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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火灾和其他灾害

一、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在现代社会的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也是时空跨度最大的一种灾害。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火灾的致灾因子或者说致灾因素有很多,除了自然界的变故,更多的火灾是自然和社会的复合因素所引起。诸如雷电引发的火灾、地震引发的火灾、自然界中的“自燃”现象、各种电器、燃气引发的火灾、化工原料爆燃引发的火灾、工厂机器引发的火灾、抽烟引发的火灾、燃放爆竹烟火引发的火灾、小孩玩火引发的火灾、纯人为火灾(故意纵火)等等,不一而足。

史书关于中国古代火灾的记载,多为火灾发生的情形及火灾造成的后果,基本不涉及火灾原因,这为我们探求历史火灾的致灾因素带来了很大困难。在历史火灾中,除了纯自然的因素,如雷电火灾、地震火灾、物体自燃现象等,也有一些人出于对政敌的报复、对仇家的报复、对社会的不满而故意纵火以泄私愤的情况,这是纯粹的“人祸”。人为的纵火事件在历史火灾中究竟占多大比例,由于历史文献所提供的信息太少,我们不得而知。我们更愿意相信,历史火灾大部分是因为人类用火不当而为自然的外力(如大风、干旱、高温、雷电等)所利用而导致,即火灾是人为与自然(或者说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复合型灾害,它既是“天灾”,同时又是“人祸”。实际上,火灾的发生从来不是孤立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的产物。

关于中国历史火灾发生的原因,也有学者进行过研究,并得出了如下认识:通过“对史料记载的火灾分析可知,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有生活用火、雷击、放火等,但已知原因最多的是战争”;元朝时期,战争导致的火灾频率最大,“元朝时期平均每场战争要导致5起火灾发生,其次是清朝”。但也有学者以城市个案为中心,对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火灾进行考察,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张家玉、刘正刚以广州为例,对晚清时期发生的火灾及防御机制进行统计、分析和探讨,结果表明:从道光元年至宣统三年(1821~1911),广州府共计发生火灾231起,其中“确知起火原由”的有97起,在这97起火灾中,除由雷电引起的2起自然火灾外,其余皆属人为引起。这里的“人为引起”除了为数不多的故意纵火事件,大多是指人们用火的不慎或不当,其中焙制物品及作炊遗火28起,火药失慎14起,演戏赛神引起13起,火油失慎12起,祀神失慎9起,贼人纵火6起,吸烟失慎5起,孩童玩火4起,自家纵火2起,工匠神疲2起,共计95起。“这些火灾大多发生在店铺、作坊、烟馆、药局及戏园等人口集中地,反映了人们在追逐物质利益和精神享受时,却疏忽了对火灾的防御。”上述两种不同的研究结论,笔者更倾向于同意后者,即包含清代在内的历史火灾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人类用火的不慎或不当。战争导致火灾的发生的确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绝非历史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但不论是战争还是人类自身的疏忽和不慎而引发火灾,都是属于人为的因素,也就是说,历史火灾的发生,“人祸”占有主导因素。从另一方面看,自然因素也在其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比如干燥的天气、大风等客观上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火势的蔓延进而使火灾的破坏力增强、后果加重。由雷电引发的火灾以及由地震引发的火灾等,其本身就是一种“天灾”。所以,在历史火灾中,“天灾”的成分亦不容忽视。用“人祸天灾”一词来描述火灾,则更为贴切。

据《清史稿》记载,有清一代共计发生火灾231次,分布在22个省市中。按照发生次数的多少,各省市的排序为浙江35次、湖北33次、广西32次、广东23次、北京16次、江西13次、贵州13次、安徽10次、山西9次、山东8次、江苏5次、上海5次、四川5次、重庆5次、陕西4次、甘肃4次、河北3次、青海2次、福建2次、海南2次、云南1次、吉林1次。各省市火灾发生次数及对比关系。

由上可以看出,清代火灾覆盖的省地还是相当广泛的;另一方面,由于各种特殊的原因,火灾同其他灾害一样,也表现出明显的局地性差异。其中浙江、湖北、广西、广东、北京、江西、贵州是清代火灾最严重的地区,七省市共计发生火灾165次,占了总次数的71%。清代北京属于直隶省,如按清代行政区划计算,直隶省(包括上述河北省和北京市)发生火灾19次,则清代发生火灾排在前七位的直省依次为浙江(35次)、湖北(33次)、广西(32次)、广东(23次)、直隶(19次)、江西(13次)、贵州(13次)。当然,由于史料的局限性,清代发生的火灾绝对不止《清史稿》所载仅有231次,而像河南、天津、宁夏、湖南、辽宁、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台湾等省市没有火灾发生的记录,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但是,《清史稿》作为官书,所记录的火灾应该是灾情严重、危害较大的火灾事故,这一点当无疑问。所以,这一统计仍然有助于我们对其危害后果作出较为客观的分析。惨痛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火灾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火灾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以及造成惨重的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的间接后果是造成无以数计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伤人员的处理、医治,被烧建(构)筑物的重修、重建,以及其他被损坏财产的购置等等;火灾发生后,还会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有时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

