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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智慧与理智的爱

纯粹理性总有它的辩证,不管从思辨的使用来看,或以其实践的使用而看这因为它对那特定有条件的东西要求其条件的绝对综体,而此绝对综体则中能见之于物自身。但是,因为一切事物的概念必须涉及直觉,而就我们人类说,这些直觉除感触直觉外从不能是其他直觉,因此,这些直觉从不能见之于那“只以有条件者与各种条件而组成”的“现象的链子”中,这样,则从“条件的综体这个理性的理念应用于现象”这应用中,遂发生不可避免的幻象,好像这些现象就是物自身似的。但是,如果这种幻象不通过“理性一与同其自己的一种冲突”而泄露自己,则它从未被注意是虚妄的。但是,通过这种冲突,理性被迫着去追踪这种幻象,追至其根源,并去寻求出它如何能被排除,而这一步工作则只能通过对于全部纯粹的理性机能,施以完整的批判考察而被作成。事实上是人类理性所曾陷于其中的最有益的错误,因此它最后终于驱迫我们去寻求这钥匙以便去逃出迷宫;一旦钥匙被打到,则这钥匙又可进一步发现那“我们不曾寻求它但却已需要”的东西,就是说,发现一个“观看到一较高而又是不变的事物秩序”的景观,我们早已存在于这秩序中,甚至现在也存在于这秩序中,而在这秩序中,我们通过那发现,能够通过确定的规律去依照理性的最高指令继续去生活。在理性的思辨使用中,这自然的辨证如何可被解决,如何可防止十分自然的幻像而发生出的错误,这可以在“纯粹理性的批判”中详细被看到。但是理性在其实践的使用中也不见得较好一点。作为纯粹的实践理性,它同样想去为实践也有条件的东西去找那无条件者,而它去寻找那无条件者不是把它当作意志的决定原则而去寻找它,理性也还要在最高善(圆善)的名下寻求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无条件的综体。

我们去实践合理行为的各种格言,即充分地规定最高善的理念,这是“实践的智慧论”的事,而此实践的智慧论,作为一门学问看,即是所谓哲学。哲学一词是取古人所了解之意。古人以为哲学意谓一种“概念中的教训”,即是“最高善已被置于其中”的概念,并且也意谓一种“行为中的教训”,即是“最高善所因它而被得到”的行为。去把哲学一词在其作为“最高善论”的古义中,这必应是妥善的。因为,一方面,(作为一种最高善论)这所附加的限制必应适合于那个希腊字(希腊字哲学一词指表“爱智慧”),而同时它又必足以在哲学的名下去拥有“爱学问”,就是说,“爱一切思辨的理性知识”,所谓“爱一切思辨的理性知识”就是这思辨的理性知识在以下两方面均可适用于理性而言,即,一是在那个概念(即最高善的概念)方面可适用于理性,一是在“决定我们的行为”的那实践原则方面可适用于理性,而在这两方面适用于理性却也并未丧失这主要的目的(爱智慧),而单为此主要目的的原因,此思辨的理性知识才可叫做实践的智慧论。另一方面,通过在此定义中执持一个自我估价的标准,于一个人面前而去抑制那“冒险去要求哲学家的称号”这样一个人的自大,这必是无害的。智慧的知识之所函蕴的比一个平庸人所要求自己的更多一点。这样,哲学如同智慧仍然是一种理想,这理想,客观地说,其被呈现为完整的,是单只在理性中而为完整的,而主观地说,对一个人而言,它只是这人不停止的努力的目标,而无人能有理由宣称为实得有它,得有它以冒称哲学家之名,他也不能展示这理想的不可错误的结果在他自己的人格中认为一范例。而这一点却也正是古人所要求的认为一条件,以为值得有那个可尊敬的“哲学家”的头衔的条件。

关于在最高善的定义一点上的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我们需要去作一定的解说。

道德法则是一纯粹意志的惟一决定原则。但是因为道德法则只是形式的,所以它作为一决定原则须抽掉一切材料,就是说,抽掉作意的每一对象。因此,虽然最高善可以是一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对象,但是它并不被看成是意志的决定原则;单只是道德法则才必须被看成是原则,基于这原则,最高善以及最高善的实现或促进才是所属望或所意在者。这一解说是重要的,即在如“道德原则的规定”这样一种精细微妙的情形中而为重要的,在道德原则的规定处,细微的误解足以颠倒人的心灵。因为,我们已知:如果我们在善的名义下,认定任何对象为意志的决定原则以先于道德法则,并因此,从这对象中而推演出最高的实践原则,则总是引出他律,而毁灭了道德原则。

但是,如果最高善的概念以为其最高的条件,则最高善必不只是一个对象,而它的概念以及它存在的观念,由于通过我们自己的实践理性而为可能者,必同样是意志的决定原则,这一意义也是显明的。因为在那种情形中,意志,如自律原则所要求,事实上实为那“早已含于这概念中”的道德法则所决定,而并不是为任何其他对象所决定。“意志决定”概念的这种次序决不可忽略,因为不然的话,则我们将误解我们自己,而且以为我们已陷于一种矛盾中,当每一东西实处于圆满谐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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