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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大学生就业政策

就业政策法规是国家及有关部门对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都必须按照这一规章制度开展活动。所以一个不熟悉就业政策法规的毕业生,就如同一个不懂比赛规则而上场比赛的运动员一样,其结果不是成绩无效,就是会因犯规而被罚下场。所以熟悉就业政策法规对大学生来说十分重要。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有关概念

1.什么是毕业生

毕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及格,准予毕业的大学生。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硕士、博士生通过毕业设计或毕业答辩后可以同时相应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2.什么是结业生

结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的大学生。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学生就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考试及格者学校为其换发毕业证书,但本科以上不再授其学位。

3.什么是肄业生

肄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且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大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4.什么是毕业生资格审查

毕业生资格审查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严肃学历教育,强化学生学籍管理,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各个环节,面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的工作。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入学资格、学历资格及学籍变动情况。审查方法是以盖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为原始依据进行核对。审查程序是:学校进行初审,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学校在确定派遣名单前,由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会同教务、招生和其他学生管理部门,对参加就业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向校长办公室提出审查报告。经审查批准,符合毕业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参加派遣,不允许那些不经统一考试、录取,未取得学籍的旁听生、进修生或未经过合法转学手续的学生混同合格毕业生参加派遣、开具报到证。如有此类现象发生要追究有关学校领导的责任。授学位的毕业生还须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5.什么是毕业生鉴定

学生毕业时按国家要求,学校要对每个毕业生做全面鉴定。其内容主要从德、智、体三个方面,对毕业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风、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与不足,明确努力方向。鉴定要实事求是。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涉及政治问题,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6.什么是生源

毕业生生源指的是毕业生参加高考所在地,而不是家庭所在地。生源是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因升学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毕业生,如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各学历直接升人上一学历阶段学习,中间没有间断(含中间因毕业参加工作而间断,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落户工作一年以上)的,则第一次迁出的原始户籍地,即为毕业生的生源地。毕业生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档案原则上应转回其生源地区,由当地政府继续协助就业。

因此,区分生源所在地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学期间,如遇父母户籍发生变动等原因户口随迁的,要及时出具异地户籍部门允许落户的证明,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变更生源地记录,以便学校及时派遣其至新的户籍所在地。

7.什么是包分配

包分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制度,它是指大学毕业生由国家负责按计划统一分配工作的制度。也就是说,只要你考上了大学就成为国家包下来的人,毕业后就是国家干部的身份。凡是1988年以前入学的毕业生,都实行国家计划分配制度,但必须具备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是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大学生;

第二,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服从国家需要。

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国家都包分配。

8.什么是不包分配

不包分配是指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以后,大学毕业生由原来按计划统一分配变为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在一定范围内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对少数未被录用的毕业生,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这个制度从1989年以后入学的高校毕业生中开始实行。教育部直属院校从1989年实行,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院校,凡是条件成熟的要求在1989年起步,1990年全面实行。

9.什么是供需见面

供需见面是高等院校和用人单位为协商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而进行的一系列相互沟通信息的活动,它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是完善计划就业方式的重要措施。供需见面的目的是沟通供需信息渠道,加强高等院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增进高校和用人单位的相互了解,把毕业生输送到国家最需要、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最大限度地做到专业对口、人尽其才。

供需见面的做法是:在国家毕业生就业计划内,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学校直接向用人单位联系(也可以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学校联系),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分专业、分地区的人数情况及每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及毕业生适宜从事的工作范围等情况。用人单位则根据需要向有关高校提出需要毕业生的专业、人数和使用意图。供需见面办法始于1983年,由教育部决定首先在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青岛海洋大学四所高校试点,随后逐渐扩大范围。

10.什么是双向选择

双向选择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就业制度,即是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市场就业制度。这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双向选择的目的:

一是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

二是通过检验,增加学校的活力、压力和动力,提高学校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是促使用人单位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关心学校的培养过程,向学校及时反馈有效信息。

双向选择有以下几个环节:

(1)毕业生形成职业心理定式

通过对自己的个性(能力大小与类型、气质与性格类型、兴趣爱好等情

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自我判定,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价值取向。

(2)用人单位确定人事计划

主要是根据各类空缺的工作岗位和对知识水平、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定招收毕业生的人数和基本条件。

(3)信息交流

用人单位通过信息媒介向社会传递就业需求信息,毕业生则要及时获取这些信息,并有目的地选出与自己价值取向一致的工作岗位。

(4)双向沟通

毕业生向用人单位了解详细聘用意图、工作环境和事业发展前景情况。用人单位则再根据具体要求对毕业生知识、能力、身体、思想品德等素质逐一考查,决定是否录用。

(5)签订协议

毕业生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双方可签订就业协议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权利及违约责任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里注明。

