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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经济法概论(1)

【本章提示】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了解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由法律规范组成,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形成了自己特定的调整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中的一个部门法,与其他法的部门有着普遍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对这种经济关系的协调是一个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经济法不能等同于国际经济法或国际商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等非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因此,经济法又不能等同于或附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经济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直接调整经济关系,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系列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初步建立。

2.干预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自身运行的自发性调节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滞后性。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注重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和管理,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之法,强调国家的意志,因此与注重个体意志的民法有着明显的区别。

3.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是指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调整手段上的综合性。经济法采用了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方法调整经济关系,违反经济法,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责任。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经济法充分吸收了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使经济法发展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4.社会性

经济法的社会性注重保护社会利益,协调国家和个体利益,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法”的代表。民法是以个体为本位,行政法是以国家为本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经济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即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对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进行了必要的干预。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在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属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二)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经济鼓励自由竞争,但自由竞争常会伴有不正当竞争且容易滋生垄断,这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必须依法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属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三)宏观调控关系

计划经济以微观调控为主,市场经济以宏观调控为主,同时自由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要求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属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四)社会保障关系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成员在遇到风险后的基本生活应给予保障,但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保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安置法》等属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是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是经济法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弥补经济法律规范的不足,还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领会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加深对经济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

一般认为,经济法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个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

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率的社会。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关系为前提

作为经济关系,存在于人类的一切社会,即从原始社会到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始终存在。而经济法律关系则不同,它是历史的产物,产生和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其存在和发展,受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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