关于清代火灾的危害和破坏性,根据史料的描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大火焚烧民房,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是火灾最普遍的危害。据统计,清代发生的231次火灾中,烧毁民房“百余家”、“千余间”以上以及“焚民房十之八九”、“烧民舍殆尽”、“民房尽毁”等描述就多达七八十次。仅以康熙年间的火灾为例,康熙二年(1663),“七月十五日,黄冈大火,烧民舍殆尽”。康熙七年(1668),“八月,宣化城内火,焚千余家,次日城外又焚百余家”。康熙二十年(1681),“八月,济宁州大堂火,温州火,燎民舍五千余间。九月,永嘉城中大火,燎民舍千余间”。康熙三十七年(1698),“二月,汉阳汉口镇火,延烧数千家”。康熙四十三年(1704),“正月二十九日夜,灌阳火,焚东门外民舍殆尽”。康熙五十年(1711),“正月,大埔白堠墟火,毁民舍数百家。五月,万载潭埠火,市店民房荡然无存”。康熙五十三年(1714),“九月初八日,宣化沙市火,焚千余家”。康熙六十年(1721),“四月十八日,盐山县城火,自学宫延烧东南北三门,毁民居数千家”。

第二,大火焚烧县署、府署,其直接后果是县府所在地被付之一炬或遭到严重破坏,而一些重要的案牍化为灰烬,则给政府办理公案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比如:康熙十一年(1672),“三月,缙云大火,延烧县署”。康熙二十年(1681),“二月,东湖县署火”。康熙三十二年(1693),“夏,镇安府署火,延烧民居数十间”。康熙四十五年(1706),“四月,竹溪火,官署民房俱烬”。雍正五年(1727),“十二月,北流民舍失火,延烧县署,案牍皆尽”。乾隆十年(1745),“二月庚午,泰安县署火,延烧百余家”。乾隆四十六年(1781),“夏,陆川城南失火,延烧县署”。乾隆四十九年(1784),“四月朔,成都大火,延烧官署民舍殆尽”。宣统元年(1909),“正月初四日,皋兰县(火)灾,延烧官舍六十余间”。

第三,火灾发生地多为人口稠密、建筑物密集的城市,民房、街市店铺、县府衙门等建(构)筑物被焚,很难想象居于其中的人群及牲畜能够逃离劫难。仅以有伤亡人数记载的例子来说,康熙元年(1662),“十月,兴国火起自大西门,延烧城中,至大东门,男妇死者以千计”。康熙五年(1666),“二月十三日,钟祥火,毁数百家,延及府署,焚死人畜甚多”。康熙六年(1667),“正月,海阳城外四厢火起,延烧民房千余间,死于火者二百余人”。康熙四十八年(1709),“三月,独山州城内大火,居民无得免者”。雍正二年(1724),“正月,沔阳仙桃镇大火,焚百余家,死者甚众”。嘉庆十七年(1812),“春,齐东火,烧死数百人”。同治六年(1867),“五月二十五日,汉阳鲍家巷火,燔船只,伤人口甚众”。另外如火药库、火药局等一些场所起火,居于其旁的人众也难逃厄运。如康熙三十五年(1696),“七月,江夏火起自火药库,死者无算”。嘉庆二十年(1815),“十二月二十日,兰州西门火药局焚轩辕城楼民舍,死者数十人”。同治六年(1867),“三月,江夏火药局灾,毙者以千计”。

第四,大火焚烧祠庙、鼓楼、学宫、殿宇等重要建(构)筑物,往往使价值连城的珍贵文物古迹被毁,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我国古建筑绝大多数是木质结构,它最大的灾难就是火灾,在我国历史上有众多的古代建筑被大火毁于一旦,如今幸存下来的绝大多数古代建筑也历经过火劫,大大降低了其历史文物价值。比如:顺治元年(1644),“七月,西乡文庙火”。康熙三年(1664),“六月,含山鼓楼火”。康熙十年(1671),“九月初七日,浦江太极宫大火”。康熙二十一年(1682),“春,济宁州城内东偏大火,延及西隅,民舍皆尽,关壮缪侯祠亦毁”。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万载火,延烧城隍庙”。乾隆二年(1737),“九月,北流典史署火,延烧民舍”。嘉庆三年(1798),“二月丙子,京师乾清宫火”。道光十九年(1839),“三月二十日,贵阳府学大成殿(火)灾”。

