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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中国互联网第一股网盛科技发行上市

白志林

案情简介

(一)中国互联网第一股上市

2006年12月15日,中国A股市场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络股——网盛科技(002095)在深圳中小企业板成功上市。

网盛科技的全称为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发行价14.09元,发行市盈率29.98倍,为近期新股发行以来最高。首日上市的开盘价为68.10元,全天大幅震荡,盘中最高至78.00元,最低至53.05元,报收于62.8元,较发行价14.09元涨345.71%。

网盛科技专业从事互联网业务,旗下包括中国化工网、中国纺织网、中国医药网等垂直B2B电子商务网站,其中中国化工网成立于1997年,1998年就开始盈利,目前各网站年总体盈利接近3000万元。

(二)网盛科技的改制

网盛科技自成立以来,与中国许多民营企业一样,并未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当网盛科技启动改制后,参与改制的中介机构便着手进行相应的股权结构调整。一方面,对网盛科技及其关联企业的业务进行整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另一方面,对网盛科技及其关联方的股权进行调整,理顺股权关系,同时对管理层进行激励。基本方案确定后,中介机构又对网盛科技改制中所涉及的税收成本、资金运转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最后制定出一套操之可行的改制方案。

作为网盛科技改制的律师,我们主要从公司的历史沿革、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公司的业务、税收、重大合同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对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由于网盛科技属民营企业,未涉及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其产权结构尚属清晰,不存在产权不明或潜在的纠纷问题。因此,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在理清网盛科技的整个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制作各种法律文本,并对改制过程中新产生和发现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办法。

由于网盛科技改制时,当时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而且根据政府的相关要求,律师要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以,律师要配合其他中介机构制作审批所需要的各种文本及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主要对改制成股份公司的主体、其历史沿革、股东、关联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资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重大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罚等问题发表意见,对改制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出具明确的意见,对改制主体的整个改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表意见。

政府的相关批复文件下来后,发起人出资到位,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改制主体便需召开创立大会,就股份公司的设立事宜进行讨论。

律师在创立大会的召开过程中所要做的事情包括:制作创立大会所需要的各种文件,如会议通知、各种议案、表决票等;协助企业做好创立大会的整个召开程序,如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的合法性、会议召开的程序、表决的方式和程序、会议的记录等;最后是对整个创立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保证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创立大会作出同意设立股份公司后,律师应指导和协助企业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当然,如果是新设股份公司,就不存在变更登记的问题。

(三)网盛科技的上市辅导

依照证监会原来的要求,股份公司上市前要进行最少为期一年的辅导,由中介机构对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的培训,律师主要从《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发,对公司进行培训,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保证其知晓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所应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会计师主要从财务角度,保荐机构主要从整个上市的角度,对公司进行相关的培训辅导。

在对网盛科技进行了为期一年的上市辅导后,浙江监管局进行了验收,认为网盛科技的辅导合格,已符合申报上市的要求。于是,中介机构便开始着手上市申报材料的制作。

(四)网盛科技的上市申报

在上市申报阶段,中介机构一般都会派驻人员进行现场办公。在该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收集整理制作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材料,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核查企业的各项经营运作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企业在此过程中所需制作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起草和审查等。

由于股票发行上市对一个企业来讲,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律师要对公司相关的决议性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必要时,律师应直接参与该法律文件的制作,并对整个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当整套的申报材料上报证监会后,证监会有一到两次的反馈,主要是针对申报材料中描述不清或需进一步澄清的内容进行补充,对某些问题发表更加明确的意见。律师在这个时段的主要任务是针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收集资料,从法律角度对某个问题发表意见。

(五)网盛科技的发行和上市

200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06年第54次会议审核同意网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6年11月12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6]133号文核准网盛科技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新股。

至此,网盛科技公开发行的全部核准程序已经走完。

2006年11月24日,网盛科技在规定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等文件,向社会公众公开推介。

2006年12月1日,网盛科技向社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向询价对象定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公告》,确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2006年12月7日、8日,网盛科技向社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网盛科技的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已经完成。

2006年12月14日,网盛科技向社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股票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网盛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2006年12月15日,网盛科技的股票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成为我国A股市场第一只纯网络股票。

法律意见

(一)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在整个改制过程中,律师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1)尽职调查;(2)与企业沟通,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3)与其他中介进行沟通协调,对整个改制方案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议和方案;(4)根据方案确定的时间和程序,制作各种法律文本,包括各种协议和公司章程等。

由于改制是公司上市的必经阶段(特指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将来的发行上市。所以,在改制前期的尽职调查及方案的制订上,应倾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历史沿革、重要资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税收等方面的问题。在方案的设计中,应做到公司具有独立性、主业突出、关联交易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等。

(二)辅导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由于证监会对公司上市前的辅导期限不作强制性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惯例辅导期定为三个月。在辅导期间,律师应为公司制作各种内控制度,完善公司的各项治理结构,并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上市所需的法律知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在此期间,公司更加规范运作。公司管理层熟知上市的各种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公司的各种事务。公司的财务制度更加完善。公司的各项操作已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三)上市申报阶段的法律问题

律师最终的成果体现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上,所以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成为律师在本阶段所主要制作的法律文书。制作上述法律文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2)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发行人的设立;(5)发行人的独立性;(6)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7)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8)发行人的业务;(9)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13)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发行人的税务;(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9)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0)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2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的法律风险及其评价;(22)发行人的其他问题。

律师在该阶段,还应为公司发行上市召开的股东大会制作各种法律文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法律文本。同时,律师还应配合其他中介机构,随时为公司解答各种法律问题,或者向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意见。

经典评析

公司上市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公司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多个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律师在其中起着重要的沟通、解释和协调的功能。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和起草各种法律文件,还表现为及时解答公司及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处理上市期间遇到的各种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因此,律师的业务知识就不仅仅限制于《公司法》、《证券法》等与公司上市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上,律师对拟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所做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亦应知晓,甚至应十分精通。同时,由于公司上市涉及公司的各个方面,与公司运作有关的合同、税务、环保、劳动用工、诉讼仲裁等法律知识亦要求一个证券律师必须具备。否则,律师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必然会存在某种法律漏洞,在证券市场越来越规范、证券法规越来越严格的形势下,律师所承担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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