才换来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
  • 我为君狂:绝色魔妃战天下

    我为君狂:绝色魔妃战天下

    人背吃个饭都能呛死,更背的还是黄花闺女穿越成了一个大肚婆。妖孽魔王君主众她腹中降临于世不说,还狗血的落下了心脏在她的身子里。妖孽君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因为遗留在她身体里的心脏便欺她身,占她人。这魔王究竟是她儿还是她夫?
  • 拉风修仙日志

    拉风修仙日志

    王小星很无奈,像他这样低调害羞的人应该安静坐在一旁看花落花开才对。但是事实上,不管多大的事情,他都不能只看热闹,而是要插上一脚,最好成为主角,搅风搅雨,完事了还要“区区小事,不足挂齿,云淡风轻”。不管多牛X的人物,他也要硬着头皮去踩上一脚,踩完了还要摆出“我还没用力你就倒下”的欠揍姿态。“是的,没错,我就是不出风头会死星人。”——————新书求收藏,求推荐,求支持!
  • 沉浮之千寻

    沉浮之千寻

    她究竟要寻找什么,想要什么?江湖沉浮里,由一个小人物成长的故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 金枝玉叶:血嫁
  • 小尼阿福

    小尼阿福

    她和他是前世的欢喜冤家,他和他却是生来的“瑜亮”,一次命运的轮回,他们在另一个时空交合……到底是坚持着前世的诺言还是将从心出发……一个小尼姑在走投无路时会遇上什么呢?她没有什么才智,好吧,也算不上美人,但事先说好,那些事你们就慢慢争吧,可别拖我下水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