关于清代火灾的危害,以上所举事例,均为《清史稿》所载。作为官书,所记录的火灾应该是灾情严重、危害较大的火灾事故。但也不得不承认,即便是重大火灾,《清史稿》记载仍有遗漏。比如,太平天国战争期间,南方战火连年,扬州文汇阁和镇江文宗阁《四库全书》均被焚,片纸不留。对此《清史稿》并未载录。再如,咸丰十年(1860),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文渊阁《四库全书》及味腴书屋《四库全书荟要》等毁于一旦;光绪二十六年(1900),八国联军入侵北京,再次放火烧圆明园,翰林院被焚,《永乐大典》几乎散佚殆尽。这两次人为的大火灾,造成了中国文化史上不可估量的损失,也是世界文化史上不可估量的损失。但是《清史稿·灾异志》却未作纪录,仅在本纪中简单地提到“圆明园灾”。《清史稿》著者无视这些带有政治性因素的重大火灾,毫无疑问,他们的思想观念是比较保守的,不敢触及最高统治者的痛处。而一些名胜古迹多次遭受火灾,《清史稿》记载也很不全面。如据《中国消防通史》统计,我国著名建筑湖北黄鹤楼清代曾多次遭受火灾,分别为康熙三年(1664)、康熙二十年(1681)、乾隆年间、嘉庆末年、咸丰六年(1856)、光绪十年(1884)。湖南岳阳楼在清代发生过3次火灾,一次是顺治十四年(1657),毁于火;第二次是康熙二十二年(1683),再次毁于火灾;第三次是康熙二十八年(1689),岳州大火,延烧岳阳楼,并烧毁民房数百间。江西南昌的滕王阁在康熙年间就发生过3次火灾,分别为康熙十八年(1679)、二十一年(1682)、二十四年(1685)。山东曲阜孔庙在光绪十二年(1886)二月发生一次严重的火灾,这次火灾烧毁了孔庙最重要的建筑大成殿,孔庙收藏的历代碑帖、珍贵乐器、历代王朝赐给的珠宝文物等,也烧毁很多,可以说是一场大劫难。这些火灾事例,《清史稿》均未收录。

关于中国历史火灾的研究一直是灾害史研究中非常薄弱的环节。我国的自然灾害史研究,宽泛地说是灾荒史研究,真正的蓬勃兴起和研究大军涌入,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堪称硕果累累,其中尤以清代的成果为最。但是,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关于清代火灾的研究却只有寥寥几篇文章而已。这些文章,从发表的先后依次为:尔泗先生的《明清皇宫的几场大火》(载《紫禁城》1980年第2期);王红的《明清王朝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载《紫禁城》1980年第3期);黄勋华的《清代七大藏书阁与火灾》(载《安徽消防》1996年第5期);黄兰田的《清代汉口的火灾与迷信》(载《武汉文史资料》2001年第1期);钟茂华的《中国火灾史(秦朝~1949)简析》(载《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唐黎标的《明清皇宫突发的几场火灾》(载《防灾博览》2005年第1期);张家玉、刘正刚的《晚清火灾及防御机制探讨:以广州为例》(载《安徽史学》2005年第3期)。上述几篇文章中,大多是知识性介绍或文史随笔一类的小文,真正具有学术含量的只有张家玉、刘正刚的《晚清火灾及防御机制探讨:以广州为例》和钟茂华的《中国火灾史(秦朝~1949)简析》两篇。《明清皇宫突发的几场火灾》基本上袭录尔泗先生的《明清皇宫的几场大火》。令人惊奇的是,同一篇文章竟然于一年之内发表于三种不同的刊物,分别为《防灾博览》2005年第1期;《安全与健康》2005年第3期;《中国减灾》2005年第8期。这里不便对作者的行为进行评论,但几家刊物同载一篇文章,是不是可以认为历史火灾这类文章太少,人们对其有一种强烈的渴求和呼唤呢?

