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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编写《宁夏通志·大事记》蠡测

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的规划,《宁夏通志》全书拟设25卷,含卷首、各专业分卷、人物分卷和附录卷四大板块。其卷首主要包括大事记、概述和序言、凡例等内容。全书编目设计,有特色有创新,既符合传统方志的志规,又遵循了国家对编修社会主义新志书的基本要求。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1997年5月8日颁布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第三章《志书编纂》第十三条,对于新志书的体裁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一般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体……。”所谓“记”,即大事记,说明大事记是新方志基本体裁不可或缺的“七体”有机组成部分。可见,写好大事记正是保证志书总体质量的重要前提。

自治区通志编委会编辑部要我担当《宁夏通志》卷首主编,我接受任务之后,决定先组织人力编写大事记,因此翻阅部分省志的《大事记》和一些理论文著,对如何编纂《宁夏通志·大事记》进行初步探索,现忘我浅陋,大胆撰写这篇拙文,供参加编写通志“大事记”的各位先生讨论和参考。

一、“大事记”的由来

中国方志文化,系吸收祖国各种优秀文化典籍的内容与形式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如古地书、古舆图、古簿书和正史等其他史学著作,都是地方志的渊源,而“大事记”正是来源于正史的《本记》。司马迁在编修《史记》时,就曾参阅古史《禹本纪》和《世本》,而作《五帝本纪》等十二卷,以记述“帝系”,称之为“本纪”。这种按年月排比大事,记述帝王传记的方法,遂成为纪传体史书的重要内容之一。后来历代“正史”皆沿用这个名称,曰“本纪”或曰“纪”。但史学著述正式使用“大事记”作为书名,则是南宋吕祖谦所撰著的《大事记》十二卷。方志同时也学习了史著这一做法和优点,于篇首设“大事记”一门,用以简述一地通史概要,作为全志之经脉与纲领。

我国古方志大多缺佚无存,故编年体志书无从考其源流。查明嘉靖初黄光升纂修《长兴县志》、万历颜木撰《随志》、崇祯龚策撰《武进县志》和清《临朐编年录》等志书皆用编年体例,颇有春秋之法。而“大事记”之引进志书,应以南宋绍熙三年(1192年)曹叔运所撰《永嘉志》为始。此志设有年谱、地谱、名谱、人谱,实将正史之《纪》移植试行于地方志。之后又有高似逊于嘉定七年(1214年)纂成《剡录》,即浙江省的《嵊县志》(因嵊县古名剡县,作者发怀古之雅趣,为志书命名为《剡录》)。该志全书十卷二十四目,首列“县纪年”,用编年形式记录全县的大事,于是乎开志书设“大事记”的先河。清代著名方志学家章学诚把方志列为八门,“首曰编年,存史法也”,主张志书设置“大事记”,并置于志书之首。延至中华民国间,黄炎培和黎锦熙分别在编撰他们的家乡方志《川沙县志》和《城固县志》时,又均于志首设置“大事年表”。黄在《川沙县志·导言》中说:“编方志必先立大事表,余主此甚坚,史之为用,明因故而已。”而黎之《城固县志》首设“大事年表”,据他自述是“仿民国二十五年江苏川沙县志体例”,故均如出一辙耳。但真正以“大事记”三字出现在志之前,大概是民国24年(1935年)宋宪章、邹允中、崔亦文所修纂的山东省《寿光县志》了。黄、黎等人之做法,在民国间普遍被采用,渐渐成为一种新志体。近20年,在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实践中,于志首设立“大事记”已成为全国各地修志同仁们的共识而被广泛实施运用。因此,1985年4月公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七条,曾因势利导作出规定:“新方志的大事记,要详今略古,适当选择当地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记述,使读者了解该地历史发展的大致脉络。”