双向选择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事业性原则。即双方的相互选择都应站在国家的事业发展和建设上。

第二,竞争性原则。毕业生在选择单位时要公开竞争,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时要择优录用。

第三,主体性原则。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其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只能起参谋、服务、检查和监督等作用。

第四,真诚性原则。双方必须以严肃谨慎的态度,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

双向选择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模式,大致经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施统一分配,引入“供需见面”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阶段,是以学校为主体,同社会沟通,并附以一定的指导性计划,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

第三阶段,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招生、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毕业生将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实现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

11.什么是报到证

报到证的全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它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离校所持凭证,分两联(机打),其中一联由毕业生持有并交用人单位报到,另一联装入毕业生档案。

(1)报到证的作用

①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毕业生就业后的工龄由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②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③接收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④是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

报到证目前仍在中国人事管理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毕业生们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报到证,不要丢失。报到证原则上不补办,应届毕业生如不慎遗失报到证,须及时向学校报告遗失过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毕业生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报请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准后予以办理新证。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2)报到证的有限期和毕业生的报到期限

毕业生报到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毕业生领取报到证以后,应尽快到工作单位或人事教育部门报到,没有特殊原因延期报到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就业调整改派毕业生的报到时间由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

12.什么是派遣

毕业生毕业后领取就业报到证离校到用人单位报到称为派遣。时间一般为七月初,报到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或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

13.什么是二次派遣

二次派遣是指未能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被派遣回生源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继续落实就业的一种方式。

按照各地的规定,对未落实就业的毕业生基本都要求将档案直接寄往生源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持报到证到报到,等落实就业单位以后再凭协议书或单位接收函到生源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以往大学生在实行完全分配体制下,很多人把在学校的分配当做“一次分配”。而把派回来源省份的分配叫做“二次分配”,即“二分”。

14.什么是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它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才能生效。它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是毕业生确定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学校确定毕业生就业并派遣的依据。

签订协议书的目的是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权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协议书中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与责任。三方如果有其他约定,须在备注栏注明。就业协议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结果。

15.什么是接收函

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而出具的正式书面证明,即为接收函。落实到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应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和各部委人事部门盖章为准;落实到省属各厅局单位,应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和省属厅局人事部门盖章为准;落实到省、市、自治区地市所属单位的,以地市人事部门盖章为准。

16.什么是签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共同意向后,用就业协议书的形式把这种关系确立下来的过程就是签约。所谓“约”,就是约定、协约、协议,一般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一定范围内的责、权、利等事宜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约(或称协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产生了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通过学校主管部门的签证,双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就完成了签约。毕业生一旦签约,便意味着落实了就业单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要建立法定的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毕业生在报到后,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相比,劳动合同进一步确立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17.什么是违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执行协议就是违约。国家规定: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原则上双方不得“违约”。但在派遣前,如毕业生一方提出毁约,须征得用人单位谅解,取得用人单位退函,缴纳违约金,并经学校及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调整就业单位。在正式派遣以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的,只能按“改派”的有关规定处理。

近年来,在毕业生的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以专业不对口、无法解决户口等原因在签订就业协议后,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里,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统一印制,由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字盖章的一种协议书形式,相当于一种预约,可以算做录用合同的一种,但缺乏劳动合同许多必备的条款。出现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毕业生也应该保持理智和冷静,首先要争取时间、争取主动,从用人单位开具书面退函,详细说明单位违约的理由后,上报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就业。避免出现类似情况,最根本的是要做好签约前的调查研究,尽量避免与一些无明确上级主管、挂靠,无固定办公地点,不明确具体岗位、待遇的单位随意签约。

很多大学生对于毕业或派遣后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人事用工合同不够重视,认为签订就业协议就可以万事俱备、高枕无忧。事实并不是这样,一旦用人单位钻就业协议书的空子,出现违约的情况,毕业生往往是没有多少自我保护措施的。从改革的方向来看,今后的就业协议应该朝着与相关法规规定内容接轨的方向发展。从目前来看,毕业生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应更多地了解单位的具体情况,签订就业协议时,附注必要条规进行自我保护,或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用工合同。

18.什么是改派

毕业生派遣后因错派、使用不当或违约等原因而提出重新派遣,称为改派。具体有如下情况:

(1)错派。发现没有这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已经撤销或用人单位隶属关系搞错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

(2)使用不当。用人单位要了毕业生(尤其是紧缺专业),却安排从事与本专业无关的工作,或严重降格使用。

(3)违约。

(4)其他特殊情况。

毕业生就业后,遇到以上几种特殊情况需要学校帮助解决的,可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反映情况和要求,由学校调查和处理。一般情况下经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在本地区和本部门内调整。如需跨地区、跨部门调整的须履行如下手续:

