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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附录(1)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一章名称及性质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一条本林定名为世界佛教居士林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条本林为信仰佛教同志捐资设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三条本林以奉行佛法救世主义为业务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章目的及职务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四条本林以下列各项为目的

(甲)佛教教义之修学及宣传

(乙)世界佛教同志之联络及交换智识

(丙)社会事业之随力举办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五条本林以下列各项为职务

(甲)关于文化事项

(1)各种学校(遵照部章)

(2)佛学图书馆

(3)宣讲处

(4)出版处(设文化部办理之)

(乙)关于慈善事项

(1)施医处

(2)施材处

(3)放生会

(4)赈灾协会

(5)佛教公墓(设慈善部办理之)

(丙)关于学教事项

(1)读经处

(2)阅藏室

(3)研究会

(4)宏法会(宣讲佛法、讲经,设学教部办理之)

(丁)关于修持事项

(1)皈戒会

(2)莲社

(3)禅定室

(4)修法坛(设修持部办理之)

(戊)关于总务事项

(1)林员处

(2)会计处

(3)收支处

(4)文牍处

(5)交际处

(6)庶务处(设总务部办理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六条各部办事规则另订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七条除第五条所列各项先行举办外,其他应办事项得随时量力增加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三章林所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八条本林设在上海闸北新民路国庆路口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九条本林为应同志之需求,得随时设立分林于国内外各地,其组织章程另订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四章职员、办事员及林役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十条本林职员名称及其职权如下

(1)理事设理事二十一人组织理事会,总理林务之兴革、预决算之审核、各部主任之请任及保管资产等重要事项;常务理事九人分别兼任正副林长各部部长及理事会秘书

(2)林长设林长一人主持本林一切重要事项,副林长二人辅助林长襄理一切,林长缺席时得代行其职务

(3)部长各部设部长一人,主持该部各项重要事务

(4)主任各处会等设主任一人,办理该处会一切应办事项,惟重要事务须得该部部长同意

(5)干事各处会得酌设干事若干人,执行该处会应办事项

(6)监察员设监察员五人监察职员办事状况审查收支账目及督促一切进行事宜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十一条前条各职员均需有林员之资格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十二条前条各职员之选任解任规定如下

(1)理事由林董及居士用投票选举法,于全体林员中选出之,任期三年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互选之,任期三年

(2)林长、副林长、部长及理事会秘书由常务理事互选兼任之,任期三年

(3)主任由各部部长推举,理事会通过请任之,任期一年

(4)干事由各主任推举,林长委任之,任期一年

(5)监察员由全体林员用投票选举法于林员中选任之,任期三年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十三条各职员概尽义务不支薪金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十四条各处会得雇用办事员若干人,其任免及薪资经主任之申请,得各该部长之同意,由林长核准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十五条林役之任免及加薪,经庶务处主任之保举,由总务部部长核准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五章林员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十六条本林林员分林友、林董、居士三种,其资格如下

(甲)林友凡在家二众赞成本林宗旨志愿入林,经林员之介绍者,得为本林林友

(1)随喜林友每年纳常年费二元以上者

(2)赞助林友每年纳常年费十二元以上者

(乙)林董具下列两项资格之一者,由理事会之通过,得请为林董

(1)佛学深邃或德望高超而志切护持佛教业务者

(2)每年纳常年费在五十元以上或一次特捐三百元以上者

(丙)居士林友之具有下列资格者,由理事会之通过得选为居士

(1)普通居士曾为本林林友在三年以上,受过三皈者

(2)精勤居士林友之佛学深邃修养精进者,或普通居士之能常时到林,助林务三年以上者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十七条林员入会之手续如下

(1)填写志愿书

(2)缴纳林费

(3)由本林给予徽章及证书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十八条林友得享本林出版物之赠与,选举监察员被选举为理事或职员,及随时到林修学之权利

林董及居士除上述权利外,并有选举理事之权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十九条林员如犯下列各项之一者,得令其出林或取消其资格

(甲)触犯刑章经法院判决有罪者

(乙)违背林章或毁损本林名誉者

(丙)品行不正经本林规劝仍不改者

(丁)停纳常年费二年以上者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十条凡林员之出林或自请取消者应即将证书徽章缴还本林或由本林公布取消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十一条凡志诚学佛欲入林修学而无力缴纳林费者,经理事会之通过,得准免费;但发现志愿不坚,修持懈怠时,得即取消其林员资格。如前条办理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六章会议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十二条林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职员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均由林长召集之

理事会每月举行一次,由理事会秘书召集之

常务理事会每星期举行一次,由秘书召集之

部务会议每三月举行一次,由部长分别召集之

各项会议如有特别事故,均得开临时会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十三条各项会议规则另订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七章经费及会计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十四条本林之经费来源如下

(甲)林员常年费及特捐

(乙)指定用途之常年捐及特捐

(丙)非林员之乐捐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十五条本林所有账目除林董居士监察员得随时到林审查外,得聘会计师常年审查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十六条本林如向外募捐时,当遵章呈准主管机关后,由林长签署委任募捐证,方得举行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十七条每月收支账略,须报告理事会;每年决算书,须报告全体林员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十八条捐款人姓名数目分期编制报告,分送各关系人以征信实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八章附则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呈准主管机关立案施行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第三十条本章程如需变更时,由全体林董及居士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体林董及居士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之决议,并主管机关之许可,得改订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一章总则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林章程第六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订立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条本规则凡本林职员及办事人员分别遵守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二章理事会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三条理事会由理事二十一人组织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四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请任各部主任及干事

(二)审定各项章程及规则

(三)审定林员之各种资格

(四)审核林员之出林及取消资格

(五)准许林员之免费

(六)通过保管资产之办法

(七)支配各部所办事项之经费

(八)通过经常用费之预算追认超过预算之数目及通过任何特别用费之支付

(九)核准收支报告及决算书

(十)准许分林之设立

(十一)通过订立各项契约或合同

(十二)解决其他重要事项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五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中互推一人为秘书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六条理事会每月开会一次,日期为每月第一星期日午后五时;倘有紧要事项,得由秘书秉承主席召开临时会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七条理事会无论常会、临时会,开会时除有特别事故,应守秘密;除不详事由外,其余普通事务应由秘书编列议程,印就通告书,分发各理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八条理事会秘书须准时到会,以便收集议案、编列议程、印发通告书、保管议案、分发通知单及填具理事会决议证等事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九条理事会开会时,理事须准时到会,如有不得已事故,得委托其他理事或职员代表列席,惟每人只有一代表权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十条因事缺席之理事,对于缺席时之决议事项,应与列席理事负同一之责任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十一条无论常会临时会,至少须有理事过半数方可开议,如届时到会不足法定人数,暂候半小时;仍不足数,应即延会,定期再行召集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十二条理事会开会时,以林长为主席;林长缺席时,得推一人为临时主席

《世界佛教居士林办事细则》第十三条理事会之决议,以出席理事之过半数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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