不仅是清代火灾,清代以前各朝代的火灾情况,迄今都未能引起灾害史研究者们的关注。那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人们对“火灾”的界定存在分歧,即火灾不应该属于自然灾害的范畴,还是火灾对社会的危害不及其他自然灾害大,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抑或是关于历史火灾的资料太少,不容易采集所致呢?依笔者来看,上述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首先谈一下对“火灾”性质的理解。就动力因素而言,灾害可分为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或称社会灾害)、人为与自然复合性灾害。火灾到底属于哪种灾害?根据前文所谈,火灾既不是纯人为灾害,也不是纯自然灾害,故将火灾用“人祸天灾”一词来描述,那么,火灾应该是“人为与自然复合性灾害”。其实,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灾害的发生和形成过程通常都比较复杂,某些灾害的起因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社会的,或者两种因素兼而有之。所以,我们所讲的“灾害”,应该是“自然灾害”的简称,同时也包括了与其密切相关的“社会灾害”。换言之,我们今天所说的“自然灾害”概念,既包括了全部的“天灾”,也包括了相当一部分的“人祸”。其实,一味地争究火灾属于哪种灾害,是极其无聊的事情。我们研究历史的灾害,一是为了把那些发生频率高、危害后果重、社会影响大的灾害充分挖掘出来,再现历史灾害肆虐人类的惊心动魄的场景,让人们能够居安思危,在尽情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不断地增强忧患意识。二是为了通过对历史灾害的研究,尽可能获得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为现代的防灾抗灾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所以,无论从上述哪个方面来讲,历史火灾都不应该受到冷落,都有认真研究的必要。

下面再说一下关于历史火灾资料的收集问题。火灾资料虽然不如水旱等自然灾害史料丰富,但还谈不上奇缺难觅。先秦时期,火灾资料散见于诸子书籍之中,和其他灾害史料一样,在搜查、集结和整合上都相对困难一些。但两汉以后,情况就不同了,打开二十四史,火灾史料并不难发现。《史记》、《汉书》两书中,关于火灾的记录,虽未分门别类列出,但在纪、传里面,亦多能看到。比如,据《汉书》中“本纪”记载:汉武帝建元六年(前135),“春二月乙未,辽东高庙灾”;“夏四月壬子,高园便殿火”。汉武帝元鼎三年(前114),“正月戊子,阳陵园火”。汉昭帝元凤四年(前77),“五月丁丑,孝文庙正殿火”。汉宣帝甘露元年(前53)四月,“丙申,太上皇庙火。甲辰,孝文庙火”。汉宣帝甘露四年(前50),“冬十月丁卯,未央宫宣室阁火”等等。《汉书·五行志》中,以较大的篇幅谈到火灾,但神秘主义的“灾异”气息相当浓厚,比如以阴阳五行学说阐释火灾发生的原因,将不明火灾视为“天火”、“妖火”、“孽火”等。不过,只要认真甄别和判断,自能从中找寻到有用的火灾史料;而且以阴阳五行学说阐释火灾的成因,作为灾异文化的一部分内容,本身也是很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汉书》以下,以范晔的《后汉书》为始,《五行志》中专列“灾火”一条,火灾史料逐渐集中起来。后来史书多承其例,而且愈往后史料愈丰富,集中程度亦愈高。明清以来,著史者更加重视火灾资料的收录,并开始将火灾和水旱等灾害视为同等重要的、对社会造成巨大破坏的灾害类型,如《明史·五行志》和《清史稿·灾异志》,都记载了大量的火灾史实。明清时期的《邸报》尤其是晚清的《申报》,也有更多关于火灾的报道。由此可见,以史料不足为由,怠慢于对历史火灾的关注,显然也是无法让人信服的。

总之,火灾作为一种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的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一样,对传统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而一些重要典籍和历史文物被焚烧,其损失更非其他灾害所能比拟。所以,历史火灾应该引起灾害史研究者的关注。而且火灾也有着比较丰富的史料作为研究的基础,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它进行挖掘和探究。在现代社会中,火灾事故频繁发生。为此,在学校教育中,防火安全意识教育已经深入到小学课堂,足见政府对当今火灾的高度重视。作为史学工作者,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历史的经世致用功能,我们有责任把历史火灾的各种资料和分析结论昭显于众,以作为社会人群的资鉴。笔者把清代的火灾资料从《清史稿》中提取出来,并对其空间分布状况和危害性作简要分析,还远远谈不上是研究。这里姑且作为问题提出,以作引玉之砖,期能引起共鸣。

二、其他灾害

有清一代,水灾、旱灾、虫灾、地震、风灾、雹灾、霜冻、疫病、火灾等九种灾害,不但发生次数频繁,而且危害后果较大,故作为基本灾害类型进行分析讨论。这里,其他灾害是指上述九种灾害之外,发生频次低、危害较小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沙尘天气、雷电灾害、暖冬天气等类型。