①原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将毕业生退回学校的公函。

②经学校同意,毕业生可重新联系接收单位。新的接收单位应向学校出具正式同意接收的公函。

③经学校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下达调整改派计划。

④学校按照上级下达的调整计划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毕业生重新办理派遣手续,退还报到证,换发新的报到证,并重新迁转户口、档案关系。用人单位按调整计划接收改派的毕业生。

毕业生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向用人单位提出退回学校的要求,凡是因个人无理要求被退回的,学校不再负责改派。

改派的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逾期不再受理。所以毕业生需要改派时,应及时向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说明情况,提出申请。

19.什么是服务期限

国务院1989年19号文件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年(不含见习期1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服务年限应该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一致。

20.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加以约定。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含六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含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两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两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试用期只能试用一次,在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21.什么是见习期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规定:为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其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了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查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习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某些行业,需要长时间的实际锻炼,所在单位可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毕业生见习期间,单位应按学用一致原则,结合今后所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毕业生到基层或第一线进行见习。见习岗位的安排,既要有利于实践锻炼,又要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合理培养。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岗位。到时达不到见习要求,经所在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见习期,并将延期的理由通知本人。一年延长期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执行。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二、各类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1.统招统分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教育部对统招统分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推荐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2.定向、委培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教育部规定:定向、委培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即定向生派回原定向单位;委培生按原协议派回原委培单位。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就业的个别定向、委培生,在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处理好相互经济关系后,可以申请办理脱定、脱培手续。属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内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跨部门、跨省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结业生就业的政策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就业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一年内补考及格核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4.有病、残疾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毕业前夕学校按国家规定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能派遣。一年以内病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内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残疾毕业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学专业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残疾毕业生,属于国家统招统分毕业生,享受国家就业政策,派遣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遣后由毕业生报考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继续协助就业。

5.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国家规定,在校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原则上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学士学位就业派遣,这和普通高校招收的本科生的就业基本一样。在职人员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不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均回原单位就业。

已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工作后的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生对待。

6.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般说来,凡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在就业时均会受到一定影响。影响大小一是看处分的性质如何,即道德品质方面的处分与非道德品质方面的处分相比,前者相对后者影响大;二是看处分的等级,受记过以上处分(记过、留校察看)与记过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相比前者比后者影响大;三是看现实表现,受过处分后能够接受教训,彻底改正的,在就业时受影响小;无明显改正错误表现的,在就业时影响大,对那些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而又无明显悔改表现的毕业生,如无用人单位接收,国家不负责他的就业工作;四是看用人单位的条件和标准,不同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用人条件和标准,由用人单位决定接收与否。

学校对受过处分的毕业生,不管轻重,只要认真接受教训,有显著悔改表现,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和其他毕业生一样,一视同仁,并实事求是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对于在校期间受过较重处分,虽已取得毕业资格,但在就业时没有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将按结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7.毕业生到部队就业的政策

(1)部队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①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符合公民服兵役的政治条件;

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

③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毕业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毕业生不超过35周岁;

④接收专业类别,以理工类为主,兼顾部分文史类毕业生;

⑤身体健康,具体条件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检标准》执行。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毕业生视力和身高条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2)部队接收高校毕业生的程序

在毕业生所在学校推荐或毕业生自荐的基础上,部队用人单位按照专业要求对初选合格的毕业生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审查、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与毕业生所在院校和毕业生本人签订有关协议,毕业生按协议持《报到证》到部队报到。

(3)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后的待遇

地方高校毕业生到部队报到后,即享受部队干部待遇,从报到之日起发给当月相应职务薪金,实习期(一般为1年;凡是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毕业生,没有实习期)满后,即定职定级:本科毕业生定副连职,授中尉军衔;硕士毕业生定正连职,授上尉军衔;博士毕业生定正营职,授少校军衔。入伍后的医疗保健、保险、住房分配、家属随军、休假等福利按国家和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8.毕业生到“三资企业”就业的政策

“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到“三资企业”工作,首先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其次必须到“三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才流动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1)“三资企业”十分重视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因为企业的成败,关键在于人才资源的素质和人才作用的发挥,具体要求是:

①工作资历。对于普通文员以上的职位,多数“三资企业”,把应聘者应具备相关实际工作经验,列为第一应聘前提。

②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资企业”大量的业务都要与境外、国外打交道,很多“三资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又多是外国人,所以,“三资企业”要求应聘者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③有吃苦耐劳的实干精神。

