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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直接受制于行政权力的检察权——造船业集体行贿案(3)

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平衡检察机关的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是一个十分棘手的法律难题。确立近现代检察官制度以来,日本不断调整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和实践操作规则,总的趋势是强化其司法属性,更加严格地限制法务大臣行使指挥权,特别是对于个案的指挥权。二战前,司法大臣按惯例都必须有担任检察总长的经验,1890年(明治23年)颁布实施的《裁判所构成法》第28条规定,司法省的长官(司法大臣)对各级检察机关具有直接进行指挥、监督的权力。关于司法大臣能在多大程度上干预、指挥检察官的行为,虽然当时的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多数学者认同“积极说”,即司法大臣可以积极地、主动地对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干预和指挥。

二战战败后,日本在美军的“指导”下,对本国的政治、法律体制进行“改造”。1947年5月3日,新的《裁判所法》和《检察厅法》与日本《宪法》同时颁布实施,根据这三部法律的规定,日本的最高裁判所从司法省独立出来,而检察厅也从裁判所中独立出来,从而正式确立了现代化的司法体制。《日本检察厅法》第14条规定,“对于本法第4条及第6条规定的检察官事务,法务大臣得以对检察官进行一般性的指挥监督。但是,对于每一案件的调查或处分,只能指挥检事总长”。《日本检察厅法》第4条的规定是关于检察官的公诉权的:“检察官就刑事案件进行公诉,请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并监督判决、裁定的执行;对于属于法院权限的其他事项,认为职务上有必要时,要求法院予以通知或陈述意见;作为公益代表人,进行其他法律规定的属于其权限的事务。”《日本检察厅法》第6条的规定是关于检察官的侦查权的:“检察官对任何犯罪都可以进行侦查。检察官和其他拥有法定侦查权的人的关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从《检察厅法》第14条的规定来看,作为内阁成员的法务大臣可以对检察官行使公诉权和侦查权行使“一般性”的指挥权,所谓“一般性”的指挥权,是指对有关检察事务处理方法的一般性基准做出指示、对防止犯罪的一般性方针做出训示、对法令的行政解释做出指示、对每个具体的案件要求检察机关提交报告,等等。法务大臣对检察机关一般性的指挥权,是从保障检察权的行使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平等均质化和一贯性的角度而保留下来的。但是,另一方面,《检察厅法》第14条又严格限制了法务大臣的个案“指挥权”,明确其仅能通过最高检察厅总检察长对个案进行“干预”和“指导”。另外,根据《检察厅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总检察长是“认证官”,法务大臣不能轻易免除其职务。

对比战前战后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法务大臣的指挥权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不被允许就具体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等,直接向办案检察官发出指令,而只能通过“影响”检察总长来实现这一目的。未等检察总长请示,法务大臣就对具体案件主动进行干预的情况,现实中从来没有发生过。法学界通常认为,法务大臣如果这样做有悖立法精神,是违法的。这些对法务大臣的限制性规定,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加“独立”地行使公诉权和侦查权。

但是,无论怎样细抠文字,《检察厅法》也不能就“总检察长和法务大臣意见矛盾时怎么办”给出一个明确答案。从行政隶属下级服从上级的角度,原则上,总检察长在详细报告情况、反复说明立场仍被否决后应服从法务大臣的决定。当然,手段高明的总检察长应努力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二战后曾受司法省委托参与起草制定日本新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著名学者“团藤重光”就曾指出,《检察厅法》第14条的规定中看似矛盾的要求如何处理好,很难从理论上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能不能实现立法初衷,关键还要看总检察长的水平怎么样。在造船业集体行贿案中,显然出现了总检察长认为法务大臣的指挥虽不违法但却不适当的情况,由此引发日本政界、法学界乃至公众的广泛关注。法务大臣犬养健提出的理由被认为明显有包庇嫌疑:佐藤荣作虽然是国会众议员、执政党的干事长,但也不过一个人,国会讨论两个重要法案会因为某一个人的逮捕而受影响的理由无法让人信服。