(一)沙尘天气

1.沙尘天气界说

沙尘天气是指强风从地面卷起大量尘沙,使空气浑浊,水平能见度明显下降的一种天气现象。在现代气象学中,一般把沙尘天气分为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四个等级或类别。浮尘是指均匀悬浮在大气中的沙或土壤粒子,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公里;浮游的尘土和细沙多为远地沙尘经上层气流传播而来,或为沙尘暴、扬沙出现后尚未沉降的沙尘。扬沙是指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相当混浊,水平能见度在1到10公里之内。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当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时,定义为强沙尘暴。沙尘暴天气一旦形成,强风劲吹,黄土飞扬,天空往往呈现土黄色甚至呈红黄色;而如果天气过于昏暗,扬沙浮尘则会像黑雾一样弥漫空中。

中国古代史书中对于沙尘天气的记载,称呼不一,有各种各样的描述方式。就《清史稿》而言,便有诸如“雨土”、“昼晦”、“昏雾昼晦”、“狂风昼晦”、“大风昼晦”、“风霾昼晦”、“黄霾蔽天”、“阴霾竞日”、“黑风昼晦”、“赤霾蔽天”、“风霾如火”、“昼晦如夜”、“黑霾如墨”等字眼。对于“雨土”、“昼晦”、“霾”这些字词,该怎样理解?这些天气现象中,哪些属于沙尘天气?属于沙尘天气中的哪一类?各家对此理解也有较大差别。如王子今先生认为:史书记述沙尘暴天气,又写作“霾”,或称“雨土”;“霾雾蔽日”的情形,有时又写作“昼晦”;“昼晦”,有的是因日食而引起,有的也指沙尘暴气象。孟昭华在其所著《中国灾荒史记》一书中,除了“雨土”现象,将一般的“昼晦”天象与“风霾昼晦”、“狂风昼晦”、“大风昼晦”、“黑风昼晦”等通视为“黑风暴”。但在其和彭传荣所编著的《中国灾荒辞典》中对“黑风暴”又作了这样的描述:“其风力强,达八级左右。从沙漠中卷起蔽天的尘土,天昏地暗、呼吸困难。粗粒沙砾虽出不了沙漠,但细沙尘却能飞出很远,形成特有的霾,落地成为黄土层。”孟昭华对“黑风暴”资料的收录和其在《中国灾荒辞典》中关于“黑风暴”的界说似乎有些矛盾。我们认为,“黑风暴”是指强风、浓密度沙尘混合的灾害性天气现象,俗谓之“黑风”。黑风暴一旦形成,大风扬起的沙子迅速集结在一起,往往形成一堵沙墙,所过之处能见度几乎为零,是一种特大的强沙尘暴。

按《尔雅·释天》:“风而雨土为霾。”又《说文解字》:“霾,风雨土也,从雨霾声。”据此,则“雨土”和“霾”、“风霾”似乎是一回事。但在史书中,“雨土”和“霾”、“风霾”是分开记载的,和“雨土”相关的资料远远少于“霾”和“风霾”,可知著史者应该是将它们区别对待的。现代气象学认为,霾作为一种天气现象,是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公里的空气普遍混浊现象,霾使远处光亮物体微带黄、红色,使黑暗物体微带蓝色,当水汽凝结加剧、空气湿度增大时,霾就会转化为雾。“雨土”是指大气层中的黄土沉降现象,沙、尘的降落有缓有疾,雨土过程通常为两天左右,有的仅数小时。“雨土”有“土如雨下”之意,表明空气的混浊程度和粉尘微粒弥漫于空中,如果按现代气象学的划分,“雨土”应属于扬沙天气(包括沙尘暴)。那么,据此“霾”即使作为沙尘天气来看,其危害性也远不如“雨土”大,从严格意义上说,甚至不能称为灾害。但是,当“霾”和“大风”、“狂风”联系在一起时,则又另当别论。至于“昼晦”,从字面意思理解,即白日光线昏暗。诚如王子今先生所言,昼晦有的是因日食而引起,有的也指沙尘暴气象。笔者同时认为,在没有日食、沙尘暴气象的情况下,有时候,纯粹因为天气阴暗,黑云当空,致使白昼如夜,这种现象也可以称作“昼晦”。

