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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清代自然灾害基本

原因探析灾害是指一切对自然生态环境、人类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人们的生命财产等造成危害的天然事件和社会事件。灾害的成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包括与人类关系最密切的所有自然变异,社会因素则包括一切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应该说,自然灾害的发生,都是通过自然变异过程和社会人文系统的相互作用而发生和实现的。首先是受自然环境某些因素的影响,比如天体异常、地质变化、环境恶化等;但能否构成灾害以及灾害程度如何,通常还取决于其他多种社会因素,主要是社会内部的政治、经济条件,诸如政治腐败、频繁的战争、人类不当的活动、人口暴长促使人地矛盾的激化等等,都与灾荒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著名经济史学家傅筑夫先生认为,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原因,显然不完全是天象等自然因素所造成的,而系人为活动的结果,“是人祸,不是天灾,是自然生态平衡被破坏的结果。即森林被砍伐、荆棘榛莽被铲除、荒草原野被开垦,造成植被覆盖率迅速减少,大地裸露日益严重,水土日益流失和日益沙漠化,于是旱则赤地千里,黄沙滚滚;潦则洪水横流,浊浪滔天。这才是灾害频仍、饥馑荐臻的根本原因”。傅筑夫先生所言“人祸”,是指人类不当的生产活动导致自然生态资源的减少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一些灾害如水、旱、虫等灾害的发生、蔓延和肆虐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这绝不是“人祸”的全部内容,我们说灾荒的频繁发生是人祸,在很大程度上还包括政治的腐败,尤其是统治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藐视民瘼的行为。清代自然灾害频仍,自然因素虽然是主要原因,但灾荒所导致破坏之惨烈、后果之严重,其中人为因素则是不容忽视的社会因素。

一、清代灾害的自然因素

灾害的自然因素取决于孕育灾害的自然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生态环境由各种生态因子构成:气候因子、土壤因子、地形因子等属于非生物因子;生物种内和生物种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人为因子属于生物因子。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组合,构成了多种多样的生存环境。自然界是人类生存的平台,自然生态环境的好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常常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诸如土壤退化、水土流失、臭氧层破坏、酸雨等等,由此还可能引发或加剧其他各种形式的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的改变或破坏是各种生态因子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有自然生态因子之间的斗争,也有人类不当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

自然生态环境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从对自然灾害产生影响的角度而论,它主要包括地理环境、大气环境、天气系统、地质构造、地势、地形、地貌等。

(一)清代疆域、地貌与自然灾害

清朝建立后,经过一百多年的征伐,疆域不断扩展,至乾隆10年(1745)准噶尔部的叛乱被平定后,厄鲁特蒙古、喀尔喀蒙古、套西、青海蒙古、西藏、回部等陆续纳入版图。此时清朝的疆域基本确定下来,西跨葱岭和巴尔喀什湖北岸,北接西伯利亚,东至黑龙江以北的外兴安岭和库页岛,东临太平洋,东南到台湾及其属岛,南达南沙群岛,国土面积共有1300万平方公里,成为亚洲东部最大的国家。在中国历史上,只有元代的国土面积超过清朝,为1680万平方公里。清代国土面积大,自然灾害的承载范围扩大,这使得清代自然灾害不论是在发生次数上,还是在受灾区域上,都远远超过以前的朝代。当然,如果从清代的官书比如《清史稿》的记载来看,青海、新疆、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边疆省区以及福建、台湾等沿海省区,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并不是太多,上述8省区合计发生各种自然灾害的记录只有52次,仅占清代总数5097次的1%多一点。实际上,根据地方志资料的记载,这些省份清代发生自然灾害的次数要远远超过52次。比如台湾省,《清史稿》仅记录有2次自然灾害,1次为地震、1次为疫灾。而据《中国地震资料年表》统计,从1661年到1910年,仅按年份计算(即无论每年发生几次地震均按1次计),地震就多达45年次,其中不乏一年之中发生数次地震的情况。至于疫灾,有学者统计,清代台湾大规模流行的瘴疫就有5次。如果再加上水、旱、风等其他灾害,则清代台湾发生自然灾害的次数应该是相当高的。再如内蒙古,《清史稿》仅记录有3次自然灾害,其中旱灾、霜冻、虫灾各占1次。但是,有学者根据各种资料统计,终清一朝,内蒙古西部地区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达204次,“其中旱灾127次,水灾24次,雹灾14次,风灾4次,虫灾10次,疫灾3次,霜灾17次,雪灾5次。”仅此两例已足以说明,清代边疆和沿海省区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并不像《清史稿》所载那么少。可见,辽阔的疆域客观上增加了清代自然灾害的承载范围,是清代自然灾害发生次数居多、地区分布广泛的基本因素之一,也决定了清代自然灾害在时间分布、空间分布等方面,具有和以前朝代不同的特征。

地貌或者说地形是指地球表面的形态。复杂的自然地貌加上气候因素的影响,可以形成多种多样不同的自然生态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局部社会环境,进而使自然灾害发生的因素变得复杂、灾害的类型增多。清代疆域辽阔,地形复杂多样,平原、高原、山地、丘陵、盆地五种地形齐备,尤以山区面积为广。地势西高东低,呈三阶梯状分布:西南部是地势最高的青藏高原,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为第一阶梯,号称“世界屋脊”;青藏高原边缘以东和以北,是一系列宽广的高原和巨大的盆地,海拔在1000米~2000米之间;第二阶梯以东,海平线以上的陆面为第三级阶梯,海拔在500米以下,主要为丘陵和平原。这种复杂多样的地形,形成了复杂多样的气候。地势西高东低,向海洋倾斜,有利于来自东南方向的暖湿海洋气流深入内地,对中国东部的气候、植被、土壤和水文都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这种阶梯状地形,使河流向东形成较大的多级落差,许多大河滚滚东流沟通了东西交通,方便了沿海和内地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由于地理形势的差异,清代各地区的易发灾害类型也多有不同。在西部高原和山地,其主要灾害类型为地震、山崩、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旱灾、冷冻灾害、沙尘天气等气象灾害;中东部地区的灾害类型则要复杂得多,水灾、旱灾、虫灾、地震、风灾、雹灾、霜冻、疫病等各种自然灾害无不齐备;东部及东南沿海省区,则又增加了台风、海溢、海啸、潮灾等内陆地区所没有的特殊灾害类型。

