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历经了至少3000年的发展,有着独立发展、脉络清晰而自成体系的传统,每个朝代的统治者出于争夺政治上正统地位的考虑,一般在开国之初总要制定律典来安定人心,稳定政治局势。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少数民族政权的立法活动出现过两次高潮。第一次高潮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东汉末年,曹魏于229年公布了《新律》,这部律典有多个创新,开创了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之风。此后的晋朝也颁行了“新律”,在西晋以后的岁月里,与南北分治的形势相一致,法律也分为南北两支。南方的法律承袭晋律,而北方的法律改革却相当频繁,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和北周的统治者都积极推行汉化政策,重视修律。这些政权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他们在制定法律方面,力求比南朝的法律更符合儒家礼教的要求。北魏政权在汉族世家大族的帮助下曾进行过5次大规模的立法,所制定的法律完全承袭中原王朝法律的传统。北朝分裂后,北齐和北周都颁行了法律。第二次高潮是辽、夏、金时期。辽、夏、金三个少数民族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其中辽、金两个王朝都曾在吸取唐宋律令的基础上编制了《重熙新定条例》《皇统新制》《明昌律义》《泰和律义》等成文法,但这些用汉文编纂的律令都没有留传下来。西夏的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和《贞观玉镜》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而且,被流传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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