2.清代沙尘天气概况

沙尘天气是一种风与沙相互作用的灾害性天气现象。由于沙尘暴和风灾是难以截然分开的复合型自然灾害或称混合型灾害,笔者在“风灾”类自然灾害中,已将带有大风、狂风的“昼晦”、“风霾”、“阴霾”等资料收录其中,作为风灾对待。但根据以上理解,仅以“风灾”认知这些史料,恐怕有欠妥当,故这里有关沙尘天气的史料除“雨土”现象外,“风霾”、“阴霾”等现象亦一并收录。至于“昼晦”现象,因为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在不能确定是由风沙而引起的情况下,一般不作沙尘天气对待。关于清代沙尘天气的基本情况。

清代共计出现沙尘天气84次,如果将这84次沙尘天气放在现代行政区划内计算,则为87省(市)次(其中康熙六十一年七月的一次沙尘天气涉及河北、山西2省;雍正元年四月涉及河北、山东2省;道光六年二月涉及河北、山东2省)。87次沙尘天气分布在今9个省、2个直辖市,其中河北37次,山东26次,山西6次,陕西5次,湖北4次,浙江3次,江苏2次,甘肃、河南、重庆、天津各有1次;其他省市无发生沙尘天气的记录。如前所言,虽然在史料的甄别与收录上有所取舍,但基本上能够反映出清代沙尘天气的空间分布状况。可以看出,河北(清直隶)和山东两省是清代沙尘天气的绝对高发省份,两省共计出现代沙尘天气63次,占总次数的72.4%;山西和陕西共计出现沙尘天气11次,占总次数的12.6%,是清代沙尘天气的第二高发地带;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四省的沙尘天气次数共计74次,占总次数的85%。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华北平原(河北、山东)和黄土高原(山西、陕西)是清代沙尘天气的主要分布地带;其他地区虽有沙尘天气出现,但几率很小;江南地带除了浙江,更是很少出现沙尘天气的情况。

从季节分布来看。清代84次沙尘天气在四季均有发生,但每个季节的发生频次悬殊,其中春季是沙尘天气的绝对高发季节,52次沙尘天气占了总次数的62%;冬季是沙尘天气的绝对低发季节,出现过3次,仅占总次数的3.6%;夏季出现沙尘天气18次,占总次数的21.4%,是清代沙尘天气的第二个多发季节;秋季出现沙尘天气11次,占总次数的13%,是清代沙尘天气相对低发的季节。

从月份分布来看。清代沙尘天气主要集中在1~4月份,4个月共计出现沙尘天气57次,占各月份总次数的76%,其中2月份是清代沙尘天气的绝对高发月,22次沙尘天气占了总次数的29%;10月份、12月份没有1次沙尘天气的记录,这样看来,即便存在史料漏载或收录不全的问题,这两个月份也应是清代沙尘天气的绝对低发月;其他月份发生沙尘天气的次数多少不一,但无明显差别。为了更直观地反映清代沙尘天气在各月份中的分布状况,以及各月份的次数所占总次数的百分比情况。

(二)雷电灾害

雷电是来自雷雨云与大地的一种放电过程,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雄伟壮观的声、光、电现象。雷电本来是一种很正常的自然天象,一般情况下不会形成灾害。在中国古代,诱发雷电灾害的社会物质因子(如电器、通信网络、高层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等)或者没有或者较少,虽有雷电灾害发生,但远不如其他自然灾害频繁。但在现代社会中,大量的高科技产品的使用,诸如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冷却机、卫星天线、移动通讯设备及金属棚架等物件的不规范安装等,成为诱发雷电灾害新的因素。雷电产生的强大电流一旦作用于这些物品,就有可能形成灾害,这无疑增加了雷电灾害发生的频次。

雷电灾害是仅次于暴雨、洪涝的气象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关于雷电灾害的后果,德国曾就世界范围内的雷电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作出估计,“全世界平均每分钟发生雷暴二千次,每年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超过一万人,导致火灾、爆炸、信息系统瘫痪等事故频繁发生,每年因雷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亿美元以上”。我国疆域辽阔,雷电灾害覆盖面大,尤其是南方各省,雷电灾害比较严重。据统计,“中国每年有三四千人因雷击伤亡,造成财产损失50亿至100亿元”。

近些年来,我国雷电灾害呈现上升趋势。比如浙江省,在2007年3~5月间,不包括宁波市,就“发生510起雷灾,直接经济损失379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42万元”;浙江“地处雷暴高发地区,全省年平均雷暴日数为40~65天,最多年份达85天。据不完全统计,2004~2006年全省发生雷电灾害400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200多人,经济损失两亿多元”。广东省也是我国雷电灾害比较严重的省份,“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2004年,广东共有雷灾实例15962宗,雷击伤亡人数1542人,雷击引发火灾爆炸189起,经济损失122461万元,包括雷击导致信息系统瘫痪、证券交易中断、机场关闭、火灾爆炸等事故”。其中,仅2004年全省发生雷灾达2179宗,直接经济损失1.83亿元;间接经济损失更是高达15亿。2007年5月重庆市开县义和镇一所村小学数十名学生遭到雷击,造成7名学生身亡,另有18人受重伤,22人受轻伤,其中包括两名老师。