总之,疆域面积的大小以及地形地貌的差异,是影响自然灾害发生几率、受灾范围以及灾害类型多少的基本因素之一。

(二)气候因素与清代自然灾害

现代气象学认为,气候变化对人类与自然系统有重要影响,由于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已经适应了长期以来的气候状况,因此,如果这些变化太快使得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不能适应的话,人们将很难应付这些变化。而一些极端气候事件发生频率的增加将会增大天气灾害的几率。所以,气候因素不但是导致自然灾害发生的主要自然原因之一,也对各种气象灾害诸如飓风、暴雨和严重干旱等,在发生几率以及危害程度上都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地处欧亚大陆的东南部,面临世界上最大的海洋——太平洋,地形复杂,疆土辽阔。东西地跨63个经度,南北纬距差49度。独特的地理位置、复杂的地形地貌,使得我国同样具有多样性的气候特点。从气温分布来看,我国气温分布总的特点是北冷南热,平原相对温暖,高原相对寒冷。年平均气温由南向北逐渐降低,从南海诸岛的25℃以上到黑龙江省北部约-5℃,南北相差达30℃以上。在我国西部地区,由于受高山高原等复杂的地形地貌影响,南部的青藏高原年平均气温多在0℃以下,而北部的塔里木盆地等却多在5℃以上。与世界同纬度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值比较,我国气温水平偏低。我国的气候类型复杂多样,主要以亚热带和热带为主。根据气温的不同,我国从南到北共有南热带、中热带、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中温带、北温带等9个气候带和1个高原气候区域即青藏高原气候区;按照水分条件划分,可分4个气候区,从东南到西北,依次为湿润、半湿润、半干旱和干旱气候区。如果以热量指标分类,我国有以下气候类型:(1)赤道季风气候;(2)热带季风气候;(3)副热带季风气候;(4)温带季风气候;(5)寒温带季风气候;(6)高原气候。每一种气候类型在温差、平均气温、降水量、干湿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我国东部面对广阔的海洋,海陆之间的巨大热力差异使我国季风气候特点非常明显。主要表现为冬夏盛行风向有显著的变化,随着季风的进退,降水量和干湿状况也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冬季近地面层受高压系统控制,盛行偏北风,气候干冷;夏季受低压系统控制,盛行偏南风,气候湿润。可以说,“季风进退强度、时限和反常是中国大面积旱、涝时有发生,水资源短缺和土地沙漠化长期存在的根由”。干旱、暴雨洪涝、低温冷害等是我国主要的气象灾害。

恩格斯指出:“整个自然界,从最小的东西到最大的东西,从沙粒到太阳,从原生物到人,都处于永恒的产生和消灭中,处于不断的流动中,处于不息的运动和变化中。”气候也遵循这一自然界的基本规律,处于无休止的运动和变化之中,几亿年的地球气候史正是以温暖时期与寒冷时期交替出现为基本特点的。历史时期气候寒冷期的交替,通常是以上百年的时间为标尺。有清一代268年,我国气候状况出现过两次大的波动。自然科学工作者通过对我国历史时期气候变迁的研究,认为近5000年来我国气候冷暖波动的大致情况是:距今3000年前的气温要比现代高,后来气温逐渐降低,到隋唐五代,气温又开始回升,从南宋(即公元11世纪)到20世纪初,气温一直偏低,但仍有波动,冷暖交替。总的看来,冷中有暖,暖中有冷,冷和暖是相对的。研究还表明,从公元1000年到20世纪中期,“中国共出现五个低温期:十二世纪上半叶,十四世纪初,十五世纪末,十七世纪和十九世纪中期”。五个低温期清代就占去两个,清代两次大的气候波动正是这两个阶段。研究表明,“在这些低温期中,不仅屡次发生过严冬和严重冷害,而且其他气候灾害也较严重……五百年中黄河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共四次:1482、1662、1761和1843年,除1761年一次外,其他都出现在低温期内。一千年来长江流域发生的罕见特大洪水有三次:1153、1368和1870年,也分别出现在相应的低温期附近”。“在上述五个时期内,各种气候灾害具有群发性的特点……对于这种时期,我们认为可以称之为气候异常期”。任振球认为,近五千年来,中国及世界北半球国家存在三到四个“比气候异常期更为严重的气候恶化期”,其中17世纪是一个“气候恶化期”。任振球所谓“气候恶化期”是指期间气候异常寒冷、大的自然灾害尤其是气候灾害不断出现。竺可桢先生也认为“我国最冷的期间是17世纪,特别是以公元1650~1700年最冷”。许多研究表明,17世纪是三千年来中国和北半球气候最为恶劣的时期。在此期间,欧洲处于现代小冰期的盛期,挪威雪线是五千年来的最低值。全球平均气温比20世纪50年代低2℃左右。

如前文所言,我国气候始终是冷暖波动的,这在任何历史时期莫不如此。竺可桢等人的研究表明,大约在15~19世纪中叶,中国进入与欧洲小冰期相当的所谓明清“小冰期”。在明清小冰期内,中国的气候十分寒冷,特别是15~17世纪寒冷特征最明显,期间,诸如大雪深达数尺、江河冰冻数月不解、人畜冻伤冻毙等情况在史书中多有记载。但是,小冰期内并非气候一直寒冷异常,期内也存在不同的冷暖时段,周翔鹤、米红将竺可桢之说归纳为4次冷期和3次暖期。4次冷期分别是:第一次大约在1470~1520年间;第二次大约在1620~1720年间;第三次大约在1840~1890年间;第四次大约在1945年尤其是1963年以后。3次暖期分别是:第一次大约在1560~1600年间;第二次大约在1720~1830年间;第三次大约在1916~1945年间。如果依照此分期,则清代气候的冷暖交替情况为,顺治与康熙朝特别冷;雍正、乾隆、嘉庆较为温暖;晚清又转为寒冷。气候冷暖变化与旱涝等自然灾害发生多寡有密切的关系,据王业键、黄莹珏的研究,华东、华北地区气候的冷暖周期与旱涝多寡有关。冷期自然灾害较多,正常年相对较少;暖期自然灾害较少,正常年相对较多。

