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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三)民主途径

民主途径,实际上是指实现民主政治的路径与方法。建国以后,我国在实现民主的途径方面曾经走过曲折的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就如何实现政治民主化问题上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1.使民主制度化、法治化

毛泽东所讲的“民主的方法”,实际上是指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建国前夕,毛泽东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提出的“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在这里,毛泽东不仅提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而且把它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相辅相成。建国后,他针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出现的严重混乱,尤其是苏共二十大以来所暴露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毛泽东开始重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分析和研究,逐步形成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毛泽东根据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化的状况和特点,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方针、政策和方法。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提出的民主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1)“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2)高度民主高度集中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3)“团结——批评——团结”的党内斗争公式;(4)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上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5)科学文化上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6)在全局和部分关系上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7)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上实行“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这些方法,已被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方法,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发展和贡献,为邓小平所肯定、继承和发扬。

但是,毛泽东在探索和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问题上,也存在着一些误区,有一种崇尚“群众运动”、“大民主”的倾向。1956年11月,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专门讲了“大民主”问题。他说,“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我们爱好的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毛泽东本人虽没有对“大民主”这一概念作出进一步具体的解释,但结合他的一些提法和做法,从整体上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大民主”有别于资本主义民主。他曾经说过:“有几位司局长一级的知识分子干部,主张要大民主,说小民主不过瘾。他们要搞的‘大民主’就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度,学西方的‘议会民主’、‘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那一套。他们这种主张缺乏马克思主义观点,缺乏阶级观点,是错误的。”(2)“大民主”的实质是指一种“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的方法。(3)“大民主”的主要形式或手段是所谓的“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1957年10月,他在扩大的八届三中全会上说:“今年这一年,群众创造了一种革命形式,群众斗争的形式,就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现在我们革命的内容找到了它的很适合的形式”,“以后要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形式传下去。这种形式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民主”。(4)“大民主”的目的,最初被毛泽东用来反对“官僚主义”,但是,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理论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发展,“大民主”成了对所谓“走资派”实行专政的工具。毛泽东的这种“大民主”思想与其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理论迷误有很大关联,并与个人崇拜相伴而行,与社会主义法治秩序背道而驰,不仅没能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反而导致了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践踏与社会的动乱。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民主”衍生出的“文攻武卫”、“全面内战”、“群众专政”等恶果,使人人自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严重倒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惨痛教训。

作为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之一和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的邓小平,既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国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顺利发展时期,又亲身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场给中华民族带来历史性悲剧的磨难。这种独特的个人经历,使他对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有着深刻的体验,对所谓“大民主”这种做法的危害性有着深切的认识。邓小平曾多次指出:“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不能再搞了,那实际上是无政府主义”,“我们有过‘大民主’的经验,就是‘文化大革命’,那是一种灾难”,“‘四大’不是一种好办法,它既不利于安定,也不利于民主”,“‘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发生积极作用”。根据邓小平的提议,1980年全国人大专门作出决议,废除了我国宪法中关于“四大”的条款。

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的。没有法治,就谈不上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也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的一贯思想。尽管毛泽东也曾经宣布要以法治国,但是由于封建主义思想的长期影响,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的传统,再加上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些认识误区,他的法治意识并不强,甚至存在一种人治意识与个人崇拜倾向。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数人,……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有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级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这就致使党内和社会生活中民主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十分严重,甚至发展到“文化大革命”那种“无法无天”的极度混乱局面。总结历史惨痛教训,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特别强调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他进而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也就是说,要加强法治,克服人治的弊端。只有这样,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在思考如何避免给党和国家带来深重灾难的“文化大革命”这类现象发生时,邓小平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也就是民主的制度、法治的制度,这是防止“文化大革命”重演的根本保证。民主与法制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我国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必然危害社会主义民主。”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任务,把依法治国提高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的高度,作为发展人民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江泽民还强调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前者属于法律范畴,后者则属于道德范畴。党的十七大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主张。这些都体现了我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的一贯的治国主策。

邓小平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进一步阐述了加强法制建设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措施。基本准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也就是说,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就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种现象不仅无法实施依法治国,而且从根本上说也难以消除人治代替法治的弊端。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正常现象,他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更是进一步强调“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这就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必须要严格执法,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了严格执法,党的十五大指出,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必须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严格执法,必须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大力加强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之外,应利用我国特有的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这样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政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实行行之有效的监督,从而更为有力地保障执法的严格。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与执法水平;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与法律意识等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一个以宪法为基础、包括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加速构建,从而使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大大改观,使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司法权来自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但是,在我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下,司法体制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以权代法、以情枉法的弊端,许多地方机关甚至直接干预案件的审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司法体制的改革,使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更好地行使了审判权和检察权,保证了司法独立,提高了司法公正。要进一步创造条件,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此外,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情,而且也是全体人民的事情,因为法归根到底是要人去执行和遵守的。所以,实行法治必须要提高人的素质,必须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这在我们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经济文化还不发达的、全体国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还不高的国家里尤为重要。为此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律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还特别强调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通过普法活动这种形式大大增强了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全民的法律知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2.以党内民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马克思、恩格斯历来重视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列宁根据俄国条件下建设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需要,独创性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中国共产党也历来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

