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
平居必尽其敬,就养能致其欢。
病则致其忧,
色不满容,行不正履。
丧则致其哀,
擗踊哭泣,尽其哀情。
祭则致其严。
斋戒沐浴,明发不寐。
五者备矣,然后能事其亲。
五者阙一,则未为能。
事亲者,居上不骄,
当庄敬以临下也。
为下不乱,
当恭谨以奉上也。
在丑不争。
丑,众也。争,竞也。当和顺以从众也。
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
谓以兵刃相加。
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
三牲,太牢也。孝以不毁为先。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而不除之;虽日致太牢之养,固非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