在清代两个寒冷期内,各种自然灾害频率增大,在17世纪最为寒冷的时期,水、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尤其是气候灾害频繁发生。17世纪100年间共出现39个旱年,27个涝年,正常年份仅34年。1637~1641年的连年大旱,是我国近500年来最严重的旱灾;1653年至1697年的44年间,东部七大流域有六次大洪水泛滥;1668~1695年的27年间,华北发生3次8级、2次7级和3次6级地震,3次8级地震分别是1668年山东郯城8.5级地震,1679年河北三河8级地震和1695年山西临汾8级地震,这是2000年来华北地区震灾最重的时期。长白山火山近一千年来的三次喷发(1597、1688、1702),也都发生在这个时段。此外,山体滑坡、山崩、蝗虫、瘟疫、大风沙、饥荒等灾害也十分严重,几乎连年不断。与此同时,太阳活动频繁,彗星、行星会合的次数增多,陨石、天火、极光、异光、天鼓鸣、海啸、内地大飓风、黑眚、洪水、出蛟、大旱、地震、山移、山崩、火山爆发以及动物异常等现象出现的频率增大。有专家研究认为,16~17世纪这个小冰期是受整个银河系、太阳系、行星处于不同位置而引起的引力、电磁场、宇宙线、宇宙空间物质密度变化等变化而来的,故把这个时期称为“明清宇宙期”。专家进一步研究认为,19世纪中期清末寒冷期的出现和16~17世纪的情况相同,故称之为“清末宇宙期”。在19世纪中期清末寒冷期内,严重低温、大旱、大涝、蝗虫、地震、疫病等灾害,不论其严重程度、发生频次、地区分布,也呈现出明显增加的趋势,其中最突出的是水灾,自嘉道以来,全国各主要流域的洪涝灾害即相继进入加速度发展阶段。据统计,从鸦片战争开始到清朝灭亡的70余年间,永定河共漫决33次,而从1861至1895年的35年间,漫决多达20次,约占总数的2/3,其中的1867至1875年,更是创下了连续九年决口11次的历史记录。黄河大的漫决更是频繁,从1841到1843年就发生了连续三年的大决口,即1841年的河南祥符决口,1842年的江苏桃源决口,1843年的河南中牟决口。1855年黄河自河南铜瓦厢改道后,由于新河道大部分河段均流经山东省,山东便因之成为黄患最严重的地区。据统计,山东省在黄河改道后的56年中,决口成灾的年份就有52年之多,大小决口总数共达263次,平均每年决口4.7次,相当于改道前的16倍;决口成灾面积共计966县次,年均17.3县次,为改道前的7倍。淮河决溢泛滥的次数也明显增加,1859至1873年间,江淮地区竟发生了连续15年的洪水,有的学者称之为我国历史上洪水年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除了洪涝灾害,旱、蝗、疫、地震等灾害的发生频次及受灾区也高于其他时期,而且大灾不断。比如,发生于光绪初元的华北大旱灾(“丁戊奇荒”),不仅是有清一代的特大灾荒,而且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灾荒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仅山西、河南、直隶、山东四省,1876年就有181个县受灾,1877年为274个县,1878年达285个县。其间,蝗虫灾害更是频繁发生,在1852年到1858年连续7年的时间里,广西、直隶、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山西、山东、陕西、湖南等省先后或长或短、或轻或重的受到了蝗害的打击。夏明方曾根据李文海等编著的《近代中国灾荒纪年》以及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中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从1861到1895年35年间各种灾害的受灾县进行了统计,结果表明,其间全国各地(今新疆、西藏和内蒙古自治区不计)共有17278县次发生一种或数种灾害,年均达493县次。其中最严重的1881至1885年间甚至高达2829县次,年平均达到566县次,灾害的承载地域不可谓不大。

由上可以看出,气候状况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有清一代两个气候寒冷期,进一步说是两个“宇宙期”的存在,是清代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增高的主要原因,也是危害严重的特大自然灾害形成的主要原因。

(三)地质活动与清代自然灾害

地质活动和地质构造有密切的关系。地质构造是地壳或岩石圈各个组成部分的形态及其相互结合方式和面貌特征的总称。现代地质学认为,地质构造的规模有大有小,大的上千公里,需要通过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的综合分析和遥感资料的解译才能识别,如岩石圈板块构造,小的以毫米甚至微米计,需要借助于光学显微镜或电子显微镜才能观察到,如矿物晶粒变形、晶格的位错等。根据全球构造板块学说,全球被分割成六大板块,分别是:太平洋板块、亚欧板块、非洲板块、美洲板块、印度洋板块和南极板块。一般来说,板块内部是相对稳定的,但板块之间的交界处则是地壳活动比较频繁的地带,其表现是常有火山喷发、地震活动以及地壳之间的挤压、褶皱、断裂、地热增高、岩浆上升和地壳俯冲等地质现象的出现。我国大陆主体位于欧亚板块的东南部,为印度板块、太平洋板块所夹持;我国海岸线长,渤、黄、东、南四海位于亚洲大陆和太平洋岛弧之间,在欧亚板块与太平洋板块的长期、复杂的相互作用下,形成了一系列北东——南西向的隆起和沉降等构造带。这样,受周围板块作用的影响,我国地质构造运动和变形强烈且形式多样,地壳应力环境复杂多变。正是因为这种复杂的地质结构,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我国发生地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海啸、冰融以及火山喷发等地质灾害的几率增大。以破坏性最强的地质灾害——地震为例,全球大部分地震发生在大板块的边界上,全球因构造板块所形成的三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欧亚地震带和海岭地震带,其中有两个经过我国,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过去2200多年间,曾发生了800多次破坏性的大地震,有里氏7级以上地震史的地区达31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2.5%,大中城市有45%坐落在地震带上。且中国地震大多为浅源地震,危害更烈。清代疆域辽阔,时间跨度长,地质活动覆盖面大,局部地质活动频率增大,所以,各种地质灾害明显增多。

另外,据自然科学工作者研究,地壳活动与灾异群发现象之间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比如徐好民、宋正海等人根据多年来对地光成因和地壳运动静电效应的研究,在充分利用历史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论证了地壳活动引起自然灾异群发的实际资料可以概括七个方面:(1)灾异群发和地震活跃期时间一致;(2)强震有一系列异常气象相伴随;(3)火山和地裂等地质事件也伴有气象异常;(4)地下气体可引起灾异群发现象;(5)洋流和大火能对气象产生强烈影响;(6)多类罕见灾异集中发生于同一区域;(7)一些气象异常方向和构造带走向一致。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由固态、液态、气态物质组成的不均一的地球体内含有巨大的能量。最近科学家揭示地核内部的温度比太阳表面的温度还高。地壳运动过程中不仅有岩石的机械变形和破裂,还有液态、气态物质迁移等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化学变化。地球内部的物质和能量不断通过构造薄弱带等多种途径泄漏出来,大气层中的能量有相当部分来自地球内部。大量事实向我们直观地说明一些灾异群发现象是地壳运动造成的,是岩石圈向大气圈输送物质和能量的结果。”徐好民、宋正海等人的这一研究结论,为我们解释清代灾害群发、多发的自然原因提供了借鉴。

二、清代灾害的社会因素

灾害的社会因素是指人类社会中各种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发生及危害程度所带来的影响,比如,人类对森林、植被和草原的过度砍伐和破坏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人类活动对地球表面环境的污染,战争所导致的人类自然生存环境的破坏,政治的腐败以及统治者对人民利益的藐视等等。

(一)人类不当的生产活动与清代灾害

关于人类不当的生产活动对人类自身所带来的危害,恩格斯曾有这样的名言:“只有人才办得到给自然界打上自己的印记,因为他们不仅迁移动植物,而且也改变了他们的居住地的面貌、气候,甚至还改变了动植物本身,以致他们活动的结果只能和地球的普遍灭亡一起消失。”“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在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就失去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藏库。”这里,恩格斯提到“他们活动的结果只能和地球的普遍死亡一起消失”,“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这是对人类不计后果征服自然的行为的严正警告!