二、“大事记”的作用

地方志的编纂原则采用横排竖写,以类系事,事以类从,聚为一志,以横为主,以纵为副,着重反映时代的横断面。正如前辈方志学家章学诚所说:“史体纵看,志体横看,其为综核一也。”志书这种从总体上打破时间概念的编纂方法,便于集中反映某一事物的方方面面与全部内容。但它的偏于“横剖”,缺少“纵贯”之法,又有割断历史,打破事物相互联系的不足。所以“大事记”的设置,起到了勾勒出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或一个行业内,从古至今,从自然到社会发展进程的大致脉络,帮助读者阅读理解志书的各方面内容,为各分志史事交代一些历史背景,从而达到弥补志书缺史的不足。因此,“大事记”成为志书的一条经线,纵贯各分志,与各分志的横排竖写相结合,以经织纬,经纬交织地完成方志存史的任务,起到了补史和取长补短的作用。

另一种看法,认为方志“大事记”发挥不到“纲纪”、“经线”和“纵贯各分志”的重要作用,它只是扼要介绍简史,起到以备检索的作用。基于这种评价,“大事记”的位次亦相应发生变化,从“前置”改为“后置”,甚至降格为附录的内容之一。这种看法与做法,我认为显然是把志与史相混淆,以史求志的结果。所谓志者何?即记、纪也,录、记录也。方志是秉笔直书,记述史事,以供人采摘使用的资料性文献。方志之大事记亦然,只要忠实扼要记述一方之历史(提纲性),点到为是即可,为需要进一步研究者提供素材和门径,为读志者,简要交代历史背景和因果联系,就算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志书不承担对历史进行全程系统研究的任务,所以,要立足于地方志看“大事记”,而不要立于史学著作看“大事记”和对“大事记”进行苛求。

三、“大事记”的收录标准与内容

“大事记”为志书之经,但又最忌讳平铺直叙,记成一本流水账。所以在编写“大事记”之前要首先确定“大事记”的收录标准,而具体标准的制定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既然是“大事记”,最重要的原则首先应该是“大事”。当然,时代不同,地域不同,层次不同,对于大事的判断也不尽相同。宋人徐无党在帮助欧阳修修注《新五代史》时,“粗言欧公书法义例”,于该书《梁本纪》条下加注,表明作者撰写后梁太祖朱晃“本纪”的选材原则。注曰:“自即位以后,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则者,则否。”元人胡三省在评论司马光作《资治通鉴》时亦议道:“温公之意,专取关国家盛衰,系生民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以为书。”可见,事关国家大事、国计民生,政治、经济变革和事出非常,影响巨大而深远的事,均应视为大事。另一个原则,就是“主线”。每一历史时期收录大事,不应漫无范围,而是应有主线意识。如果不突出主线,只是核桃枣子一把抓,就反映不出历史的特点。还有一个原则,即必须在选材时,注意审慎去取,尽量选择能够充分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科学内涵和时代发展趋势、历史潮流的资料。如果抓了芝麻,丢了西瓜,事物的固有本质就会被大量浅层史料与现象淹没,则“大事记”起不到全志纲举目张的作用。

总之,只有作者能站在时代的高度鸟瞰全局,把掌住大、要、新、特的标准,系统而又简要记述一地(或一行)古今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活动,并做到“大事突出,要事不漏,新事不丢”,则编纂“大事记”就有了成功的保证。对于上述原则,可具体化为三条标准:其一,从对社会影响的范围来看,系牵动全局的事;其二,从影响的时间来看,不仅当时影响强烈,而且事后影响深远的事;其三,从事发当时来看,似乎一般化,但预后前景不可估量,属于新生事物的苗头。诸如重大政治事件,重要经济变革,破坏性强的自然灾害等,都应视为大事范围。

