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会哭的孩子有糖吃。”有些女性凡事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尤其是单身女性,认为自己孤身一人,更要低下头做人才对。但我认为,在工作中可以做出适当的忍让,但是却不能一忍再忍,否则就为自己的今后留下不好的伏笔。在我一个已婚朋友身上发生的事情,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琳琳要当母亲了,本来应该欢欢喜喜地迎接自己的孩子出生,可琳琳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临产前的一个月,当她去领导那里请产假时,却被公司告之:她无权享受产假,只能按终止合同处理。想当初怀孕的时候琳琳就因为请假的事,与公司发生过不快,没想到公司这次竟然做得这么过分。
琳琳已经在这个公司工作两年了。2007年刚毕业就进入该公司任职销售人员,双方约定的工资为1600元(含交通费和午餐费),奖金另算。工作了三个月以后,由于工作需要,琳琳又被调往办公室做行政专员。
2008年年底的时候,琳琳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琳琳属于易流产的体质,所以医生建议她在家休息,等三个月以后视情况而定能否出去工作。为了保住孩子,琳琳向单位领导提出请假。由于当时公司正在与另一家公司洽谈合作事宜,琳琳被要求继续上班。
琳琳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只有坚持上班。还好孩子没出现什么问题,这让她稍稍松了一口气。坚持了半年多,2009年8月,眼看就要到预产期了,琳琳再次提出休产假,没想到被无端拒绝。
琳琳很纳闷,明明国家规定女性有三个月的产假,自己为何却休不得呢?
“闺房私语”
第一,女性享有三个月的产假。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90天产假中,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