1.清代山地垦殖与森林资源损耗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人口激增的时期。中国人口史研究表明,4000多年来,中国人口数量规模的发展出现了四个台阶。这四个台阶分别是大禹时期、西汉时期、清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清代,中国人口数量规模出现突破性增长,增长速度和增长率达到历史最高峰,乾隆初年,人口达到1亿,乾隆末年增长到3亿,鸦片战争时期增长到4亿。由于人口增长超过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土地资源的承受能力,人均地亩数大幅度降低,致使人地矛盾十分突出。中国历史上地广人稀的老问题,乾隆以后开始变为人多地少的新问题。关于清代人口、耕地的变迁情况,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清代人口数量一直在高速增长,尤其是清代中叶,人口在增长速度和绝对数量方面都创造了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的最高纪录。咸丰元年(1851)全国人口达到4.3亿,按照美籍华裔历史学家何炳棣先生的研究,这是当时中国农业社会的人口上限。在人口迅猛增长的同时,耕地面积的增长幅度却非常小,顺治十八年(1661),人均耕地面积为7.18亩,咸丰元年猛降至1.74亩。人口迅猛增多与有限的耕地面积和环境容量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落差。人口居住密集的地区,人满为患,当时传统农业的精耕细作技术已经走到尽头,农业科技却没有大的突破,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民,为了生存,便向深山老林进军,或垦殖、或采矿、或伐木、或刨参。康乾盛世时,统治者就已感到人口的压力,多次提到生齿日繁的忧虑;乾嘉以后,庞大的人口越来越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统治者亦不得不采取措施加以调控。为了缓解巨大的人口压力,解决日渐突出的人地矛盾,政府以减税的办法鼓励人民在山地开荒种田,而且对地方官施以压力,境内新垦面积多者,地方官得到奖励;开垦面积少者,地方官要受惩戒。于是,自清代中叶以来掀起了一个长期的大规模的山地垦殖运动。其结果必然是以大量的森林植被资源被破坏为代价,而破坏植被也就破坏了自然界的协调能力。特别是生态条件脆弱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和山区,由于失去了植被的保护,就会产生沙漠化与水土流失等严重后果。清代山地垦殖最频繁、最活跃的地带是沿江各省以及南方和西部山区。

只是部分省区的情况。事实上,在强大的人口压力下,为了扩大耕地面积,此类不当的垦殖活动,在云南、贵州、福建以及华北各省也都有存在。纵览各地方志,此类记载,比比皆是。可以说,清中叶100余年,中国的生态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致命的破坏。当然,不能否认,清代移民大规模的开山垦荒活动对当时经济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移民的垦殖活动本身就是一场经济开发运动,边疆地区卓有成效的开发,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且有利于祖国边疆地区的巩固。大量荒地和山地被开垦为可耕地,使农作物种植面积进一步扩大,而且各地移民的互动带来了农作物种类的调配,原来各地比较单一的农作物种植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农作物种类进一步增加,比如玉米和番薯能在干旱贫瘠的山地生长,产量高、繁殖快,在大规模垦荒活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另一方面来看,人口密度大的地区,移民至地广人稀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对各地人口分布不均的状况也起到了自然调节作用,缓解了地方人口压力带来的民生危机。

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清代大规模的山地垦殖运动也造成了以后无法挽回的恶果。从环保的角度看,森林具有涵养水分、防风固沙的突出功能,据专家估计,“林地涵养水源的能力比裸露地高7倍,一片10万亩面积的森林,相当于一个200万立方米的水库”,向有“绿色天然水库”之誉。森林这种拦截、吸收、蓄积降水的功能,对于防止土地沙漠化、减轻旱涝灾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森林还具有阻挡过滤和吸附灰尘的作用,并具有天然的杀菌能力,树叶可以吸收空气中的有毒物质,降低空气中有毒物质的含量。故人们常把它形象比喻为空气的天然过滤器。在自然界中,森林的分布与温度、降水、地形、土壤等条件的变化相适应,其本身是一个具有一定面积和密度的植物群落,这个群落中的所有生物,彼此互相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周围的环境。清代中期以后,随着大片的绿色植被被毁,森林系统的生态平衡逐渐被打破。与森林资源密切相关的其他生物资源亦受到严重影响。本来,人口的暴增、膨胀已经使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逐步缩小,而对森林资源的过度砍伐几乎使野生动物无栖身之地,一些动物群落不断减少、减退,甚至灭绝。动物生存环境的萎缩,使动物在食物链、栖息环境、寄生动物等方面产生一系列变化,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类本身。生物链的平衡被打破,农业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气候、水文、植被、地貌等自然生态因子与人类长期和谐共存的局面被打破,脆弱的生态环境对自然力的肆虐显得无能为力,而饱尝苦果的还是人类自身。生态资源的减少如森林植被的损耗,最直接的后果是加重了江河水土流失,局地气候环境的改变又导致各地雨晴不常、降水分布不均,于是,水灾、干旱、风沙、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破坏程度明显增加。发生于光绪初年的“丁戊奇荒”,北方各省有1000多万人死于饥饿和瘟疫,在灾情最为严重的1877年,人们就开始思索这次特大旱荒的原因,不少人认为,森林资源的大量损耗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有人在《申报》撰文说:“树木一年较一年减少,灾荒一次比一次冲盛。”对于森林资源的损耗导致水旱灾害的增多,孙中山先生曾有这样的论述:“近来的水灾为什么是一年多过一年呢?古时的水灾为什么是很少呢?这个原因,就是由于古代有很多森林,现在人民采伐木料过多,采伐之后又不行补种,所以森林便很少。许多山岭都是童山,一遇了大雨,山上没有森林来吸收雨水和阻止雨水,山上的水便马上流到河里去,河水便马上泛涨起来,即成水灾。所以要防水灾,种植森林是很有关系的。多种森林便是防水灾的治本方法。”对旱灾的防止也是一样,“治本方法也是种植森林。有了森林,天气中的水量便可以调和,便可以常常下雨,旱灾便可减少。”

对于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所带来的恶果,清代一些有识之士早有觉察。据同治《攸县志》卷五四记载,嘉庆时期,湖南攸县县令裘行恕鉴于“客民”对本县山林的过度垦伐,曾发告示总结了垦山的十大危害:(1)山经开挖,高山更为崖谷,泄尽秀气,其害一也。(2)山既开挖,草根皆为锄松,遇雨浮土入田,田被沙压,其害二也。(3)沙泥石块渐冲渐多,涧溪淤塞,水无来源,田多苦旱,其害三也。(4)河道为天地水利,为阖县宣流通之气,各处小河既经淤塞,势将沙石冲入大河,节节成滩,处处浅阻,旧有陂塘或被冲坏,沿河田亩或坍或压,其害四也。(5)山田灌荫半籍筒车,而安架筒车处所须相度水势地形就便安放,河不淤则水势不改,今被沙阻泥淤,水则移东改西,岸亦随时坍陷,今年安放之处,明年既属无用,又须改移他处,多费人工,其害五也。(6)树木为山皮毛,古木老树又为民间房屋之用,山既开尽,木皆砍伐……必致将来建屋无料艰于购办,其害六也。(7)柴薪为每食所需,山树尽伐无从采取,炊爨为难,其害七也。(8)坟茔不能禁护,其害八也。(9)山场既给他人,将来或缺葬地,其害九也。(10)本地人民非亲即友,偶有争执可以理释,种山大半闽粤,气类迥分,一有争讼交构难解,其害十也。除了湖南攸县,其他地区也曾有禁伐山林的相关规定,但此时森林资源业已遭到严重破坏,而且个别地区仍是屡禁不止。

2.围湖造田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巨大的人口压力下,除了大规模的山地垦殖,围湖造田成为扩大可耕地面积的另一种手段。围湖造田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皆有,但有清一代围湖造田规模之大、对生态破坏之严重,都远远超过前代。