就中国古代的雷电灾害来说,其诱因没有现在复杂,但它造成的后果同样很严重。清代有关雷电灾害的记录不是太多,根据史料分析,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雷电击伤、击死人。比如,顺治三年(1646),“夏,阳城大雷,人有震死者”;顺治六年(1649)五月初九日,“安丘雷击二人”;顺治九年(1652),“二月二十六日,石门雷震死三人”。

第二,雷电击坏建筑物。一些重要的建筑物如殿宇、寺庙、学宫、塔被击毁,嗣后再重新修建,不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无以恢复旧貌,大大降低了其历史文物价值。比如,顺治七年(1650),“八月,河源雷震大成殿”;康熙十二年(1673),“十月,婺源雷震儒学櫺星。十二月,雷震孔子庙戟门”;乾隆元年(1736),“三月,邢台雷震府学奎星楼”等。

第三,雷电引发火灾。雷电引发火灾主要缘于雷电流的热效应的破坏作用,雷电流同电流一样具有相同的伏安特性,一个典型的雷电功率大约为10亿KW,远远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发电厂。雷击时,有几十到上千安培的强大电流通过雷通道,并迅速转化成大量热能,温度可达上千摄氏度,一般的可燃物碰到它就会迅速着火。除直接雷击外,感应雷也会引起火灾。中国古代建筑多以木结构为主,干燥的木料一旦遇到雷击,加上当时没有避雷设施,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大,而一些珍贵的历史名胜因为雷击火灾而焚毁,从此不复存在,这种损失比其他自然灾害带来的人口伤亡和经济损失更为严重。比如,顺治三年(1646),“五月初一日,齐河雷火焚孔子庙”;康熙八年(1669),“二月十四夜,思州雷火起大成殿北角”;道光二十六年(1846),“五月二十五日,滕县雷火焚城南楼”。江西南昌的绳金塔,也于光绪十二年六月初三日(1886年7月4日)遭受雷击火灾,大部分木质结构被焚毁,嗣后又经20世纪60年代劫难,整座塔仅存砖砌塔体及葫芦形塔刹。后来再重修,已不复旧貌。北京天坛祈年殿的一次火灾也缘于雷击。关于这次火灾,1889年9月28日的《申报》作了详细的报道:光绪十五年(1889)八月“二十四日未正后,天阴如墨,雷电在空际盘旋。俄闻霹雳一声,雷电从空而下,直向祈年殿外前面所悬之额击去,额随雷坠落陛下,碎如齑粉,盖电火已将悬额楣木燃着,须臾火起自殿内,火焰从周围窗扇上窗楣向外冲冒,柁梁尽火,烟焰上凌宵汉,势甚汹汹。”由于祈年殿是用香楠木造成,着火时香闻数里。现在的祈年殿是那次火灾后所重建。

关于清代雷电灾害的史料,笔者依据《清史稿》进行了采集,以备参照。

(三)暖冬天气

暖冬是指冬季的整个平均气温比常年偏高或者是冬季中较冷的天气相对减少。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暖冬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既不意味着冬天一直温度较高,也不意味着冬天不再寒冷;同时,暖冬是指一定的空间范围而言。暖冬本身并不是灾害,只是一种自然气象的异常,但是暖冬却会导致危害性后果。暖冬带来的危害常常是潜在性的、有着较长时间的酝酿过程,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影响林业以及农作物的成长。暖冬发生时,土壤蓄水不充足,一些需冬季休眠的林木果树,得不到充分的休眠,影响其成长或收成;暖冬使越冬卵成活率提高,进而使孵化期、繁殖期提前,延长和加重了对林木的危害;降水量减少,气温偏高,土壤中水分蒸发严重,对春耕、春播不利,将直接影响农作物的出苗率和正常生长;暖冬过后,一旦出现“倒春寒”或者春旱现象,对正处于出苗期的农作物产生很大危害,严重时还会影响全年的农业收成,造成粮食大幅度减产。此外,在暖冬年,南方地区农作物生长过快,不利于产量的提高。南方地区冬小麦、油菜等越冬作物,冬季要经过幼穗分化、小花分化期,持续温暖的天气易使农作物生长过快,群体结构偏大,穗分化期缩短,影响穗粒数,不利于提高产量。