但是,尽管对犬养健的决定“口不服心也不服”,以佐藤总检察长为首的检方仍然必须面对现实,接受“制度安排的无奈”。此后,检方将重点放在调查自由党的政治献金管理上,仍然做了最大的努力以推进整个案件。位于池袋的丰岛区检察机关先后三次前往自由党总部调查取证。在反吉田茂政治力量的支持下,检方虽然未能获得足够证据以“向第三者供贿罪”起诉佐藤荣作,但仍于1954年6月以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为由将佐藤荣作公诉到法院。佐藤荣作运气不错,1956年12月日本因为加入联合国而搞了一个所谓的“国联大赦”,他最终逃过一劫。自由党当时的另一大佬政调会长“池田勇人”也涉嫌受贿,但未被逮捕,也没有被起诉,通过“迫使”法务大臣犬养健行使指挥权,吉田派的主要政治力量得以保全。

为查明造船业集体行贿案的真相,日本检方先后逮捕71人。1954年7月20日,检方对其中34人提出起诉,7人最后被判无罪,14人被判缓刑,无罪率虽远低于昭和电工案,但当时舆论仍然认为这是检方的一次“完败”。

七、检察系统内部的派阀之争是罪魁祸首吗

1960年5月,犬养健在最新出版的《文艺春秋》杂志上发表所谓的“手记”,为自己在造船业集体行贿案中的立场辩护。文中,犬养健“委屈”地表示,造船业行贿案发生时,日本最高检察厅内部的某高层是“两面三刀”的叛徒。作为吉田茂的“亲信”,他在明知吉田等政府高层决意动用指挥权否决逮捕佐藤荣作的情况下,却在检察系统内部会议上高调地提出“必须逮捕佐藤干事长”,从而使身为法务大臣的自己陷入了非常不利的局面。然而,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犬养健在去向绪方竹虎汇报情况时,偶然在绪方官邸里面看到了“那个人”乘坐的车,而这种行为是违反《检察厅法》的。犬养健还表示,自己曾听绪方说,刚刚离开的人是时任最高检察厅副总检察长(次长检事)岸本义广。

在犬养健的文章出来之前,就有传言说,同为最高检察厅总检察长有力竞争人选的岸本义广和东京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检事正)马场义続之间存在矛盾。检察系统内部有所谓的“思想检察派”和“经济检察派”的区分,可能由于主要成员多有任职“最高检察厅公安部”的经验,思想检察派又称公安检察派;经济检察派当时奉马场为首脑,由于主要成员都曾有过在特搜部任职的经验,又被称为特搜检察派。检察系统内部这两派的斗争源远流长,应该说开始主要是政见和观点之争,特别是在查处那些有作为的政治家腐败案件时,思想检察派认为,不能就案件本身谈案件,从保护国家人才等角度出发,检察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据说,明治维新后,曾对日本全面军国主义化并最终走上侵略道路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山县有朋一度深陷腐败丑闻,西乡隆盛却以此人对国家有用为名,重新启用了这位职业军人。而经济检察派则反对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律就是法律,不论涉及哪位政治家,哪怕是所谓的对国家有用的人才,犯了法也应一视同仁。

根据犬养健的文章,率属于思想检察派的岸本显然同情国家的有用之才佐藤荣作,同时也希望借此案件打击竞争对手、造船业行贿案的主办领导——马场义続,增强自己在政界的人脉资源。因此,岸本一方面在检察首脑会议上极力主张逮捕佐藤荣作,另一方面私下里又偷偷地为吉田茂等政府高层提供意见建议。正是他将可以行使指挥权否决检方的逮捕请求这一关键信息告诉吉田茂的。谙熟检察厅内部运作规则的他这么做,实在是一箭双雕的“高着”。

由于犬养健的文章中明确提到了自己,岸本义广随即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犬养健。不久,犬养健病死,此案也就不了了之。岸本以及他的支持者认为,散布谣言者是经济检察派的人,他们这么做是为了打击岸本,而希望能够挽回声誉重回政坛的犬养健也利用这一谣言大做文章,都是别有用心。造船业集体行贿案发生后第二年——1955年,马场义続成为了最高检刑事部部长,岸本则成为了法务省的次长(副部长),因为最高检副检察长是所谓的“认证官”,而法务省的次长则不是,所以虽然两者平级,但通常认为岸本实际被贬。当然,也有说法称岸本“不愿意离开东京”,拒绝了大阪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的任命。无论犬养健在《文艺春秋》杂志里面提到的情况是否属实,日本检察系统内部存在派阀之争却是事实,还因此导致了《读卖新闻》社会部记者立松和博因言获罪遭逮捕事件。