长江中游湖南、湖北地区,地势平坦,湖泊众多,随着当地人口的增长和外来游民的增多,淤浅的肥沃湖土不可避免地成为围垦对象,清代围湖造田多集中在这一地带。围湖垦田的情况康熙朝已经出现,但规模不大,进入乾隆朝,围垦之风大盛。乾隆五年(1740),朝廷发布诏书,要求零星边角土地也要设法开垦,并且新开发的土地一律免征赋税。地方政府也“赏助米粮人工之费”,甚至拨公款修助官垸,在湖滨造田,并招徕四方移民,令其垦种,并免其升科。在这种政策的引导下,遂促成以后湖区围垦的高潮。乾隆《澧州志林》卷20《艺文》记载道:湖广地区“傍湖居民,招徕四方认垦之人,复以湖滨各处筑堤垦田,号曰‘民围’。数十年来,民围之多,视官围不止加倍。约计公私报册堤塍,不下九万余丈,积八十万步,当千里稍赢。往时受水之区,多为今日筑围之所。”围湖垦田本属政府行为,由地方官报垦,朝廷审批。但对围垦区域有严格限制,确系无碍水道之处,方可由民认垦。及至后来,傍湖居民多私垦滥围,由原来的政府行为逐渐转化为无节制的民间行为。仅乾隆初的11年间,湖广地区就围垦洞庭湖达十万零七千余亩。湖南龙阳一县,乾隆初即先后围垦“滨湖积水荒地”共五万三千七百七十五亩。而据《湖南通志》载,康熙二十八年(1689)至乾隆十一年(1746)近60年间,湖南共修围垸63处,平均每年挽筑1处。围堤共长96382丈,为清朝以前历代总和的5倍。

湖泊尤其是大的湖泊可以贮存大量的水资源,对于周边气候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湖泊愈大,其所产生的影响也愈大。“湖泊能使气候缓和,冬天提高周围的湿度,夏天降低气温。由于湖面蒸发强烈,空气的湿度也要增加。”湖泊对于其相互联在一起的水文网也有较大的影响,对流经湖泊的河流有调节水量的作用。据道光《洞庭湖志》卷一《皇言》载:清雍正九年(1731)时,“洞庭湖一湖,绵亘八百余里,自岳州出湖,一望杳渺,横无际涯。”及至清代中叶,随着官围私垦、夺湖为田之风大盛,结果导致洞庭湖面积和容积日渐萎缩,原有的调蓄功能减小甚至丧失,加快了湖泊沼泽化的进程,“在冬春枯水时期,整个洞庭湖地区洲渚全露,唯一带水而已;岳阳西南的青草湖,唯见青草弥望;周回一百七十里的赤沙湖,几乎全部干涸,赤沙遍地。”随之而来的是湖泊湮废、水旱灾害面积逐年增多,尤其是江河大堤多次溃决,洪水泛滥为害。乾隆年间,一些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乾隆十三年(1748),湖北巡抚彭树葵言:“荆襄一带,江湖袤延千余里……小民趋利者,因于岸脚湖心,多方截流以成淤,随借水粮鱼课,四围筑堤以成垸,人与水争地为利,以致水与人争地为殃。”道光中,俞昌烈说:“今之洞庭,非三十年前之洞庭也,是以容纳无地,故近年江水之为患也甚矣。”

围湖造田的后果,不仅使湖区生态系统丧失了自身的调节能力,导致水患和旱灾发生的几率增多,而且随着生态环境的劣变,还会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并引发其他各种灾害,严重影响当地的农业生产。利弊得失的权衡,迫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做出选择。乾隆年间曾几次下令濒水之地不得开垦,如乾隆三十七年(1772)曾谕戒各省督抚:“凡有濒水地面,除已垦者姑免追禁外,嗣后务须明切晓谕,毋许复行占(原文作“估”——引者)耕,违者治罪。仍不实心经理,一经发觉,惟该督抚是问。”嘉庆、道光年间朝廷也多次下令将湖泊沿岸有碍水道的堤垸刨毁,并不准“报垦升科”。但其势已不可收,只顾眼前利益的民众,根本无视朝廷禁令,私垦滥围之风,屡禁不止。

3.皇木采办与南方森林资源的损耗

清代盲目的山地垦殖活动是造成森林资源损耗的主要原因。此外,朝廷为了营建和修葺宫殿、皇陵以及其他各种建筑物,大规模的皇木采办也使得南方稀有树木如楠木、杉木等大木资源受到严重摧残。

研究表明,明清两朝为修建宫殿、陵寝、园林都大量在南方地区采办大木,形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皇木采办”。清代,皇木的采办形成定制,按年按定额征派于各省,其中主要是南方出产大木的省区。和明代一样,中央督管采办的机构是工部,具体由各省督抚负责采买。这种定额的皇木办解,在官书中称为“例木”、“额木”、“岁输木材”、“年例木植”等,民间习惯称为皇木采办。此外,为应一时的大工所需,还有临时性的皇木采办。临时性采办大多是为了宫殿的重修,因为以木质结构为主的宫殿建筑,有时会遭受雷击或者火灾而损毁。比如,太和殿作为紫禁城里规制最高的建筑,仅康熙年间就有三次重修的记载。每次重修工程均浩繁艰巨,采木数目十分惊人。

清代的皇木采办以巨大楠木、杉木为主,对于皇木的规格,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有一定高度及直径,并且挺直,才称合式。皇木采办地区十分广泛,南方的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浙江、福建等省区是主要采买区,并进一步向南扩展到广东和广西两省区。由于采办次数众多,这些地区的楠木、杉木等大木资源受到了致命的摧残。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至二十四年(1685),四川应办楠木4503根、杉木4055根,但是,由于资源枯竭,只采办楠木2663根,以后采办更少。乾隆时,四川大木“产木山场砍伐已尽,穷山邃谷亦无不遍加搜寻,即如酉阳州属,原系苗疆从不采办之区,亦经委办,尚难多购合式大料。”嘉庆八年(1803),朝廷“饬令川楚二省采办楠木三十一件”,屏山县知县李师曾禀称,“该员在川境各老山内遍加采访,并无合式材料,直踩至云南所属永善县地方”,才“采获合式楠木十九根。”据光绪《雷坡厅志》卷三一《厂务》记载,四川雷坡一带“数百年盘错之物”至光绪时“斩伐无余”。据民国《南川县志》卷四载,“山多楠木”的今四川南川县一带,由于过度采伐,在清代楠木已是“成林者鲜矣”。其他省区大木资源的损耗情况亦是如此。如广东省,乾隆初年已经很少能找到“合式”的楠木,广东巡抚策楞在乾隆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的奏折中称,由于以前“采办未免砍伐太多,附近山场实属滋生不及,不得不深入黎岐境内多方购求。”

清代频繁的皇木采办,不但使政府耗费大量财力,而且在采办工程中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资源,而这一切的承受者只能是人民群众,无疑加重了劳动人民的生活负担,加剧了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对后世森林资源的植物搭配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频繁的皇木采办和流民无节制的山地垦殖,使一部分地区的森林植被在短期内消失殆尽,到处是一片片荒山秃岭。由于缺乏植被的保护,一旦遭雨水冲刷,便泥沙俱下,江河水土流失日益严重,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随之增高。