第二,暖冬会造成农业病虫害的爆发。暖冬发生时,气温偏高,有利于病菌、虫卵越冬生存,病虫越冬北界和冬季繁殖北界北移,其结果不仅加重了大范围越冬作物的病虫危害,而且增加了来年开春病虫害的基数。温度的升高,还使一些受温度限制的害虫活动地理范围扩大,导致生长季内害虫危害时间提前,甚至会加剧一些灾难性病虫害的大爆发,对受温度控制的病虫害活动的影响更甚。

第三,暖冬可能诱发一些疫病,危害人类身体健康。气象专家指出,“暖冬”的特点是冬季气温偏高而且干旱少雨雪,空气的温度和湿度对细菌、病毒的繁殖不能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暖冬气候干燥,空气污染严重,空气中有害粉尘和致病微生物增加,大量病毒和细菌存留,虫媒病毒和细菌非但不死,还可能大量繁殖甚至变异,为新型流感和各种传染病流行创造了条件。暖冬蚊蝇过冬、蟑螂入室、疾病的传播媒介增加。天气变暖,人们的集会活动增加,人与人接触的机会增多,给疾病造成更多的传播机会。现代医学专家认为,人体皮肤每平方厘米有10个冷觉和热觉感受器,能感受到0.003℃的皮肤温度的变化。冬季气温偏高,使蒸发量增大,导致空气干燥,湿度下降,不仅直接影响着人体的舒适程度,也特别容易诱发各种疾病。

研究表明,在中国各历史时期中,清代基本上处于气温相对寒冷的时期,尤其是清代前期和19世纪中期,处于中国历史上“五个低温期”之内。低温期内常常出现严冬、大旱等严重灾害。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低温期内有些年份也可能出现暖冬现象,只不过比非低温期内出现的几率较小而已。关于暖冬天气的认定,通常是以史书所提供的“冬燠”、“无雪”、“桃李华”等信息资料作出判断。笔者(1908)宁夏固原市八月,固原桃李华《清史稿》卷44《灾异志五》第1627页注:在“地点”栏中,清代一名多地而难以确认为今何地者,皆标示“未详”字样。如,顺治十八年,冬,龙门无雪。按清代龙门有五处,直隶一处、湖南一处、广东二处、广西一处,不能确定为今何地,故标“未详”。余如是。

部分“桃李华”、“竹结实”等现象出现于农历的七至九月份,应该属于暖秋天气所导致。暖秋天气同样会对农业生产以及人类健康产生影响,故这里一并收录。由于暖秋、暖冬天气的出现,一些植物提前出芽、开花、重花、重果等,这本身就是一种生物灾害。如宋正海、高建国等认为,“重花是一种生物异常现象,是一种生物灾害,其结果造成大片果树减产”。研究还表明,一些植物异象常常是某种自然灾害比如地震发生的先兆。我国地震工作者曾注意到在一些大地震发生前,震区附近多有重花发生,因而比较注意重花和地震的对应关系。宋正海、高建国等人从地方志、二十四史等历史资料中,收集了公元前639年~公元1945年秋冬重花资料。在对1668年山东郯城县大地震进行研究时,从中抽出了1652年~1669年期间发生的全部重花事例,将其分为三个时间段:震前16年至震前7年(1652~1661)、震前6年至发震前(1662~1668)、震后到翌年(1668年10月~1669),与郯城县大地震作对照。结果表明,“震前7年前震中区(500公里内)重花很少,震前6年后发生了转折,震中区重花相对集中,而到震后震中区1次重花也没有发生,都跑到外围去了”。进而分析认为,“秋冬重花的这种分布状况不大可能是气候因素造成的,因为气候现象的长期效应主要反映在维度效应变化上,不会围绕某一点发生点聚现象,也不大可能归于机械损伤”,“较大可能是由于地震前孕震区的热异常,形成了植物的‘亚萌动期’。在大地震前,地下岩层应力活动强烈,部分能量转化为热量,使地壳表层及周围大气层温度有不同程度的增高。这种增高,在气温较低的秋冬季表现得更为明显,使本来将处于休眠的植物再次萌动。这种植物养料和机体的损伤,使地震发生后,反而在震中区的植物发生重花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宋正海、高建国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1668年郯城县大地震之前震中区的重花现象,和这次大地震有着一定的关系,但是否每次地震前,震中区必然出现植物重花现象,两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恐怕还不能过早地下结论。不过,由暖冬天气所导致的植物重花、重果等生物异常现象,作为极有价值的重要信息资料,已经受到灾害史研究者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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