日本二战后构建起来的所谓民主政治很多地方都给人一种照猫画虎的感觉。以政党运行和选举为例,钱字当头的情况比之欧美等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有的时候比较选举中竞争的两派候选人,其政见根本就是雷同得不得了。这种情形之下得金脉者得选举,其他都不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吉田茂在造船业行贿案发后言之凿凿地说,作为干事长,为党找钱天经地义。如果佐藤荣作因此被逮捕,还会有人当干事长吗?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日本的舆论监督还是硬邦邦的,不管是对权倾一时、深孚民望的吉田茂、田中角荣,还是背负了几十年正义化身光环的“特搜部”,日本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的时候都没有手软过。逮捕敢于发表曝光性报道记者的情况,为战后所罕见。直到今天,你在日本的超市、书店里面,都随处可见很多刊登或真或假政治家“丑闻”的杂志、书籍,却很少见到哪个政治家正儿八经去法院告那些作者造谣的,因此,身为大报记者的立松和博因言获罪才显得尤为不寻常。

1957年10月1日,检方在调查新宿咖啡馆茶馆行业协会理事长安腾恒涉嫌业务侵占罪的过程中,意外地发现了同处新宿的“全国性病预防自治联合会”工作人员也涉嫌犯业务侵占罪的线索。东京地检特搜部随后逮捕了联合会事务局局长今津一雄,进一步的调查表明,该联合会涉嫌为阻止《防止卖 淫法》在国会获得通过,以“工作费”的名义向国会法务委员和“卖 淫对策审议会”委员广泛行贿。

三年前因为造船业集体行贿案搞得灰头土脸的东京地检特搜部如获至宝,决心大干一场。10月12日,“全国性病预防自治联合会”理事长铃木明和副理事长长谷川康等人被东京地检特搜部以行贿名义逮捕。四天后,该联合会专务理事山口富三郎也被逮捕。

10月18日,日本《读卖新闻》刊出了记者立松和博题为《卖春(卖 淫)业行贿案——宇都宫德马、福田笃泰两位自民党众议院议员将被传唤,涉嫌做政界工作的业者将被逮捕》的文章,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借助媒体力量剑指政界高官,一直是特搜部擅长的手段。立松和博本人就曾亲身参与其中,在昭和电工案中,他曾多次刊发独家报道,矛头直指大藏省主计局局长福田赳夫等人,没有检察系统内部熟悉案情的人给他“爆料”,立松是不可能写出这些让他名声大噪的文章的。因为身体原因一度从报道一线“消失”的立松和博希望靠披露卖春行贿案的内部消息而重振声威。只是他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从检方内部人员获得的信息,竟然是“假”的。文章一见报,宇都宫德马、福田笃泰二人先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读卖新闻》和立松和博诽谤和毁损荣誉的法律责任。

这里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此时检察系统内部的权力结构。1957年2月岸信介组阁,7月,花井忠以著名律师的身份出任日本最高检察厅总检察长(检事总长)。民间人士直接担任总检察长的,二战后这是首例。与此同时,前文提到的两位“老对头”的职务也有了新的变化,岸本义广由法务省副部长(次官)转任东京高检总检察长(检事长),马场义続则由最高检刑事部部长转任法务省副部长(次官)。作为一个“外来者”,花井忠检察长尚在熟悉磨合过程中,对局面的控制能力难免稍弱一些,而岸本和马场就此展开了争夺下一任总检察长的激烈竞争。立松和博涉嫌诽谤和毁损议员名誉的事情一出,由于外界传说,立松和博报道中的匿名消息源就是时任最高检刑事部课长、与马场情同父子的河井信太郎,岸本义广在此事的处理上难免就掺杂了一些私心。1957年10月24日,东京高等检察厅以涉嫌毁损名誉的名义逮捕立松和博,并对其连番审讯,希望查出检察系统透露假情报的“内鬼”,从而达到打击马场所领导的特搜检察派的目的。