(二)战争与清代灾害

战争和自然灾害是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引发社会动荡的两个最大元凶。战争本身就是灾害,是比“天灾”更为残酷的“人祸”,“天灾”的发生有时是纯自然力的肆虐,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战争则纯粹是人类为自己制造的祸患。就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一方面,自然灾害可能会引起饥民暴动乃至农民战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生活受窘,求生的饥民聚众闹事如哄抢粮米、冲击官府等事件时有发生;而特大饥荒出现后,如果政府的救济不力,灾民对统治者长期的积怨喷薄而出,此时,灾荒就会演变为人民反抗统治者的契机,进而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晚清时期,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等大规模的农民运动,无一例外地都有灾荒发生的背景。另一方面,长期的大规模的战争还会引发水旱、瘟疫等自然灾害,与战争一起对人类社会造成更大的破坏。晚清时期,重大灾荒大都发生在战争期间或之后,这不能说是巧合。关于战争与水旱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表面上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深究起来,它们之间在客观上存在一种缘生关系,即通过战争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进而引发灾害这一链节发生联系。清代中期以来,大规模的山地垦殖加之皇木采办,使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江南地区的森林资源受到严重摧残。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连年战乱,森林资源的损耗问题更加突出。战祸在破坏了广大地区社会生产的同时,也摧毁了战乱地区的森林植被。一方面是大片林木绿地在短期内毁于战火;另一方面是大量林木被砍伐而用于战争器具,如木制枪支、炮车、战舰以及运载工具的制作等。在长期的战争之后,很多地区的森林被洗劫一空,郁郁青山变为荒山秃岭,大片土地荒芜。比如,历时14年、席卷全国18省的太平天国农民运动被镇压后,许多地区的生态资源都遭到严重破坏。曾国藩在一封信中曾说:“近年从事戎行,每驻扎之处,周历城乡,所见无不毁之屋,无不伐之树。”郑观应则把这个现象同灾荒直接联系起来,指出从这场战争之后,“燕、齐、晋、豫诸省所有树木斩伐无余,水旱频仍,半由于此。”可见,战争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如此严重。另外,帝国主义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伐木筑路,也使很多地区森林被砍伐殆尽。森林植被的破坏,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无疑加大了水旱灾害发生的频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晚清时期,连绵不断的战争用费占去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大部分,使得政府用于河防的经费大大缩减,并使政府的灾荒救济能力和防灾能力大为减弱,无形中增加了江河洪涝灾害及其他灾荒发生的几率。

在由战争缘生的自然灾害中,最为突出的是疫病的流行和传播。在战争中,士兵辗转作战,气候条件的改变导致他们水土不服、体质下降;战争使得大量人口死亡,遍地腐尸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在这种情况下,持续恶劣的生存环境为疫病的发生和蔓延提供了便利的客观条件。从历史上考察,常有军中发生疫病的记载,清代更是不乏其例。比如,咸丰八年(1858),(吉安)“是年冬,军中大疫”;同治元年,(金陵)“疾疫大作,将士死亡山积,几不能军”,(宁国)“大疫,士卒多病”;同治十三年(1874),(台湾)“时疫流行,士卒先后死千余人”;等等。战争期间,军队移动范围大,一旦疫病流行,随着军队的移动,疫病的流行由军中转向民间;受战争影响比较大的地区,人口流动规模大,促使疫病传播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造成更为严重的疫病人口死亡。比如,咸丰、同治朝,杜文秀的大理政权抗清16年间,云南府发生鼠疫,死亡人口估计有67.4万,如果再加上其他地区,整个云南7府、厅的鼠疫人口死亡总数则高达160余万。战争期间,几乎所有受战争波及的地方,都伴有鼠疫流行,如此高的人口死亡率,清军杀戮是主要原因,也是瘟疫流行的恶果。关于期间战争与疫病的伴生关系,杨琼在《滇中琐记》记载曰:“迤西之病瘟,人多自言见杨骠骑,杨骠骑者,名荣,杜文秀之骁将也,伪称骠骑将军。其为乱时,所至肆杀戮。迤西人民多受其殃,闻声为之胆落。病者言其扎营某处,其处瘟乃盛,或言明日移营某处,某处瘟且及。又见其执册籍兵,籍有名者必病,病必死。或见其拉夫,被拉者有死有不死。迤南病者,则见梁士美,士美建水人,乱时率乡团保全迤南诸郡县,亦骁将也,死而为鬼。如此之厉,亦滇民之劫乎。”当时人们普遍把瘟疫与军队联系在一起,害怕被抓丁染疫而死,俞樾的记载就充分反映了战地居民惧怕被传染疫病的情状:“又往往有人忽然倒地,如酣睡者,越月而苏,辄言有兵马经过,被其捉去搬送什物,至某处而返;又或言令其荷送传牌,牌上大书某官带兵若干赴某处,仰沿途供应如律,及数月之后,其所言某处,某处无不大疫矣。”咸丰、同治之际,在太平天国战争后期的主要战场苏、浙、皖地区,爆发了一场规模罕见的大瘟疫,持续时间长达四、五年。据估计,其间因瘟疫而死亡的人口总数高达70%,远远超出了30%的战争人口死亡总数;其中江南十府一州“疫死人口多达3200000~6000000”。谢高潮和余新忠等人都认为,战争是导致这场特大瘟疫流行蔓延的重要因素。

(三)政治腐败与清代灾荒

从制度层面看,清代荒政集历代之大成,防灾救灾体系比较健全,拥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救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较好地发挥了灾荒救助的效力,为遭受灾害打击的灾民能够临灾受惠进而渡过难关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再完备的救灾制度其本身也无法保证荒政效力的积极发挥,因为荒政的实效与社会政治因素、经济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政治清明,则经济繁荣;反之,政治腐败和经济萎靡则常常是难兄难弟。政治清明,经济繁荣,则荒政的实施效果要好些,灾荒发生的几率就会降低;反之,政治腐败,经济不振,则荒政的实施效果要差些,就会增加灾荒发生的几率。总的来说,清建立之初到乾隆尤其是康雍乾“盛世”时期,政治比较清明,经济势力雄厚,荒政得以有效地贯彻,自然灾害对人民和社会的打击与破坏没有造成大的后果,荒政对保持国家稳定、维持社会再生产正常运行和社会的良性运转发挥了重大作用。晚清人士金安清的一番话可谓颇有见地:“乾隆六十年中,各省绝鲜大水旱,故百姓充实,丁粮鲜逋欠者。盖朝廷日以民事为重,慎择疆吏,凡监司以下至牧令,皆以才德自奋,虽不尽廉平,而地方咸日有起色,百废具举故也。”张海珊的话则更加耐人寻味:“古云救荒无奇策,愚认为不在奇策也,在上之人身体斯民之疾苦,用实心行实事而已。”乾隆时御史顾光旭也曾说:“伏思救荒无奇策,惟督抚及有司亲民之官实心实力方克有济。”这话道出了荒政与统治者的关系,只要统治者能关心人民,把人民疾苦看成自己的疾苦,为人民真诚地办事,救荒就能取得好的效果。乾隆以前,灾荒救济过程中虽然也存在腐败现象,如地方官捏灾不报、漏报虚报以及主管官吏私吞赈银等但并不突出,而且一经发现,违禁者都会按有关法令受到严惩。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的“甘肃冒赈案”,虽然隐匿长达7年之久,但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东窗事发后,共谋作弊的总督、布政使及以下道、州、府、县官员共113人全部受到惩罚,其中处决4名二品以上大员以及侵贪赈银千两以上的56名各级官员,余皆发往边疆充当苦役。