再依照这些标准,志书“大事记”的收录内容,大致可从以下十个方面考虑:行政区划的变动,重大政治、经济、军事事件,体制改革与重要机构设置,重要会议与所形成的重大决议与政策法令,主要领导人和著名人物的重要活动,重大内外事往来,重要科技发明与经济社会方面的重要建设成就,重大人事任免,重大事故的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与自然变异等。对于“大事记”的内容,欧阳发先生认为,“细则则无,大体须有”。他还根据修志实践,提出六个“要记”方面的遴选,即:“第一,特别重大的事件要记;第二,重大变革的事要记;第三,不平常的事件要记;第四,有重要意义的事情(不一定很大)要记;第五,为后人所效法、有教育意义的事要记;第六,为后人引以为戒的事件也要记。如果确实从实践出发,做到了六个‘要记’,一个地区凡有重要意义、重要影响、重要历史价值和重要借鉴作用的事件,是可以搜罗无遗的。”

四、“大事记”的体例

清代著名方志学家章学诚主张“志属信史”,“方志之为史裁”,应效“古史良法”,“体裁宜得史法”。方志“大事记”按史法,在体例上一般多采用编年体,并在个别地方兼用纪事本末体以交代时空广、跨度大的一些复杂事件的来龙去脉。

编年体。中国古史基本体裁,即以时为经,以事为纬,按年月日顺序编写史书的体裁。其起源于《左传》和《楚汉春秋》,后继者有《春秋》、《竹史纪年》、《汉纪》、《后汉纪》、《资治通鉴》和历代《起居注》、《实录》等,均沿用这种体裁。它以年、月、日为经,事实为纬,逐年、逐月、逐日记载一地历史。凡有日月可稽者,注明日月;日不详者可附于月末,用“是月”表示;月不详者附于年末,用“是年”表示;同一日(或“是月”、“是年”)内记载一件以上史事者,每条前加小三角符号“△”,以示说明。使用编年体纪事,便于看出同一历史时期各种现象的相互联系,综合反映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完整的历史概念。对于这种优点,早被唐朝史学家刘知几所肯定。他在《史通·二体篇》中说:“夫《春秋》者,系日月为次,列岁时以相续。中国外夷,同年共世,莫不各载。其事形于目前,理尽一言,语无重出,此其所以为长也。”但是,以时记事,也有将延续时间较长的大事,因他事中隔,“一事而越数卷”,事被分割,支离,首尾不能相顾,缺乏连贯性和始末不详,因果不彰之不足,给人以“流水账”的感觉。正如梁启超对编年体的评论:“然史迹固有连续性,一事或亘数年或亘百数十年,编年体之纪述,无论如何巧妙,其本质总不离开账簿式。读本年所纪之事,其原因在若干年前者或已忘其来历,其结果在若干年后者苦不能得其究竟。非直翻检之劳,抑亦寡味矣。”

纪事本末体。中国编史的另一种体裁,即以历史事件为纲的体裁。始创于南宋袁枢的《通鉴纪事本末》。其后又有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元史纪事本末》,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等。它以事为纲,每事为篇,各排比其次第,而详述其始终。此法的优点是:大事突出,记事连贯,叙事完整,综合性强,每事全程一次记清,不留悬念,可补编年体一事多时,因时断事,零出散见,首尾难稽的缺点。但这种体例只适合特别重大、复杂,且过程较远的事件,只可作为大事记的一种辅助形式。章学诚和梁启超都夸赞这一体例。章说:“本末之为体,因事命篇,不为常格……文省于纪传,事豁于编年,决断去取,体圆用神。”而梁则论曰:“俗求史迹之原因结果以为鉴往知来之用,非以事为主不可。故纪事本末体,于吾侪之理想的新史最为相近。”采取这种体例的编写方法,是把一个地区编修地方志所确定的上下限历史进行梳理总结,精选出若干件大事,每件冠以小标题,集中、完整地述其始末因果。但是这种方法,往往只收录特大史事,对于较大和一般的事件却被丢弃,而且每件大事与同期其他事之间缺少联系,且事内亦时空交错,不能反映每一时空范围内的历史全貌,更为要害的是把史与志混同,有乖志法,有违背方志“述而不作”之嫌。同时,这种编纂形式,对于作者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难度亦较大,故目前方志界采用还较少。