然而,岸本逮捕记者的举动却引发了舆论特别是新闻媒体界的强烈反弹。立松和博顶住检方的压力,坚决不透露检方内部线人身份的做法也获得了他们的支持,多家报纸刊登文章给予立松和博高度评价。事实上,为线人保密是现代新闻记者的基本操守之一。在美国,向媒体记者透露信息的人被称为“深喉”,这一称呼源自将尼克松总统拉下马的“水门事件”。当时,竞选连任成功的尼克松总统矢口否认与民主党总部窃听事件有关,并试图动用总统权力把事件掩盖过去。然而,《华盛顿邮报》记者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在获得一位“知情人”的爆料,并根据这些爆料联手撰写多篇重磅报道。舆论为之哗然,最终迫使尼克松政府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此案。《华盛顿邮报》的编辑霍华德·西蒙斯(Howard Simons),借用当时正在热映的电影之名,称这位“知情人”为“深喉”。面对多方探求,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坚持不透露“深喉”的真正身份。直到2005年,已经94岁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原副局长马克·费尔特承认,自己就是当年的“深喉”。客观来说,对于那些“以舆论监督权为己任”的媒体记者而言,如果不能坚守不泄露爆料人个人信息这一底线,就不会有人敢于向他们爆料,今后开展起调查来也就难了,立松和博的这一做法因而获得同行们的支持。10月26日,日本新闻协会发表公开声明,要求立即释放立松和博。

面对舆论压力,时任东京高检检察长的岸本并没有妥协。10月27日,立松和博的拘留期限届满,东京高检没能从立松那里获得自己想要的口供,因此,向东京地方裁判所申请延期拘押。结果这一申请被驳回,立松获保释。但是,《读卖新闻》所承受的压力并没有因为同行的支持和立松被保释而减轻。因为在很多非媒体人看来,个人名誉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为“深喉”保密、有利于开展舆论监督却都是行业惯例或者说行业道德规范,这两者并不在同一个层面上。以后者为理由不对前者进行保护是站不住脚的。还有人认为,作为一个舆论监督记者,立松和博在报道方面也存在不严谨之处,收到“内部人”爆料后,未履行必要的核实调查义务就刊发了报道。例如,宇都宫德马本人出身企业家,非常有钱。“不差钱”的国会议员收受“极不光彩”的“卖 淫业者”的贿赂,本身就令人生疑。

事实的发展也证实这篇报道确实有问题。10月30日,东京地检特搜部逮捕自民党国会众议员真锅仪十。检方查明,1956年7月出访欧洲前,真锅涉嫌收受东京市墨田区和江东区卖 淫业者30万日元贿赂,并应他们要求在国会审议《防止卖 淫法》时采取了反对的立场。11月18日,自民党国会众议员椎名隆众同样因受贿被捕。11月23日,自民党国会众议员首藤新八被捕。此后检方再无大的动作,同样隶属于自民党的宇都宫德马、福田笃泰两人并未被检方传唤。

自民党自然抓住这个问题不放,希望以议员遭毁谤的议题来转移国民对自民党麾下三名国会议员接受卖 淫业者贿赂的关注。12月18日,《读卖新闻》在社会版头条位置刊登长篇幅的致歉声明,并给予立松和博严厉的内部处分,令其休假并调往编辑部担任勤务工作,实际上宣告了立松记者生涯的终结。另外,为平息事件,《读卖新闻》还向两位议员支付了一大笔“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来身体就不太好的立松此后日渐消沉,整日借酒消愁。1962年10月,年仅36岁的立松服安眠药自杀身亡,整个事件以悲剧收场。

成为媒体界“公敌”的岸本义广,后来的下场其实也挺悲惨。1959年,在日本总检察长的竞争中他意外地败给了清原邦一。1960年4月,63岁的岸本义广到龄退休。11月,他在家乡大阪(5区)出马参选日本第29届国会众议员并顺利当选。曾担任法务省副部长(次官)的岸本只要连续4次当选国会众议员,就很有希望出任新的法务大臣。然而,据说在马场等人的推动下,大阪检察机关从岸本义广选举中一些细微的违法违规入手,顺藤摸瓜地查出了岸本很多问题,并将其逮捕。岸本义广被迫辞去国会议员,出任法务大臣的梦想也告吹。1961年7月,大阪检方以涉嫌违反《公选法》贿选拉票为名对岸本提起公诉。值得关注的是,检方在起诉中罗列了岸本的28项违法事实。1964年3月,大阪地方裁判所一审判决检方提出的28项指控中有12项成立,判处岸本义广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并剥夺其公民权利3年。岸本不服提出上诉。1965年9月10日,郁闷无比的岸本在增富温泉疗养期间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当时,他的案子还在上诉期间。世事轮回,岸本退休后的遭遇和经历不禁让人想起了几年前的立松和博。