清代中期以后,随着吏治日趋腐败以及国家经济实力的下降,荒政的效力日渐降低。晚清时期,对内对外战争连绵不断,荒政渐废,国家再也无力承受自然灾害的打击。由于大量经费用于战争消耗,国家根本无暇顾及民生疾苦。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有限的救济资源大部分被各级贪官所侵吞,很难惠及灾民;而在战争的破坏下,政府财政困窘,防灾救灾能力大大降低。这一切无疑增加了灾荒发生的几率和严重程度。从1840年到1911年短短的70几年中,可以说是年年遭遇灾害、岁岁都是灾年。仅就大的灾害而言,就有道光二十一年至道光二十三年(1841~1843)连续三年的黄河大决口;道光二十六年、二十七年(1846、1847)的秦豫大旱;道光二十八年(1848)东南八省(苏、皖、豫、浙、鄂、赣、湘、鲁)大水灾;咸丰元年(1851)黄河江苏丰县大决口;咸丰五年(1855)的黄河铜瓦厢改道;咸丰六年(1856)波及苏、浙、皖、鄂、湘、豫、鲁、陕等八省区的大旱灾;咸丰十一年(1861)江西、湖南、湖北三省的大水灾;咸丰年间(1852~1858)波及广西、直隶、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山西、山东、陕西、湖南等省区的特大蝗灾;咸同年间(1860~1864)以苏、浙、皖三省为重灾区的瘟疫大流行;同治年间(1867~1875)连续九年的永定河决溢;光绪三年、四年(1877、1878)惨绝人寰的“丁戊奇荒”;光绪五年(1879)高达8级的“甘肃大地震”;光绪朝中期(1882~1899)的黄河连年漫决;光绪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1899~1901)的北方大旱灾等等。

在上述各种自然灾害中,水旱灾害的发生频次最高、危害最大,而尤以水灾为重。水灾中江河洪涝灾害发生的次数明显上升。据笔者统计,仅《清史稿》所载,清代268年间,黄河决口、漫溢共计194次,而清代最后70年,黄河决溢就高达65次。有的地区几乎年年决口,有的年份则多处同时或先后决口。其中大的决口常致数省被灾,对社会生产造成巨大破坏。黄河决口,被灾最重的是下游的山东省。据统计,从1855年铜瓦厢决口到1912年的56年中,山东省因黄河决口成灾的年份多达52年,其中有38年是决于省内,“在决口成灾的52年中,共决口263次,平均每年决口4.7次,相当于改道前的16倍,决口之频繁确是惊人。”与此同时,“历代以来,有河患无江患”的长江,也多次水漫成灾,漫决次数达到30余次,其中发生大水灾的次数,超过了同一时期黄河重大灾害性洪水的次数。也就是说,长江几乎已经变成当时第二条“害河”。淮河流域因生态环境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水系紊乱,河道淤塞,亦频频发生决溢,1859至1873年间,江淮地区竟发生了连续15年的洪水,有学者称之为我国历史上洪水年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位于京师附近的永定河,据统计,晚清时期共漫决33次,平均近两年一次,而从1861至1895年共漫决20次,约占总数的2/3,其中的1867至1875年,更创下了连续九年决口11次的历史记录。其他如辽河、珠江以及江浙海塘等也是经常溃决,泛滥成灾。

晚清时期,旱蝗和瘟疫等灾害亦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有自然和社会多方面的因素,其中特大灾荒之多,其主要原因则是政府荒政效力的下降,而归根结底还是在于政治腐败,即官吏贪污成风,置人民的生死于不顾。道光中,山西朔州一带“年岁荒歉”,一些地方饥民病毙饿死,地方官熟视无睹,以致出现“死尸听其僵卧路隅,犬狼蹂躏,行路过视,甚惨于心!”的悲惨局面。道光以后,各级官吏争相敛财,贪官污吏充塞帝国衙门,由此出现“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的景象。有这样一个例子,道光二十二年(1842),闽浙总督颜伯焘,被撤职返乡,途经漳州,“随帅兵役、抬夫、家属、舆马仆从几三千名,分住考院及各歇店安顿,酒席上下共用四百余桌”。搬运搜刮来的物资等历时十多天,“扛夫过境,每日总在六七百名”。当地官府招待费用“实用去一万余金”,因财政困难,只好虚报乡勇一千二百名的粮饷去填补。时人感叹曰:“国家粮饷,乃如是之滥费耶!”已革官员过境尚且如此,在位者过往更可想而知。官场奢侈腐败、行贿受贿之风由此可见一斑。由于腐败之风肆意蔓延,军费亦成为贪官敛财的目标,军费报销成了贪污的渊薮。咸同之际太平天国战争期间,福建不是主要战场,但“军需款目,至一千数百万之外,部费即须十余万”,这为数不菲的部费固然是户部官员的美食,那一千多万支出也有颇多早已纳入地方官吏私囊。一位名叫福谦的署理知州“开销募勇防堵数万,闻当日只雇勇一二百人”;“又大田县捐升府马枢辉,领司款七万余两,而造报十余万有奇”;“此外等于此而甚于此者,不知凡几”。咸丰六年(1856),胡林翼上疏论军营之腐败:“川、楚、河南勇目,招合无赖投效,以一报十,冒领口粮。交绥即败,又顾之他。帑项至艰,徒饱无赖欲壑。遣散不得其方,又相聚为盗。”据彭泽益先生研究统计,咸、同年间的战时军费支出,有案可稽者达到4223万两,若再加上奏销的缺漏部分和不入奏销的各种支出,估计约支出银8亿5000万两。这其中大量军费的流失真不知养肥了多少贪官污吏。