编年与纪事本末相结合体即以上述两种体裁结合使用,以编年体为主,但对于特别重大的历史事件,或是时间跨度较大,或是情况复杂而又特殊,需要交代清因果关系的若干条大事,采用在事件发生或结束之时,一次性集中记述清楚。这当然只能是补充形式和个别情况下使用,因为一记两体混用,毕竟不太理想,有伤规范。

分置体。即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两体分置并用,有人称之为“大事记两分法”。这种方法,是将若干重大历史按本末体立题分条记述写成“要事本末”、或“大事记略”,其他史事按编年体撰写成比大事记更为简要的“大事年表”。“大事年表”置于卷末以备查,“要事本末”置于卷首以为志纲,亦可均置于卷首,先“大事年表”,次“要事本末”等不同做法。此法实为章学诚“两纪论”之法的运用,早在清(道光)《安顺府志》、《义兴府志》中就已出现。后1929年,傅振伦先生在参修《北平志》时,也曾在所撰《编辑北平志蠡测》专文中提议在“纪”中并列“大事年表”、“大事记”(要事始末)和“杂事”三项,实际上是一种分置体的主张。无独有偶,今山西省阳城县志办主编刘伯伦同志在编修新县志的实践中,也总结性提出“大事记”分置的主张。他在《修志艰辛,乐在苦中》一文中说:“我们编写县志‘大事记’时,觉得单用编年体或纪事本末体,各有利弊。用编年体,以时为纲,一些跨月跨年的大事无法记其全过程,只得零出散见,显得支离破碎。若用纪事本末体,以事为纲,一些同时发生的事件无从共见,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难以看出。这真是一对难以克服的矛盾。我考虑了很久,难以定夺。后来,在睡醒时,突然想到何不兼用两体各取所长呢?‘灵感’来了,便决定将‘大事记’分为‘大事年表’和‘要事本末’两个部分。‘大事年表’依时简述大事;‘要事本末’则以事立题,详述本末。”

纪传体。以人物传记为中心的史书体裁,即以人物为纲,兼以排比大事,考见人物的活动。此法系司马迁修《史记》所创,分别用“本纪”记述帝王,用“世家”记述王侯封国和大人物的史事等。历代“正史”均引为体例,方志效之。然新方志均设有“人物传”,故此法于新方志多不采用。

另外,还有人主张在志书中将大事记独立为一个分卷(分志),与全志各篇处于平行平等的地位,名曰“大事志”或“纪事志”,内容包括“大事年表”、“大事述略”和“简史”三部分,置于卷首,用以取代“大事记”和“概述”,对全志起到史经与纲领性作用。对于以上几种体例与相应的编纂方法,我认为都可以在修志实践中,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主编的客观驾驭能力进行探索,现在没有必要很快就说哪一种体例与方法是完美无缺的。我们处在改革的时代,当以改革的精神,在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实践中大胆创新。

五、《宁夏通志·大事记》分卷编写拙见

根据方志学的基本理论,结合宁夏的实际情况与《宁夏通志》的设计思路,我试就《宁夏通志·大事记》分卷的编写刍议如下。

第一,指导思想明确,政治质量过硬。“大事记”的编写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以“三个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和《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为准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并遵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现行的方针政策,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高度统一。