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针对井冈山边界党组织生活的不足与封建主义的影响,提出了肃清党内生活中封建流毒影响的思想。针对红军党内极端民主化的思想,毛泽东在他起草的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中深刻地批评了“由下而上的民主集权制”的错误思想,提出了在组织上应该“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的主张。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的报告中提出“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这段报告从加强党的力量的角度,论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针对历史上党内民主政治生活中一度存在过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左”倾错误,他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开展党内斗争的正确方针。毛泽东为了使全党能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首次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要求概括为:(1)个人服从组织;(2)少数服从多数;(3)下级服从上级;(4)全党服从中央。毛泽东的加强党内纪律的思想,对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起到了重大作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有关党内民主建设的主张与思想,可以说是围绕着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度里,如何把党建设成为一个充满朝气,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这一重任展开的。

建国后,毛泽东针对党内民主集中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可贵的探索。鉴于1957年以后,民主集中制受到极大削弱,甚至在有些地方遭到粗暴破坏的情况,他多次阐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强调发扬党内民主,并不是要削弱党的必要的集中。毛泽东还从保持党和国家无产阶级性质的高度,说明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是关系到我们是否“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这一重大问题。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然而,毛泽东在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没有能够始终如一地贯彻这些正确思想,尤其是在晚年严重偏离甚至背离了这些思想。党内专断、家长制的作风日益严重,甚至有意无意地提倡个人崇拜。1958年,他在成都会议上说:“有些人对反对个人崇拜很感兴趣。个人崇拜有两种,一种是正确的个人崇拜,……另一种是不正确的个人崇拜。”1965年1月9日,毛泽东与斯诺谈话中,当斯诺问到中国有没有个人迷信时,毛泽东直率地说:“恐怕有一点。据说斯大林是有的,赫鲁晓夫一点也没有,中国人是有的。这也有点道理。赫鲁晓夫倒台了,大概就因为他没有个人迷信。”在个人崇拜思想的影响下,有的负责干部在党内甚至提出了“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从毛主席要服从到盲从的地步”。从此,党内生活中的“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文化大革命”中,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使党内民主蒙受极大摧残,使党和国家蒙受了灾难性的厄运。

党内民主建设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问题。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邓小平特别重视党内的民主建设问题。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就从如何加强执政党建设的角度思考党内民主建设问题。他在中共八大上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专门提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同时强调,必须正确认识“领袖对党的作用”,反对“个人崇拜”,并且肯定“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的一个重要的功绩,就是告诉我们,把个人神化会造成多么严重的恶果”。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他针对党内民主业已出现的问题,告诫全党:“我们党内一定要有充分的民主。”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这里所说的制度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他强调,实现党内民主的关键是“党要有党规党法”,从领导方式上,他力主坚持“集体领导”、“集体接班”的原则,这就为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指明了基本方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针对过去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恢复了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2)制定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确立了集体领导的原则。(3)成立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加强党内纪律制度的建设。(4)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5)明确规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按党纪和法律的规定办事。(6)加强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逐步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任期制、差额选举制和离退休制。(7)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实行党政分开。(8)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邓小平有关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从制度的层面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党民主建设的一个重大理论难题。为了彻底告别“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他又以身作则,率先垂范,1989年9月,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集体接班后,他即向中共中央提出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职务的请求,对后来的党内民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明确提出“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更明确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地位,党内民主不仅是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推进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有效途径。

3.发展基层民主

基层民主,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治民主化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并得到快速发展,其主要标志是民主选举。民主选举包括直接选举村委会领导班子,选举乡镇与县市人大代表,以及间接选举基层政权领导成员。这是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进行的民主实践。

邓小平一再提醒全党,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国情,不能操之过急。比如像“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应从基层搞起,把直接民主形式与间接民主形式相结合,这是一个战略的考虑。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大力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即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进行民主监督。通过基层民主建设,培育公民的民主观念和民主文化精神,提高政治文化素养,从而为实现更高层次的民主形式,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创造有利条件。对此江泽民深刻地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提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受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把基层民主作为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种渐进性的民主实验,基层民主的深入发展,必将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

总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不仅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并吸取了人类政治文明建设中取得的优秀文明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并在以后得到进一步丰富与完善。在这个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大大加快,民主政治制度日趋健全,大大推进了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不仅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中断了的民主化进程,而且使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把人民代表的选举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进一步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4)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国家先后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了基层群众组织。党的十七大更强调把发展基层民主视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5)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不仅制定了现行宪法,而且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6)不断推进政治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7)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废除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等。这一切,使我国民主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建国以来建设步伐最快、成效最大的时期。

当然,“民主既是指一种理想,又是指一种现实”,“在任何一个国家,在理想的民主和现实的民主之间,鸿沟都实实在在地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而来的,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习惯和传统,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再加上我国是大国,政治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人民的政治文化水平和思想素质总体上说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符合。在这样的情形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不能操之过急。邓小平多次强调指出: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确实具有艰巨性、长期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它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否则就会导致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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