晚清政治腐败,最突出的还是河工靡费。当时政府的财政收入,将近三分之一用于河工,几乎是“竭天下之财赋以事河”。有学者统计,仅道光年间,有数据可查的河工用费就高达4200.73万两。但是,如此巨大的河工开支,非但未能使黄河为害减少,反倒是决口次数有增无减。其原因就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量河防经费并没有真正用于河防,大小治河官吏贪污成风,致使帑金虚耗,大量款额流入私囊,为其挥霍浪费。据记载:“南河岁费五、六百万金,然实用之工程者,什不及一,余悉以供官吏之挥霍。河帅宴客,一席所需,恒毙三四驼,五十余豚,鹅掌、猴脑无数。食一豆腐,亦需费数百金,他可知已。骄奢淫逸,一至于此,而于工程方略,无讲求之者。”而这些都从工费报销,都出自老百姓的血汗。河帅宴客是常有之事,其吃法之讲究和浪费,《庸盦笔记》有载:一次宴席,有一道菜命“豚脯”,大家觉得味道精美,无不叹赏。席间,一客起身如厕,“忽见数十死豚枕藉于地,问其故,则向所食之豚脯一碗,即此数十豚之背肉也。其法闭豚于室,每人手执竹竿追而抶之,豚叫号奔绕,以致于死,亟划取其背肉一片。萃取十豚,仅供一席之宴。盖豚被抶将死,其全体菁华,萃于背脊,割而烹之,甘脆无比,而其余肉,则皆腥臭失味,不堪复食,尽委之沟渠矣。”客闻之叹息,宰夫熟视而笑曰:“何处来此穷措大,眼光如豆。我到才数月,手数千豚,委之如蝼蚁,岂惜此区区者乎?”鹅掌的做法是“笼铁于地,而炽炭于下,驱鹅践之,环奔数周而死,其菁华萃于两掌,而全鹅可弃也,每一席所需不下数十百鹅。有驼峰者,其法:选壮健骆驼,缚之于柱,以沸汤灌其背,立死,其菁华萃于一峰,而全驼可弃。每一席所需不下三四驼。”此类记载,不一而足。河官们生活之奢侈靡费,真是令人瞠目结舌。治河官员生活奢靡尚在其次,更为可恨的是他们将河工视为肥缺,大肆侵吞河防经费,在具体工程中偷工减料、层层克扣,以至于实用的工费所存无几。欧阳昱曾在《见闻琐录》中说:“自来国家发河工银,河督去十之一,河道,河厅、师爷,书办、胥役以次亦各去十之二。银百两,经层层侵剥,仅有二十余两,为买料给工费。”贪官污吏为了侵吞中饱,心肠之黑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他们甚至“以有险工有另案为己幸”。晚清人士金安清曾对这种情况加以指责:“河患最盛,而水衡之钱最糜。东南北三河岁用七八百万,据度支十分之二……其中浮冒冗滥不可胜计。各河员起居服食与广东之洋商、两淮之盐商等。凡春闱榜下之庶常及各省罢官之游士,皆以河工为金穴,视其势力显晦为得赆之多寡,有只身南行,自东河至南河至扬州至粤东四处获一二万金者。”又据李岳瑞《春冰室野乘》载:“防汛紧急时,有一人得派赴工次三五日者,同人争羡,以为至荣。其归也,主人必有酬劳,百金至数百金不等。其久驻工次,与署中有执事之幕客,沾润尤肥。非主人所亲厚者,不能得也。新翰林携朝贵一纸书谒河帅,河帅为之登高一呼,万金可咄嗟致……骄奢淫泆,一至于此”。“此真有史以来所未闻者”,“河防如是,普通吏治,益可想见”。在贪渎成风、举世浑浊的情况下,想要独善其身,也是难乎其难,弄不好还会反罹其祸。比如,《见闻琐录》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同治、光绪年间,清廉正直的苏廷魁任河道总督。其间,黄河在河南境内决口,他与河南巡抚一起奏请100万两银子堵塞。他亲自督工,“买料俱亲经手”,决口很快合龙,并节余银两30万。巡抚主张按惯例由二人瓜分,苏廷魁坚决不允,力主“奏缴还部”。“未遂其欲望”的巡抚羞恨交加,上章弹劾苏廷魁。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户部对苏廷魁的做法也大为不满。原来“向来河工告成,无不浮冒虚报者,外得十分之七,大小瓜分,以三分贿部,遂不驳。今苏公缴还余银,除此陋规,部中亦恨。”于是,户部在苏廷魁的奏折里挑出“不合例数条”,同河南巡抚一起参劾。在内外夹攻下,这位不愿同流合污的苏廷魁最终落得个“革职”还乡的下场。

河工用费由于各级河官的挥霍浪费和贪污侵吞而源源不断地流失,以致河工出现险情时,因为银料短缺而束手无策,人为地增加了黄河漫决的次数。光绪十三年(1887),黄河在河南郑州决口,决口之前,黄河大堤上数万人号泣望救,但因为管理工料的幕友李竹君“平日克扣侵渔,以致堤薄料短”,河工出现险情时,“无奈河干上曾无一束之秸,一撮之土”,众人只得眼睁睁地看着黄河决口,“束手待溃”。这次黄水淹及豫、皖、苏三省数十州县,数百万灾民无家可归。决口前两天,“工次已极大险”,但河督成孚“藉词避忌”,拒不到工。及至两天后到决口之地,又无法可施,“惟有屏息俯首,听人詈骂。”后来向朝廷汇报时,又竭力讳饰,把决口说成漫口;决口四五百丈,说成是三四十丈;“百姓漂没无算”,却说成“居民迁徙高阜,并未损伤一人”。光绪二十三年(1897),江苏北部大水,灾民达数十万之多,据统计,“赈务所活灾黎不过十之二三”,余则“转徙道殣”,“城县村落,十室九空”。御史郑思赞分析其缘由认为,灾象已显,地方县官“自顾考成,竟以中稔上报”,等到灾情十分严重时,仍“征收无异往日”,以致“筹款之缓”,灾民得不到及时救济,饿死无数。他因此说:“沟壑之民不死于天灾而反死于人事”。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就这样成了腐败的封建政治的牺牲品。更可恨的是,地方官大量克扣赈银赈米,丧心病狂地大发灾荒财。光绪十年(1884)六月甲戌,“河决历城等县”,山东历城、福山等二十多州县被水,造成大批灾民。第二年冬,御史恩隆弹劾福山县令克扣赈款,在奏折中称:“(福山县)去年水灾甚重,冲塌房屋不可胜计,并淹毙人口,城垣冲倒亦数十丈。灾民始则禀请报灾,该县皆不准行。嗣经该管官饬查,始行派差查验。该管官饬令于冲塌民房每间发大钱三千文,该县仅发三百文,约计所发通县倒塌房屋之钱不过数十千文,不足该管官饬令发给一村之数。后至去年九月间,有贫民请领冲塌房屋钱文,该县即不肯发,以致灾民莫不嗟怨。”

由上可以看出,封建政治腐败,统治者不事民生,玩忽职守;各级官吏贪污奢靡,致国家帑金虚耗,财政力量削弱,防灾救灾能力下降,是晚清时期灾荒频发的主要因素。对于腐败政治与灾荒的关系,晚清不少人士都有所认识。清末维新派名士、戊戌变法遇害的“六君子”之一的刘光第曾说:“国家十年来,吏治不修,军政大坏。枢府而下,嗜利成风,丧廉耻者超升,守公方者屏退……牵涉天灾。”光绪年间御史贺尔昌上奏称:“比年以来,吏治废弛……各直省如出一辙。灾异之见,未必不由于此。”孙中山先生则更明确地说:“中国人民遭到四种巨大的长久的苦难:饥荒、水患、疫病、生命和财产的毫无保障”,“所有一切的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这种贪污是产生饥荒、水灾、疫病的主要原因”。“官吏贪污和疫病、粮食缺乏、洪水横流等等自然灾害间的关系,可能不是明显的,但是它很实在,确有因果关系。这些事情决不是中国的自然状况或气候性质的产物,也不是群众懒惰和无知的后果……这些事情主要是官吏贪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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