第二,实事求是,秉笔直书。古人云:“良史以实录直书为贵”(刘子玄《史通·惑经篇》)。新方志既要着重反映成绩,写足记全,又不回避矛盾与问题,对于成败、功过、盛衰、得失,应兼收并记,不粉饰,不隐讳,不忘为附益,更不允掺杂个人之偏好与意气,曲笔乱事,淆乱历史真实,误惑后人。而要让志书成为史鉴,明镜照物,消浊、善恶、丑美可鉴。还要力戒浮夸习气。唐代史学家刘知几早就批评过:“世重文藻,词宗丽淫……连章累牍,罕逢微婉之言……”的流俗坏文风,在志书“大事记”的撰写时要引为警戒。所以章学诚干脆提出“文人不可与修志”的主张,章夫子的主张本意无非是反对文人弄笔,着重强调史笔的严肃性,而并不反对文人修志,他本人不就是大文人吗?总之,担任史志编修的人都要坚守“史德”、“志德”,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在史料上下工夫,不必空洞卖弄文采,偏面搞文字游戏,而要以古传今,信以传信,疑以传疑,对历史负责,为子孙留取信史,以传信于天下后世,并以告来者。所谓佳作良史者,其前提必须是信史,无信即不良,志同此理。

第三,讲究选材,突出大事,有裨实用。每事都要力求做到有出处,征文考献,参阅比观,以凭证信。所以要努力选取反映事物本质内核和具有科学意义的材料,原始察终,往古知今,使读者得求一家之废兴。故不轻信单文孤证,不有文必录,不照抄旧史(志),撮取陈言,一仍其廖。或凭空臆度,应真正做到占有资料,宁滥勿缺,但下笔撰文时则要宁缺毋滥,坚决不用似是而非的材料,“一事一语必据其所自来”,以免谬种流传,贻笑大方,并贻误后人。

第四,明确范围,述而不作。以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为范围收录材料,历史上相关地区的相关大事和人物,如有必要亦可收录,但只可点到为止。对于全国与相邻省区发生的特大事件,凡波连宁夏地区者,亦可作为背景提及。全篇要统一收录标准,凡历史沿革,政区变迁,人事更替,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都要按规定标准决定是否记述,不能自作主张,各行其是,更不允许因人定取舍,坚决杜绝请托等不正之风。对历史事件不作评论,个别地方如有必要,只可作画龙点睛式点评。要慎用结论性语言,对于重大历史事件的定性和结论,要经集体讨论,必要时还应写出专题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按上级指示精神行文。

第五,详今略古,明确主线。“大事记”应重点记述党领导下人民进行革命斗争,推翻压在人民头上“三座大山”,各族劳动人民翻身当家做主的历史,特别要着重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领导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伟大胜利的历史。尤其要以浓墨重彩记述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与家乡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还要注意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内容的收入。关于此点,古有明训,《荀子·非相篇》曰:“传者,久则论略,近则论详。”方志大师章学诚亦曰:“史部之书,详近略远,诸家类然,不独在方志也。”

第六,适当运用记事本末体例,写好重大政治运动。因政治运动不设专志,“大事记”对于历史上的政治运动,可相对集中,采用记事本末体作一次性记述。但要遵循明辨是非,说清历史本来面貌,不简单追究个人的责任,本着宜粗不宜细和向前看的原则。对于敏感性的大事如何表述与结论要反复推敲,切不可漫不加察,忘为论定,褒贬失实,而要专题请示领导与有关业务部门审查把关。

第七,文畅意明,言简意赅。“大事记”的每条史事,要交代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人、经过、原因、结果和影响等基本要素。表述要简明、扼要、概括,像打电报,写词条那样,章无剩句,句无剩字,多一字则繁,少一字则残的要求。并尽量注意不要与志书其他部分内容多有不必要的重复,也不要不加选择的把全国共有的大事收入。

第八,行文要规范,以语体文叙事。“大事记”的撰写,切忌古代记事用文言文,近代记事用文白夹杂,当代记事用白话文。但是为了节省文字,适应内容,对于古代、近代某些史事的记述,我个人认为可以采用浅近常用文言笔法撰写,不过应力避艰涩聱牙古奥的文句。另外,凡纪年方法,人物称谓,古今地名括注和书写格式都应作出规定。

第九,《宁夏通志·大事记》前置于卷首,位次“概述”之前,作为全志补史纲要,不另设“大事纪要”和“大事年表”。收录上限不封顶,尽量求古溯源,不作限制,下限于全志一致,统一截止于20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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