反观马场义続,1961年12月,他出任东京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检事长)。1964年1月,62岁的马场顺利成为日本最高检察厅总检察长(检事总长)。河井信太郎后来也成为了大阪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特搜检察派可以说在对公安检察派的斗争中“完胜”。联系到两派在是否应对那些涉嫌违法的政治家严格依法处理上存在的分歧,一般认为这次胜利有利于推进日本的法治化进程。然而,岸本本人是不是被脸谱化了呢?马场和他的下属河井信太郎真的就是依法办事的象征吗?笔者多少有些怀疑。

首先,岸本是否真的在造船业集体行贿案中“两面三刀”,一方面在检察系统内部会议上积极主张逮捕佐藤荣作,另一方面又私下阻挠检方的意图实现呢?1965年,在纪念岸本义广的研讨会上,时任东京地检特搜部部长山本清二郎就明确表示,在检察系统讨论是否逮捕佐藤荣作的首脑会议上,岸本始终没有发过言。当时他闭着眼,一直认真倾听相关事件的报告。如此看来,所谓岸本积极主张逮捕佐藤荣作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由于山本清二郎是特搜检察派的人,和岸本义广本身不属于同一派别,因此这一证言还是相当可信的。1994年,记者渡边文幸还曾专门就此事访问过造船业集体行贿案中曾参与检察系统首脑会议的井本台吉,他也否认岸本曾两面三刀地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进程。在笔者看来,法务大臣可以对检察系统行使指挥权,本来就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说这样的信息还有“告密”的价值,确实匪夷所思。

其次,卖 淫业者行贿案中有意或者无意泄露假消息的“深喉”到底是谁?谜底至今尚未揭开。曾参与调查、后来成为日本总检察长的伊藤荣树退休后,在《朝日新闻》上连载题为《秋霜烈日》的回忆录。他详细披露了此案的很多细节,也证实了向立松和博提供假消息的人确实存在,但却以“忘记了那个人的名字”为由回避这一得罪人的差事。但伊藤荣树也直接批评了传说中的泄密者河井信太郎。在他看来,河井信太郎虽被誉为“世所罕见的优秀检察官”,号称战无不胜、攻无不克,被他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不坦白交代的。但身为财会和审计专家的他对法律却不甚精通,甚至常常不自觉地为了方便检调工作而歪曲理解法律条文。如果有一天真相能够大白,查出来泄露消息的人真的是隶属于特搜派的检察官,那么,如同北宋年间王安石和司马光的政见之争最后变成了权斗色彩更浓烈、庸俗又残酷的党争一样,日本检察系统内部的这场大争论也已经在卖 淫者行贿案中演变成了一场无原则无底线的权力斗争,记者立松和博则不幸成了牺牲品。

如果说岸本义广等人的人生经历是在警示所有从事反腐倡廉工作的人一定要公私分明、秉公行事的话,立松和博的悲剧则促使我们思考当下中国舆论监督中一些具体而又复杂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记者在报道中使用“隐匿性信息源”是否合理?

在这方面,笔者能够找到的我国唯一的法律法规就是2011年10月14日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共5条,其中第2条第2款规定:新闻机构要规范使用消息来源。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必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国的新闻媒体必须标明信息源,但具有“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的“除外”。那么,在被采访人明确要求为自己保密、否则不接受采访的情形时,媒体报道使用“消息人士、有关人士、接近专案组的人士、内部人士”作为信息源显然难言违法。必须承认,记者与媒体保护秘密消息来源,有助于媒体公共职能的充分实现与行使,进而保护作为读者的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表达权。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一味要求媒体公开信息源,最终导致媒体信息源枯竭而无法行使监督职能肯定是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发展潮流的。美国2005年一项针对1万个报纸、杂志和电视报道进行的调查发现,有13%信息源是秘密的。《纽约时报》则估计主要报刊有一半头版消息来自秘密渠道。假如美国的媒体被明确禁止使用隐匿性的消息来源,那么,还会有水门事件水落石出、尼克松最终落马的结局吗?

