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办法》第二条均有类似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最后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办法》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除此之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还应遵循回避原则。《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均有相关规定。
以上各项原则是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的基础,必须严格遵循。
68.怎样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与特征?
(1)鉴定结论的性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是证据,而且是民事法律七种证据形式之一,其证明力仅次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既然鉴定结论的性质仅仅是证据中的一种,其是否发生作用仍将取决于是否查证属实。这就要求鉴定结论的制作者??鉴定人不仅要叙述根据鉴定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而且要在分析这些事实的基础上提出鉴定和判定的意见。鉴定结论只能依职权就应查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定,而无权对案件的法律问题作出结论。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时,可以依据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相关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确定该损害后果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却不能去确定医疗机构是否赔,赔多少,因为这是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主管的事情。
(2)鉴定结论的特征。与其他证据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
第一,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职务行为的结果。医学会组建的专家鉴定组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医患双方争议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以自己对争议事项的认识形成鉴定结论,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毫无疑问,没有鉴定组成员履行职责的活动,就不会有鉴定结论的产生。
第二,鉴定结论的意义在于解决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由于当事人双方对医疗纠纷的事实存在争议,就需要权威的第三人来对争议的事实本身作出评判。因此,一份科学的鉴定结论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起着澄清事实真相的作用。
第三,鉴定结论的中心是回答申请人的疑问。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无法认定,需要以专门知识和技能方能证明疑问。受人之托,释人之疑,这便是鉴定结论的功能。
第四,结论应当是科学的。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是鉴定活动的灵魂。如果鉴定结论违背科学,将失去证明力而不能采信。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不仅要求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手段要符合科学,进行鉴别和判定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技术知识为标准。
6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并盖有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述至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确定。
70.如何缴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由谁来承担是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来确定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依照《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7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无时间限制?
依照《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而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说明》对此却没有规定,这也是《条例》及《办法》的改进之处,保证了医疗事故的及时处理。
72.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向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章 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7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有什么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鉴定,不能混为一谈。章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并发布的,针对的是刑事案件,主要是对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损伤程度的一种诉讼标准,有关鉴定人员根据被鉴定人损伤程度的具体情况,来评定其损伤是否构成轻伤或是重伤,为司法、审判机关对人体伤害案件的处理,提供必要的伤情依据,并以此决定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体地说,依照《刑法》,如果构成轻伤的,应处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构成重伤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由公安部制定发布的,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的一种评定标准,据此作为民事损害赔偿及行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是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以此作为医疗事故处理的依据。这几种鉴定分别针对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
7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罪鉴定有什么不同?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医患双方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医疗过错鉴定的实质是司法鉴定。而之所以将之称为医疗过错鉴定,而非医疗过失鉴定,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理论与医疗实践,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范畴。医疗损害的结果可以是医疗过失所致,也可以是医疗故意所致。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本质区别表现为:
医疗过错鉴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文件依法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行)函(1989)63号《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和第44号《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比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更广。如前所述,医疗过错包括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失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