④有创新精神。

⑤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⑥注重团队精神。

(2)进入“三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教育背景。“三资企业”一般要求应聘者受过大学教育。除了主管、经理级职位以及特殊岗位有时要求学历高一些,专业要求严一些外,一般职位对学历和专业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因此,在选择应聘单位时,一定要弄清招聘职位与自己专业的差距。

②掌握外语和计算机操作的程度。如应聘管理人员,因需要经常与外国人沟通,要开会,听报告,外语的听、说能力应达到较高水平,计算机操作方面应当很熟练。应聘初级职位,外语的会话水平应无大碍,对计算机的操作应当很熟练。

③综合素质要求。沟通能力好;重团队精神;语言能力佳;充满自信;个性独立自主;学习意识强;良好的创新能力;愿持续加班,身体健康。

“三资企业”招聘人才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大型人才中介组织或在报纸上登广告、网上招聘、参加人才交流会等。

9.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政策

(1)报考公务员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政府机关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③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④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⑤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按国家规定,某些专业毕业生,如外语、计算机、财会专业应届毕业生,可以经过考试直接进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工作。

⑥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

⑦具有录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家招考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程序

①用人单位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部门的名称及其编制、缺编人数及拟增加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报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②报名与资格审查。报考之前,组织人事部门都会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考公告。公告招考对象与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应审查的证件;报考部门、录用人数及专业;考试录用的原则与方法,考试时间和内容;报考费用及其他必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宜。

③考试。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有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项内容,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均要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语言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中组部、人事部将根据《招考简章》公布的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从通过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专业科目考试(面试)的人员名单。专业科目考试内容因拟聘职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面试是通过面谈、情景模拟或心理测验等方法,对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交际能力、言谈举止、仪表等方面进行测试。

④调剂。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时,将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由中组部、人事部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面向已通过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进行。中央机关没有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调剂。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可在报考本系统的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报考者中进行公开调剂。

⑤考核。在笔试、面试的基础上,还要对考试合格者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等工作实绩及需要回避的情况进行调查考核。

⑥录用。由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职位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属国家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报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3)国家对新录用的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①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要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才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②在试用期间,新录用的公务员要接受岗位培训,合格者方可正式任职。

③新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1~2年。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还规定,新公务员在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试用期并取消其录用资格:①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②由于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犯病,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痊愈的。

10.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政策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是由团中央、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它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科技、扶贫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无论是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都可报名参加。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西部计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做出决定,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十项优惠政策:

(1)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每月600元/人生活补贴,在西藏服务的,每月800元/人,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入学前户籍所在省省会城市和服务省省会城市之间的距离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确定,按年发放。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学校。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6)服务期满将对志愿者做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8)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等评选。

(9)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10)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延期还贷提供帮助。

11.毕业生支边范围的政策

毕业生就业支边,是指内地生源到以下10个省、自治区就业: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云南、贵州、广西、黑龙江、内蒙古。毕业生就业支边的范围与常说的西部地区不同,西部地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内蒙古、西藏等1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12.毕业生户口、党、团组织关系转迁的政策

毕业生户口的转迁是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报到地址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领到户口迁移证后,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应立即到学校户口管理部门更正,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单位后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党组织关系到学校党委组织部迁转,然后到就业单位上级有权接收组织关系的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团组织关系到校团委办理迁转手续,然后到就业单位团委办理组织关系接转。

13.毕业生档案转递的政策

档案是一个人的学历、社会经历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是一个人在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正常流动的客观依据。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客观反映,是用人单位考查和录用毕业生的参考材料之一,也是毕业生进入单位后转正、定级、增资、提职、调动乃至将来退休的重要依据。因此,档案对每个毕业生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档案转递的依据是报到证第二联和毕业生派遣名册,学校通过机要局将档案寄往具体用人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寄往该单位委托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档案不能由毕业生自己提取。派遣时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外省毕业生,档案一般寄往毕业生生源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在落实具体单位后应及时与本省就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毕业生档案一般在派遣以后几周内寄出,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一至两个月后,应向人事部门查询自己的档案是否已寄到。如果三个月后发现档案仍未寄到,则应立即与学校联系,查询档案的下落,避免发生因长时间延误而造成的档案遗失。按规定,机要部门协查档案的期限为一年。

14.对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毕业生的政策

毕业生的报到期限为一个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即时向就业单位说明情况。否则可能产生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则由本人承担。

15.对未就业毕业生的政策

对未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省市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原则上由生源省市负责就业相关工作。本省未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地市人事、教育部门,毕业生可继续落实就业单位,在两年以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完备有关手续后可以向学校申请改办就业报到证。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失业人员对待。

16.报到证丢失的处理政策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教育部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唯一有效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收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如果在报到期限内将报到证丢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上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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