但是,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的。隐匿性信息源既可能是“水门事件”中完全出于正义感的“深喉”,也有可能是居心叵测,希望借媒体之手打击竞争对手甚至搅浑水,破坏司法公正、影响判决结果的“坏人”。立松和博一案中,向他爆料的很可能就是后者。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就曾指出,匿名信息源也可能成为一些懒惰、马虎、功利的记者的“拐杖”。据笔者了解,美、日等国的很多媒体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隐匿性信息源审核制度,对“不愿透露姓名”的“线人”的动机、为什么能搞到这样的消息、消息是否可靠等进行复核。例如,《纽约时报》从1999年开始限制使用不确切的消息来源和信息性描述。2003年杰生·布莱尔事件之后,《纽约时报》专门出台了关于匿名信息源的规范,规定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方可使用匿名信息源,并且需要经过主管、编辑等的会商。美联社要求匿名消息源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对新闻至关重要的信息、而非观点,是不得不在匿名情况下披露的信息,而且是可靠的、准确无误的。美国ABC广播公司播出的新闻最终“把关者”是一位不懂新闻业务的“律师”副总裁,其首要职责就是审查新闻的出处和来源,审核新闻是否真实可靠。

但是,仅仅依靠新闻媒体的自律显然也是不够的。与“隐匿性信息源”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衍生法学问题就是,记者能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证言呢?特别是当媒体的报道涉嫌诽谤或侵权时。立松和博一案中,他始终拒绝向检察机关说明“线人”是谁,虽然检察机关拿他无可奈何,媒体自身也为他叫好,但最终这样的一种立场并没有得到社会普通大众的认可。其所服务的《读卖新闻》在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并私下向两位议员支付了一大笔赔偿金,相当于以另外一种形式承担了诽谤的民事赔偿责任。立松也被“组织处理”打入冷宫,失去了采编新闻的资格,最终导致其郁郁寡欢,自杀身亡。

如果深入比较美国和英国、日本等国在保护媒体讨论“公共事务”的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美国的媒体朋友显然更加“幸福”。因为有关法律和判决赋予了他们的报道更大的言论免责权——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多年来在不同判决中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有关解释,那些对失实性批评报道心怀愤懑的官员议员等“公众人物”,不仅要证明报道存在失实之处,还必须证明这些媒体有“过错”,才能以诽谤为由要求媒体赔偿,即所谓的“真实恶意标准”。由于原告承担了更重的举证责任,且证明人的主观过错难度很大,因此美国媒体和记者享受到了更高规格的法律保护。然而,即便如此,正如美国《纽约时报》记者、对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非常有研究的安东尼·刘易斯在他那本著名的《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中所指出的,美国的法律也没有赋予记者拒不向法庭透露信息源的权利,更未将记者的这一权利凌驾于其他宪法权利(笔者理解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之上。

事实上,1972年,美国法院就曾经审理过与此相关的案件。一名握有可以证明被告有罪的重要线索的记者在被要求到大陪审团前作证时,拒绝出庭,理由就是已答应为爆料者保密,出庭作证会损害与匿名信息源的关系。最高法院最终以5票对4票,宣布新闻从业者无权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拒绝出庭作证,此后美国还陆续出现类似案件。安东尼·刘易斯据此评论,只是在非常偶然的情况下,记者会因为信守保护匿名信息源的承诺,而被判藐视法庭罪,甚至因此坐牢。这种情况虽然很少发生,但对记者而言,也是不得不付出的惨痛代价。而且,即使发生这类情形,它给法律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不及赋予媒体保密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来得大。因为媒体并非总是永远扮演正面角色,他们偶尔也会作恶。

笔者认为,试图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寻求微妙而精确的平衡,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面临的永恒课题。坚信“言论自由对个人实践至关重要”、并以捍卫言论自由而著名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同时也是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第一个提出“隐私权”概念的人。1787年,极力倡导出版自由的美国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曾说过:“如果让我在没有报业的政府和没有政府的报业之间选择,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但别忘了,杰弗逊也曾在1807年时在给朋友的信中说,“报纸上现在登的消息,没有一样可以相信,置身于这摊浑水中,连真相本身都值得怀疑”。既保护媒体自由报道真相的权利,同时又要求媒体在面对法律诉讼时明确说明信息源,甚至提供采编信息,否则就以蔑视法庭或者构成诽谤的名义对记者和媒体进行追诉,确保媒体“负责任报道、对隐匿性信息源进行必要审核”,正是法律在保障媒体自由报道权利与公民名誉、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的表现。法律之所以降低对以官员为主的“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格,是因为这有利于媒体和公众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推动政府运作更加公开、透明。但这不意味着,媒体涉及任何人、任何涉及“公共人物”的言论都将享受免责的特权。社会大众可以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但绝不可能接受“一个不受制约的新闻界,一个享受绝对言论免责的新闻界,一个凌驾于法律和普通民众之上的新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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